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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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海洋生态红线区图件要求15
为维护渤海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生态安全,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率先在渤海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本指南为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规范性技术文件,确定了海洋生态红线划定的相关定义、基本原则、控制指标、划定方法、划定程序及其成果要求,适用于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1定义
1.1海洋生态红线区
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以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为保护重点而划定的实施严格管控、强制性保护的区域,包括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地质水文灾害高发区、重要渔业海域和重要滨海旅游区。
海洋生态红线区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
1.2海洋生态红线
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和生态安全而划定的海洋生态红线区的边界线及其管理指标控制线,用以在渤海实施分类指导、分区管理、分级保护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海域。
1.3禁止开发区
指海洋生态红线区内禁止一切开发活动的区域,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
1.4限制开发区
指海洋生态红线区内除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适度利用区和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及除上述之外的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2.总则
2.1海洋生态红线划定目的
按照“保住生态底线,兼顾发展需求”的原则,在渤海的海洋环境脆弱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划定需要严格保护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对各类海洋生态红线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2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原则
——保住底线、兼顾发展原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既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地理区位、开发利用现状,又要考虑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需要,分区明确海洋生态保护底线,划定禁止或限制开发区,严控各类损害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活动,同时兼顾持续发展的需求,为未来海洋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留有余地。
——分区划定、分类管理原则:
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应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分区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并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实施针对性管理,对渤海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海洋生态脆弱区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生态保护、整治修复原则:
坚持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并举,对于生态敏感脆弱区和重要生态系统,要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范畴,限制损害主导生态功能的产业扩张,走生态经济型的发展道路;
对于已经受损、需要开展整治修复的生态系统,也要纳入生态红线范畴,遏制生态进一步破坏。
——有效衔接、突出重点原则:
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应与已发布的国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国家级战略规划等涉海区划、规划有效衔接,重点突出海洋生态保护,对红线区域的管理要严于其他区划、规划;
跨省、市近岸海域的红线划定应保持协调性、衔接性。
3控制指标
3.1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控制指标
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渤海近岸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3,占渤海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5。
环渤海三省一市管辖海域及渤海中部海域生态红线区面积控制指标见表1。
表1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控制指标
海域
面积控制比例(%)
辽宁省
≥40
河北省
≥25
天津市
≥10
山东省
渤海中部海域
≥12
3.2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
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渤海总岸线的30%,维持现有砂质岸线长度。
环渤海三省一市管辖海域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指标见表2。
表2环渤海三省一市自然岸线保有率
自然岸线保有率
≥30%
≥20%
≥5%
≥40%
3.3水质控制指标
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域内实行严格的水质控制指标,至2020年海水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3.4陆源江河入海污染物减排指标
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实现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至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陆源江河入海污染物减排应满足以下指标:
(1)辽东湾陆源江河入海总磷、氨氮和石油类分别需削减15%、12%和10%。
(2)渤海湾陆源江河入海氨氮、总磷需削减15%和12%。
(3)莱州湾陆源江河入海氨氮需削减12%。
(4)复州湾陆源江河入海氨氮需削减15%。
4划定程序
4.1工作方案编制
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明确海洋生态红线划定的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工作内容、协调途径、成果要求、进度安排与经费预算等。
4.2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
海洋生态红线划定任务承担单位应全面收集划定海域内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的分布状况,区域自然条件与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海域使用现状、生态灾害发生情况等方面的最新资料,以及相关规划和区划资料,必要时需现场补充调查。
(1)生态环境资料
应采用近3年来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情况、海洋保护区建设情况、相关海洋环境公报等资料。
(2)社会经济资料
应采用近2年来社会经济资料、资源状况、海域使用现状资料等。
编制过程中采用之前年份资料的,在形成报批成果时应进行更新。
(3)相关规划资料
应采用国家级开发战略规划、省级以上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近年来港口建设、土地利用、滨海旅游、防洪、渔业生产等专项规划。
(4)图件资料
应尽量采用最新出版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海图。
应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
25万的图件覆盖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全部工作范围,比例尺不小于1:
5万的图件覆盖海岸地区。
底图中的海岸线应为省级人民政府最新批准确定的海岸线。
影像资料应使用2011年以后的航空或卫星遥感影像,地面分辨率不低于10米。
4.3海洋生态环境与开发利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区域的海洋及相邻陆域的自然条件与资源利用状况、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及海洋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识别当地亟待解决的生态问题。
(1)海洋环境现状与生态问题分析
依据区域的自然条件及海洋环境资料,评价本地区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及演变趋势,主要包括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入海污染物种类与数量、海水与沉积物中主要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栖息地及景观变化等,分析本地区亟待解决的主要生态问题,识别主要生态风险,例如赤潮、绿潮、海岸侵蚀等。
(2)开发利用现状和发展需求分析
依据区域的区位条件、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等相关资料,分析本地区的各类型用海分布资料以及海洋功能区的开发利用状况。
依据本区域内的国家级战略规划,分析本地区海洋功能开发利用趋势。
4.4海洋生态红线区识别
确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的主要保护目标和任务,识别海洋生态红线区。
应以行政区(地市级)为行政单元,确定区域内的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分布情况,主要包括:
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重要滨海旅游区、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地质水文灾害高发区。
4.5海洋生态红线区确定
(1)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确定
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界定应根据生态完整性、维持自然属性,便于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控制建设活动及便于管理需要进行确定。
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确定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海洋保护区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范围;
——重要河口生态系统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以自然地形地貌分界范围确定;
——重要滨海湿地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自岸线向海延伸3.5海里或-6m等深线内的区域;
——重要渔业海域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育幼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范围;
——特殊保护海岛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以特殊保护海岛及其海岸线至-6m等深线或向海3.5海里内围成的区域;
——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以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及其海岸线向海扩展100米的区域;
——重要滨海旅游区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以重要旅游区向海扩展100米的区域
——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以砂质岸滩高潮线至向陆一侧的砂质岸线退缩线(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向海一侧的最大落潮位置围成的区域。
——沙源保护海域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以高潮线至向陆一侧的砂质岸线退缩线(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向海一侧的波基面。
——地质水文灾害高发区的生态红线区范围为地质水文灾害发生的区域。
(2)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分析拟定海洋生态红线区与已发布的国家、省级海洋功能区的协调性,是否符合其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要求,是否能够确保该区域生态保护重点目标安全要求,符合该区域生态功能。
分析拟定生态红线区与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性,已发布的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沿海地区发展战略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国家级战略性规划的协调性,拟定生态红线区是否与国家性战略规划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要求相协调。
(3)海洋生态红线区确定
基于对海洋生态红线区的识别,确定拟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的范围,并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国家战略性规划进行协调性分析。
若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国家战略性规划有较好地协调性,则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
若有矛盾,经进一步科学论证,对亟需保护的区域应以生态保护优先,将其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并对海洋功能区划等提出修改建议。
4.6制定管控措施
海洋生态红线区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根据海洋生态红线区的不同类型,制定分区分类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见表3。
表3分区分类管控措施
类型
海洋生态红线区类型
一般管理要求
开发行为管控措施
禁止开发区
海洋保护区
海洋自然保护区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无特殊原因,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
海洋特别保护区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具体执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
在预留区内,严格控制人为干扰,禁止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限制开发区
1、实施严格的区域限批政策,严控开发强度。
●对未落实项目的区域,实行严格限批制度;
●对区域内正在办理的、与该区域管控目标不相符的项目,停止审批;
●对区域内已经完成审批流程但未具体实施建设的或已经开工建设但与该区域管控目标不相符的项目,应停止该项目建设,重新选址;
●对区域内已运营投产但与该区域管控目标不相符的项目,责令进行等效异地生态修复;
●对区域内未经海洋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且与该区域管控目标不相符的项目,责令恢复原貌,并对期间造成的生态损失予以补偿。
2、实施严格的水质控制指标,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
3、控制养殖规模,鼓励生态化养殖。
推动退养还滩、退养还海。
4、实行海洋垃圾巡查清理制度,有效清理海洋垃圾。
5、对已遭受破坏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实施可行的整治修复措施,恢复原有生态功能。
6、海洋生态红线区海水水质符合所在海域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资源恢复区和环境整治区,开发活动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
重要河口生态系统
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设置直排排污口等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
天然河口的入海淡水水量应满足最低生态需求。
重要滨海湿地
禁止围填海、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他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
重要渔业海域
在重要渔业海域产卵场、育幼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内禁止围填海、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
在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育幼期禁止进行水下爆破和施工。
特殊保护海岛
禁止炸岩炸礁、围填海、填海连岛、实体坝连岛、沙滩建造永久建筑物、采挖海砂等可能造成海岛生态系统破坏及自然地形、地貌改变的行为。
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
禁止设置直排排污口、爆破作业等危及文化遗迹安全的,有损海洋自然景观的开发活动,保护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及其他特殊原始自然景观完整性。
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
禁止从事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滩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
设立砂质海岸退缩线,禁止在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以内构建永久性建筑和围填海活动。
在砂质海岸向海一侧3.5海里内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倾废等可能诱发沙滩蚀退的开发活动。
沙源保护海域
禁止从事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源保护海域的开发建设活动。
重要滨海旅游区
禁止从事可能改变或影响滨海旅游的开发建设活动。
地质水文灾害高发区
禁止爆破削坡、采挖海砂、破坏海滩植被和天然海岸防护林等可能引发地质水文灾害的开发活动;
严格控制向陆一侧的地下水资源开发;
禁止污染地下水。
4.7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实施要求
确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实施机构、职责任务分工,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4.8成果编制
海洋生态红线划定任务承担单位应按工作方案编制如下成果,报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编写海洋生态红线区报告,编写大纲详见附录A。
(2)编制海洋生态红线区登记表,具体要求及海洋生态红线区登记表的样式见附录B;
(3)编绘海洋生态红线区图件,详见附录C;
海洋生态红线区报告编写大纲
XX省/市海洋生态红线区报告
前言:
介绍工作背景、目的意义、任务来源、工作原则等。
1区域背景
1.1海洋自然环境状况
1.2主要开发活动,包括开发政策、产业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等;
1.3海域环境保护状况
2主要生态问题
对区域主要的、亟待解决的海洋生态问题及风险进行分析识别。
3海洋生态红线区识别及划定方案
3.1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法
依据《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阐述区域内海洋生态红线划定的方法和具体步骤。
3.2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的分布情况
区域内河口、滨海湿地、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重要滨海旅游区、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地质水文灾害高发区、渔业海域及分布状况。
3.3海洋生态红线区识别
以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重要滨海旅游区、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地质水文灾害高发区、重要渔业海域为重点,进行识别筛选,并阐明依据。
3.4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确定
依据本导则不同类型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标准,确定区域内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及各自比例。
3.5海洋生态红线区协调性分析
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规划协调性分析,与当前海洋开发与保护活动的衔接分析,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方面的协调情况。
3.6海洋生态红线区确定
阐述最终确定的海洋生态红线区。
4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
4.1控制指标
4.2总体管控措施
4.3海洋保护区管控措施
4.4重要河口管控措施
4.5重要滨海湿地管控措施
4.6海岛管控措施
4.7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管控措施
4.8重要滨海旅游区
4.9砂质海岸和沙源保护海域管控措施
4.10地质水文灾害高发区管控措施
4.11重要渔业海域管控措施
5实施要求
5.1组织机构
5.2职责任务分工
5.3监督管理
包括行政审批和联合执法等监督管理行为。
6附件
6.1登记表
6.2图件
海洋生态红线区登记表样表具体要求及样式
海洋生态红线区登记表是文本的配套材料,与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各地根据海岸地理位置,按照自西向东或自北向南的总体趋势和自岸向海的细部顺序,对海洋生态红线区进行逐一登记。
海洋生态红线区登记表的样式见表B.1,内容包括:
(1)所在行政区域,位于登记表第一列,明确该海洋生态红线区所在市或县,有争执的区域仅列共同的上一级区域;
(2)海洋生态红线区,位于登记表第二列,包括海洋生态红线区类型与名称。
(3)地理范围,位于登记表第三列,明确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具体范围,如能确定位置,应写明地理坐标;
(4)覆盖区域,位于登记表第四列,明确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面积和岸线长度,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长度为千米;
(5)管控目标,位于登记表第五列,明确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及保护对象与目标;
(6)管控措施,位于登记表第六列,明确海洋生态红线区管制措施及其环境保护要求;
(7)备注,位于登记表第七列,其他说明的内容(如海洋生态红线区位置的其他称呼)。
表B.1XX省/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登记表
所在行政区域
海洋生态红线区
地理范围
(拐点坐标)
覆盖区域
保护目标
管控措施
备注
名称
海洋生态红线区图件要求
(一)投影坐标和比例尺
(1)图件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或墨卡托投影,WGS-84坐标系,中央经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2)省级图件采用A3幅面,比例尺为1:
80万至1:
30万,重点区域比例尺为1:
10万至1:
2.5万,应包括全省海域的单幅图和根据管理海域分区的分幅图。
全渤海图件为A0幅面,比例尺为1:
60万。
(二)图件要素
海洋生态红线区控制图应在底图上清楚反映全省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红线信息,应包括以下要素:
(1)基础地理要素,包括管理海域范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市县界限、海岸线、等深线、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经纬网络和文字标注等。
图件应包含一定陆域范围。
(2)海洋生态红线区专题要素,包括各海洋生态红线区边界线、颜色和符号填充、文字标注或编号标注等。
(3)图例,基础地理要素参照“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图式图例规程”,海洋生态红线区专题要素见表C.1,以清楚的表达海洋生态红线区专题要素。
表C.1海洋生态红线区专题要素图例
符号
图例说明
面状,使用ESRIRose
面状,使用908图式图例2102080200其中背景颜色为RGB(255,190,190)
重要河口
生态系统
面状,使用908图式图例2102080101其中背景颜色为RGB(255,235,175)
面状,使用908图式图例2102080102
面状,使用908图式图例2102020400
面状,使用908图式图例2102040200其中背景颜色为RGB(255,170,0)
面状,使用908图式图例2102080103
其中背景颜色为RGB(255,255,0)
面状,使用908图式图例2102090100
其中填充颜色为RGB(232,190,255)
砂质岸线
线状,使用ESRI-CADshort-dashed
其中线条颜色为RGB(255,255,0),线宽3
自然岸线
其中线条颜色为RGB(85,255,0),线宽3
海域管辖范围
线状,使用908图式图例2320030000
其中线条颜色为RGB(255,0,0),线宽为3
面状,使用908图式图例2001030700
其中填充颜色为RGB(255,0,197),外边框无颜色
地质水文灾害
高发区
面状,使用908图式图例2102070300
其中背景颜色为RGB(190,255,232)
面状,置顶,使用ESRI10%Crosshatch
其中填充颜色为RGB(255,0,0),
外边框使用ESRI-CADDOT,颜色为RGB(255,0,0)
面状,置顶,使用ESRI10%Simplehatch
其中填充颜色为RGB(255,0,197),
外边框使用ESRI-CADDOT,颜色为RGB(255,0,197)
(4)必要的整饰内容,包括图廓、图名、比例尺、坐标系与投影、接幅表、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和制作单位落款等。
图名样式为“渤海(XXX省/市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区控制图”。
(三)图件布局
(1)海岸线图层在生态红线专题之上。
(2)禁止开发区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限制开发区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
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应根据附录C的要求置顶并标明。
(3)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形状要完整的显示。
(4)生态红线要素的标注名称,如果名称太长或标注过密,可以自定义编号,在图中只标注要素的编号,在图中空白位置列表把名称和编号一一对应。
(5)全渤海A0幅面图件要在空白或不重要区域附上海洋生态红线区一览表。
(四)制图软件
本技术导则采用ArcMap10.0软件进行图件制作,数据格式为*.s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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