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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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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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的行政机关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7.《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
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
10.《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
“三定规定”文号:
穗府[1983]122号、穗编字(1991)17号、穗二商党发[1992]58号、穗编字(1992)2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会议纪要[1997]4号、穗编字[1997]85号、穗商发[1997]179号、穗商发[1997]182号、粤烟专办函[2000]36号、粤烟专办[2000]40号、粤烟专人[2001]58号、粤烟法[2004]31号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07.03
3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07.01
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7.03.07
5
国烟专(1990)第6号《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0.03.01
6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8.09.02
7
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国务院
2000.02.18
8
国烟专[1993]7号《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
1992.02.15
9
粤烟质检字(1996)第4号《关于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的检验实行收费的通知》
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
1996.01.16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行为(共44项)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共20项)
一、擅自收购烟叶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烟叶及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二、无证运输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无证生产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
责令关闭、没收无证生产的烟草制品及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四、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无证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及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五、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六、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七、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经营的非法进口卷烟
法律依据:
1.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
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
2.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四条“经营合法进口卷烟、免税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执法部门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的单位,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经营品种范围必须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
……无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经营的非法进口卷烟。
”
3.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六条“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定向拍卖给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经营品种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
其中批发企业只能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销售给有零售经营权的企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货物。
”
八、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九、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十一、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十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十三、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营业并整顿、取消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十四、从无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十五、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十六、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
十七、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
罚款、取消拍卖该批烟草专卖品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十八、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十九、拒绝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取消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
二十、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共3项)
一、审查、批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
7.《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
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
9.《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0.《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
二、变更、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三、准予恢复营业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强制(共6项)
一、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
二、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
三、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的证据
法律依据: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取消烟草专卖业务等行政措施。
”
四、抽样送检取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
2.1996年粤烟质第4号《关于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的检验实行收费的通知》第二项“此外,根据技术监督检验样品要求,送检样品规定为两条(不含烟草拍卖行留用样品壹条)。
”
五、监督销毁烟草专卖品
(一)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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