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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关于奖励的规定
一、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晚婚假规定,已经修改的条例的一些省份也取消了晚婚假,我省取消了吗?
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取消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鼓励晚婚的条款。
因此,我省也取消了条例中鼓励晚婚的规定。
但是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
主要考虑到结婚是每个家庭生活的大事、喜事,既满足了新婚夫妻的婚假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生优育。
二、我省的生育延长假是多少天?
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取消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鼓励晚育的条款。
因此,我省也删除了条例中晚育的规定,作出了新的规定。
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
也就是说:
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以鼓励按政策生育。
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三、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待遇有何变化?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
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四、以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
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是否退还之前的奖励费?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待遇,应承担什么责任?
修改后的《条例》强化了“老人老办法”奖励措施的落实责任。
针对我省一些单位落实奖励政策不力的情况,增加一条,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关于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
一、生育两个孩子还需要审批吗?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条例》明确了夫妻在生育两孩以内的生育自主权。
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
二、怎么进行生育登记?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实行免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实行审批,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
三、怎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符合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调整再生育审批权。
现行条例规定,经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
为落实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的要求,将再生育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为实现放管结合,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要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4、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吗?
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流动人口,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
五、2016年1月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修改后的条例有哪些亮点
一、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婚假的奖励待遇对象
一是保留了婚假待遇。
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
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比,保留和调整了婚假待遇。
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二是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生育假的奖励待遇对象
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以鼓励按政策生育。
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比,我省的生育假是待遇较高的省份之一。
三是再生育情形适用家庭更广泛
照顾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也就是说,保障每个再婚家庭至少可以生育一个感情孩,促进家庭稳定、和谐。
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相比,我省没有对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子女数进行限制,也没有对再婚前子女是否为合法生育子女进行限制。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的意义及影响
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意义重大而深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战略决策。
省人大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自七十年代推行计划生育的40多年来,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全省累计少出生人口2400多万人,创造长达40年的“人口红利期”,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的压力有效缓解,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
有利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广大人民群众做出了巨大贡献,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了心血和汗水。
当前我省面临着总人口低速增长,生育水平过低,劳动力人口后备不足,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少子化并存等问题,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更加复杂的、艰巨的形势和任务。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辽宁面临的人口问题,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增加未来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
有利于改善家庭结构,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关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
2014年3月28日,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37480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并审批通过。
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有序实施,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降低了出生人口堆积的风险,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
3、目前辽宁人口形势
统计部门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2014年末全省总人口4391.4万人,2014年出生人口28.5万人,出生率6.49‰;
死亡人口27.4万人,死亡率6.23‰;
人口自然增长1.1万人。
2011年开始连续三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负增长,2014年有所回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26‰。
四、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涉及的目标人群,以及对我省人口发展的影响
辽宁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为179.8万人,其中40岁以下占31%,40岁以上占69%。
根据2015年辽宁省生育状况和生育意愿抽样调查,目标人群中有12.8%打算再要孩子,80.3%不打算再要孩子,6.9%还没想好。
可预测出可能增加的出生人口数量在23万人至35万人之间,每年多出生人口4万人左右。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年出生人口数量将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辽宁面临的人口问题。
辽宁省出生人口总体水平将比“十二五”期间有所提高,预计相对峰值在2018年达到34万人左右,2019年以后随着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将逐步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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