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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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结合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对以往国内外发生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统计分析,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风险因素:
(1)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地下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形式多样,施工作业环境危险,风险度高;由于工程施工自身特点,多工种、多班组在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普遍存在,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增加。
(2)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仍然存在。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等均成为导致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因素。
(3)施工作业中模板支撑体系与脚手架搭设、模板安拆、钢筋绑扎等作业劳动强度高、体力消耗大,作业人员在自身安全防护方面存在侥幸心理。
(4)我市地处沿海,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较多,尤其是进入主汛期,增加了突发大型起重机械倾覆、深基坑坍塌事件的风险。
上述风险因素易导致深基坑坍塌、大型起重机械倾覆、脚手架与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不按规程操作易发生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等,造成人员伤亡、甚至人员群死群伤,还有可能造成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周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和交通堵塞等,从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学习、生活。
1.6事件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青岛市有关规定,按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6.1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2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3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4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市政府外办、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
市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以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灾情速报,事件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参与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指导各区(市)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组织工作,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参与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照指挥部要求开通管辖公路路桥“绿色通道”。
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管线及设施的排险、紧急抢修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
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应急管理局:
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
组织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应对处置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加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处理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次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负责组织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通信畅通;配合企业做好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情况下相关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财政局:
负责审核、拨付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由市级政府承担的所需经费。
青岛供电公司:
负责电力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供电;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区(市)政府:
负责组织、协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一般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做好较大以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其他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区(市)政府配合,建立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其它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来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监测信息等,对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形式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形势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三、二、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有下列情况,经组织有关单位会商,确定预警等级并发布:
(1)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暴雨、高温等恶劣天气预警;
(2)国土部门发布地震、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
(3)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引发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其它情形。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和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向社会公布反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基础上,增加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及级别。
及时向社会发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财产的准备工作。
组织对工程现场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基础上,增加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指令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加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巡查工作力度,密切监控重点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安全状况。
(4)红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基础上,增加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必要时,调整施工时段或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区域。
4.4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引发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的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区(市)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报送、报告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进行报告。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进行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8572000185061282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并向属地政府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报告信息。
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接报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施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1)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必要时,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请求和实际需要,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人民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人民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4)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健康卫生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
由市健康卫生委员会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专家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区(市)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组成。
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事件调查组:
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发地区政府等组成。
具体负责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发单位等组成。
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安置接待与伤亡赔付、善后处理等。
6.5应急处置措施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积极响应,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预案分工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援行动,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2)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
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
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地铁、公交线路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铁和公交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3)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
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4)消除抢险救援阻碍。
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应急管理局消防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市自然资源管理局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
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5)抢修受损市政管线设施。
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
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
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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