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查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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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GB50187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2.1.2
功能分区的分区原则应遵循:
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
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
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
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5.2.1.3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5.2.1.4
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
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5.2.1.5
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GBZ158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2.1.6
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5.2.1.7
8
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
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
。
5.2.1.8
9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5.2.1.9
10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
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5.2.2.1
11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
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5.2.2.2
12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各类管道不宜从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经常停留或通过的辅助用室的空中和地下通过;
若需通过时,应严格密闭,并应具备抗压、耐腐蚀等性能,以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至室内。
5.2.2.3
厂房设计检查表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5.3.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
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
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1.2m。
5.3.2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
5.3.3
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5.3.4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
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5.3.5
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的设计按GB50073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5.3.6
防尘、防毒检查表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
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
如预期劳动者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照GBZ/T195、GB/T19664的要求同时设计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1.1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
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6.1.2
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
6.1.3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
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6.1.4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6.1.5
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6.1.6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
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6.1.7
防暑、防寒检查表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6.2.1.1
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组织措施,如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室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的要求。
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2.1.2
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温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
高温作业厂房平面布置呈“L”型、“Π”型或“Ш”型的,其开口部分宜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6.2.1.3
高温作业厂房宜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宜便于开关和清扫。
6.2.1.4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
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应对通风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根据热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热风补偿系统容量,进气窗下端一般不宜<4m;
若<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
6.2.1.5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
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6.2.1.6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长边作为外墙。
若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的措施。
6.2.1.7
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
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
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及降温措施。
6.2.1.8
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6.2.1.9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
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60℃。
6.2.1.10
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6.2.1.11
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1.12
13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
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度≤30℃;
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
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可设观察(休息)室。
6.2.1.13
14
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700W/m2,室内气温不应>28℃。
6.2.1.14
15
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6.2.1.15
16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6.2.2.1
17
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表3要求。
6.2.2.2
18
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宜符合表4中的规定。
6.2.2.3
19
工业建筑采暖的设置、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按照GB50019,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及环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6.2.2.4
20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6.2.2.5
21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送风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内气流一般应为0.1m/s~0.3m/s。
6.2.2.6
22
产生较多或大量湿气的车间,应设计必要的除湿排水防潮设施。
6.2.2.7
23
车间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包括门窗)应防止凝结水气,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结水汽的除外。
6.2.2.8
噪声、振动检查表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
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3.1.1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6.3.1.2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6.3.1.3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3.1.4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
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6.3.1.5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6.3.1.6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
6.3.1.7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避免振动对健康的影响,应首先控制振动源,使手传振动接振强度符合GBZ2.2的要求,全身振动强度不超过表6规定的卫生限值。
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3.2.1
工业企业设计中振动设备的选择,宜选用振动较小的设备。
6.3.2.2
产生振动的车间,应在控制振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
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6.3.2.3
受振动(1Hz~80Hz)影响的辅助用室(如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电话室、精密仪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7中规定的设计要求。
6.3.2.4
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检查表
产生工频电磁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使上述区域电场强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控制在4kV/m。
6.4.1
对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设计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4.2
在选择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
新建电力设施时,应在不影响健康、社会效益以及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降低极低频电磁场辐射的接触水平。
6.4.3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制定非电离辐射防护规划,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如预期不能屏蔽的应设计反射性隔离或吸收性隔离措施,使劳动者非电离辐射作业的接触水平符合GBZ2.2的要求。
6.4.4
设计劳动定员时应考虑电磁辐射环境对装有心脏起搏器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响。
6.4.5
电离辐射防护应按GB18871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6.4.6
采光、照明检查表
工作场所采光设计按GB/T50033执行。
工作场所照明设计按GB50034执行。
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选用适宜的符合现行节能标准的灯具。
辅助用室检查表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7.1.1
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
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7.1.2
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
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7.1.3
工业园区内企业共用辅助用室的,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
7.1.4
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
7.2.1
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
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
4级的车间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
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7.2.2.1
浴室内一般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
淋浴器的数量,可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
7.2.2.2
女浴室和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浴室不得设浴池。
7.2.2.3
体力劳动强度III级或IV级者可设部分浴池,浴池面积一般可按1个淋浴器相当于2m2面积进行换算,但浴池面积不宜<5m2。
7.2.2.4
根据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设置更/存衣室。
7.2.3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
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
盥洗水龙头的数量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
7.2.4.1
盥洗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
厂房内的盥洗室应做好地面排水,厂房外的盥洗设施还宜设置雨篷并应防冻。
7.2.4.2
应根据职业接触特征,对易沾染病原体或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或高毒物质的特殊工种和污染严重的工作场所设置洗消室、消毒室及专用洗衣房等。
7.2.5
低温高湿的重负荷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7.2.6
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7.3.1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
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或休息区。
7.3.2
就餐场所的位置不宜距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并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就餐场所及所提供的食品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7.3.3
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
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
寒冷地区宜设在室内。
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7.3.4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
7.4.1
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
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
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
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7.4.2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40人~100人的工业企业,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7.4.3
应急救援检查表
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和人员定员。
8.1
应急救援机构(站)可设在厂区内的医务所或卫生所内,设在厂区外的应考虑应急救援机构(站)与工业企业的距离及最佳响应时间。
8.1.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有条件的企业,每个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员。
8.1.2
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
8.2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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