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讲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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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讲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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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讲师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职讲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力量,完善教育培训体系,规范专职讲师的招聘、选拔、培养、晋升、考核和激励,从而建立起一支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专职讲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讲师”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获得预备讲师、助理讲师、讲师或高级讲师任职资格,在专职讲师岗位从事培训授课、课件开发、教材编写、培训需求调研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所称“专职讲师岗位”即专业技术类讲师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公司教育培训部门、保险研修院是专职讲师的主管部门,负责专职讲师队伍管理。
第五条专职讲师职级分为预备讲师、助理讲师、讲师和高级讲师,原则上高级讲师占专职讲师总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5%。
第六条专职讲师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培训授课任务;
(二)培训班组织与管理;
(三)参与教材、课件的开发、编订工作;
(四)参与市场实践和教学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报告;
(五)辅导低职级讲师;
(六)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职讲师岗位设置、级别、薪酬等相关规定由总公司另文下发。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八条招聘方式。
专职讲师的招聘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
第九条招聘条件。
专职讲师的招聘须符合公司人力资源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一)外部招聘条件。
1.符合公司员工招聘的相关规定;
2.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3.思想品德好,学习能力强,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判断分析、组织策划、写作、演讲能力;
5.能够熟练使用现代化教学工具;
6.具备教学或培训经验者优先。
(二)内部招聘条件。
1.爱岗敬业,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强烈意愿;
2.具备一定的授课能力和培训经验;
3.任兼职讲师2年以上。
第一十条招聘录用流程。
(一)外部招聘录用流程。
1.由拟招聘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教育培训部门按照公司相关员工招聘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2.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可以安排助教等工作,也可安排到基层单位实习,获得专职讲师任职资格后方可聘任为专职讲师。
(二)内部招聘录用流程。
内部招聘人员按照员工转岗执行,未获得专职讲师任职资格前主要承担助教等工作,其各项待遇暂按转岗前待遇执行,获得专职讲师任职资格后方可聘任为专职讲师。
第四章任职资格认定与聘任
第一十一条专职讲师任职资格是公司唯一认可的专业技术类讲师岗位任职资格。
专职讲师任职资格的认定采用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预备讲师任职资格由保险研究院、省级分公司认定;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由总公司认定。
第一十二条申请参加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所在单位教育培训部门报名,填写《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
申请参加考试人员的考试资格由所在保险研修院、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审核。
第一十三条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考试教材由总公司教育培训部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一十四条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考试的实施与管理。
(一)总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考试,保险研修院、省级分公司协助实施,试卷评阅工作由总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二)预备讲师任职资格考试由保险研修院、省级分公司根据需要随时组织进行;
(三)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第一十五条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填写《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认定评审表》(附件3)。
总公司、保险研修院、省级分公司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评审。
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教育培训部、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
第一十六条专职讲师任职资格的评审标准。
(一)预备讲师任职资格的评审标准。
1.预备讲师任职资格考试合格;
2.完成专职讲师岗前培训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助理讲师任职资格的评审标准。
1.任预备讲师满1年(含)以上;
2.助理讲师任职资格考试合格;
3.完成助理讲师晋级培训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完成公司规定的员工培训课程学习并达到相应学分要求。
(三)讲师任职资格的评审标准。
1.任助理讲师3年(含)以上;
2.讲师任职资格考试合格;
3.完成讲师晋级培训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完成公司规定的员工培训课程学习并达到相应学分要求;
5.完成规定制式化授权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授权资格;
6.任助理讲师期间年均课时量200课时以上;
7.任助理讲师期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3次合格(含)以上,其中至少1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良好(含)以上。
(四)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评审标准。
1.任讲师5年(含)以上;
2.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考试合格;
3.完成高级讲师晋级培训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完成公司规定的员工培训课程学习并达到相应学分要求;
5.完成规定制式化授权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授权资格;
6.任讲师期间年均课时量150课时以上;
7.任讲师期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5次合格(含)以上,其中至少2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良好(含)以上。
第一十七条内、外部招聘人员初次进行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认定时,具备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者根据其教育培训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实际情况,特别优秀者经保险研修院、省级分公司审核批准并推荐,可以破格参加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一十八条工作锐意进取、大胆创新,为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特别突出的专职讲师,经保险研修院、省级分公司审核批准并推荐,可以破格参加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一十九条员工在获得专职讲师任职资格后,需经聘任才能成为公司专职讲师,享受相应待遇;专职讲师由公司择优聘任,没有获得专职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任为专职讲师。
第五章培养与辅导
第二十条公司对专职讲师进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第二十一条专职讲师的培训包括专职讲师岗前培训、专职讲师晋级培训、专职讲师在岗培训、专职讲师授课资格授权培训等。
专职讲师岗前培训指在获得专职讲师任职资格前应接受的专业基础课程培训。
专职讲师晋级培训指专职讲师晋级前应接受的专业培训。
专职讲师在岗培训指专职讲师任职期间接受的素质技能提升专业培训。
专职讲师授课资格授权培训指专职讲师任职期间为了获得相关课程授课资格而接受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提倡专职讲师积极参加社会学习及市场实践活动,取得国家认可的各类资格认证及专业职称资格,参加公司及社会组织的不同等级、不同种类的培训班以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保险研修院、省级分公司每年组织所辖范围预备讲师在岗培训、助理讲师在岗培训、讲师在岗培训,根据需要组织专职讲师岗前培训;
二、总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助理讲师晋级培训、讲师晋级培训、高级讲师晋级培训、高级讲师在岗培训;
三、总公司组织实施或授权保险研修院、省级分公司组织实施专职讲师授课资格授权培训。
第二十四条专职讲师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培训工作需要派驻专职讲师到基层单位进行实践或锻炼,以保持专职讲师的市场敏锐度。
专职讲师本人也可提出基层实践或锻炼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原则上专职讲师每人每年基层实践或锻炼时间不得少于4周。
第二十五条参加基层实践或锻炼的专职讲师由基层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填写《专职讲师基层实践锻炼鉴定表》(附件4)。
基层实践或锻炼的内容:
按照基层单位工作流程从事销售管理、销售支持或教育培训实践工作;
了解基层单位的日常管理模式及教育培训需求,为基层单位提供培训支持,参与教学授课工作;
参与销售实践,记录展业心得;
完成实习调研报告;
完成所属教育培训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专职讲师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专职讲师指定一名辅导者,并规定辅导期限。
专职讲师也可以提出被辅导的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一)辅导者的条件。
辅导者应当选择品德好、作风正、业务精的专职讲师担任。
辅导者的职级原则上应当高于辅导对象。
(二)辅导者的职责。
在辅导期内,辅导者应当根据辅导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辅导计划,开展专业技能辅导、面谈、说课及督课等各项辅导工作。
辅导期结束,辅导者应提交辅导工作报告,并随附辅导工作的记录。
第六章调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职讲师调配是指各级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对专职讲师参与培训授课、研究开发及跨区域制式化培训授课支援等相关工作所进行的人员调配,不包括专职讲师本人外出受训及到基层实践或锻炼,也不包括专职讲师受本单位委派到下属单位承担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司在管辖范围内对专职讲师实施调配。
调配如与专职讲师本人当前工作发生冲突,由实施调配的公司教育培训部门与专职讲师所在公司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司未经上级公司教育培训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用专职讲师跨管辖范围进行培训授课活动。
第三十条调配的时间规定。
总公司对每一专职讲师年调配(含跨省调配支援授课)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与专职讲师所在省级分公司协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调配程序。
教育培训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向下级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发出调配通知,逐级告知拟调配专职讲师所在单位及本人。
各省级分公司应最大限度整合和利用本省专职讲师资源。
确需跨省调配师资支援授课的,由省级分公司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讲师调配申请,报总公司审核,总公司酌情安排并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该公司。
第三十二条专职讲师跨管辖范围调配授课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被支援分公司按照当地标准予以承担。
第三十三条专职讲师在完成调配任务期间的工作表现计入该专职讲师当年相应的绩效考核项目。
第七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保险研修院、省级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颁布的员工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及《专职讲师绩效考核与评估细则》(附件1)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专职讲师绩效考核与评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及所占权重。
第三十五条专职讲师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专职讲师所在单位根据《专职讲师绩效考核与评估实施细则》对专职讲师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专职讲师进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年度绩效考核等级的确定。
(一)根据《专职讲师绩效考核与评估实施细则》,绩效考核指标各项目量化分值经过权重加权计算后按照百分制折算得到专职讲师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二)专职讲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5个等级,由专职讲师所在单位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按公司规定比例分布要求确定;
(三)对专职讲师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当以具体的考核材料为依据。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和材料:
1.各项日常出勤、会议、教学研究活动记录;
2.专职讲师教学评估结果;
3.专职讲师年度累计课时量。
专职讲师从事培训授课、教材及课件开发、培训班组织管理等工作折算课时,按总公司规定的折算标准计入年度累计课时量;
4.专职讲师基层实习时的实习调研报告和《专职讲师基层实践锻炼鉴定表》;
5.专职讲师从事课件开发提交的课件开发报告(附ppt、讲师手册、学员手册和配套案例);
6.专职讲师从事调研提交的培训需求分析报告;
7.专职讲师获得授课资格授权情况。
第三十七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者取消专职讲师任职资格。
第八章奖惩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参加课件开发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二)在培训方法上有重大创新的;
(三)教材编写方面有特殊贡献的;
(四)取得公司认可的其他突出成就的。
第三十九条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级教育培训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勋章、证书、奖金等;
(二)有资格参加各级公司组织的讲师年会表彰活动;
(三)获得参加国内外培训的机会。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根据性质及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降级直至取消专职讲师资格:
(一)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适应本职工作;
(二)无故不服从公司调配;
(三)损害公司利益,外泄公司商业机密;
(四)擅自接受同业公司、本系统其他单位或社会单位的教学邀请;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总裁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原《专职讲师管理办法》(国寿人险发〔2009〕341号)、《关于规范专职讲师调配工作的通知》(国寿人险办发〔200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专职讲师绩效考核与评估细则
2.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
3.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认定评审表
4.专职讲师基层实践锻炼鉴定表
附件1
专职讲师绩效考核与评估细则
考核项目
评分标准
该项所占权重
评估人及所占权重
5
4
3
2
1
预备讲师
助理讲师
讲师
高级讲师
受训学员
讲师管理岗
培训主管单位负责人
授课情况
数量
年度平均课时量的120%(含)以上
年度平均课时量的110(含)-120%
年度平均课时量的100(含)-110%
年度平均课时量的90(含)-100%
年度平均课时量的90%(不含)以下
≥40%
≥35%
≥30%
100%
质量
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90分(含)以上
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85(含)至90分
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75(含)至85分
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70(含)至75分
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70分(不含)以下
70%
5%
25%
培训组织与管理
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90分(含)以上
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85(含)-90分
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75(含)-85分
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70(含)-75分
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70分(不含)以下
≥60%
≤25%
≤20%
≤15%
70%
5%
25%
课件开发
独立开发新课件12课时(含)以上
独立开发新课件9-11课时
独立开发新课件6-8课时
独立开发新课件3-5课时
独立开发新课件2课时(含)以下
≤10%
≥20%
≥30%
15%
85%
有课件被总公司采用
有课件被省级分公司采用
有课件被地市分公司采用
课件在营业单位投入使用
课件未投入使用
基层实习及支援
1.能够为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2.陪访或个人展业成绩突出
3.调研报告深刻且有启发性、适用性
1.能够指出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2.陪访或个人展业成绩较好
3.调研报告分析问题深刻且切合实际
1.陪访或个人展业成绩较好
2.调研报告分析问题基本切合实际,但不够深入
1.展业或陪访有心得
2.调研报告分析问题切合实际不够
1.实习时间不足,或没有陪访、展业
2.调研报告内容空洞,不切实际
≥10%
≤10%
≤15%
30%
70%
日常管理
出勤情况
出勤率100%,不迟到早退
出勤率100%,偶有迟到早退现象
出勤率95%以上,不满100%
出勤率90%-95%,
出勤率90%以下
≤40%
≥15%
≤15%
≤10%
100%
完成其他工作情况
超额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表现优异
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情况较好,超出预期
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基本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交办的工作完成情况较差
30%
70%
说明:
1.超过两个指标的考核项目由省级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所占权重进行分解。
2.年度平均课时量为本单位所有专职讲师年度累计课时量的平均值。
3.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所有课程授课质量反馈得分的总和/授课次数;授课质量反馈得分为该次课程所有学员所评分数的平均值。
4.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专职讲师年度所参与管理的所有培训班反馈得分的总和/培训班次数;培训班反馈得分为该次培训班所有学员所评分数的平均值。
5.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考核项目得分×该项所占权重×20。
附件2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毕业院校、专业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任职资格
是否获得过其他讲师类资格证书
申请任职资格
工作简历
教学经历
奖惩情况
所在分公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件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认定评审表
单位
姓名
现任职资格
申请任职资格
填写日期:
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公司评审专职讲师任职资格使用。
填写内容应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认可。
2.申报人填写的评审表只在当年的评审工作中一次性使用。
通过评审的,此表由教育培训部存档。
3.本表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粘贴,应填写的项目不得空缺。
4.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出生地
政治
面貌
入司
时间
申请评定专职讲师任职资格等级
任专职讲师时间
任职期间累计授课课时
身体
状况
最高学历
毕 业 院 校
毕业
时间
所学专业
学位
何时经何单位评审或经国家何种任职资格考试取得何种讲师资格
掌握何种外语(或古汉
语、医古文),程度如何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
何种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
民主党派任何职务
工 作 经 历
起止时间
单 位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职 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学 习 培 训 经 历
(包括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国内外进修等)
起止时间
学习或培训内容
在何处学习培训
累计学时(学分)
考试考核结果
课 件 编 写 情 况
课件名称
课件主要内容
课时数
授课对象
课件应用范围
主要授课经历
时间
课程名称
课时数
授课对象
是否独立开发课件
审核评定 意 见
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
所在单位教育培训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意见
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职讲师基层实践锻炼鉴定表
所属公司: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入司时间
任专职讲师时间
专职讲师职级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实习调研专题
新单保费/件数
实践锻炼简历
自我鉴定(可附页)
基层单位评价
(盖章)
年月日
地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评价
(盖章)
年月日
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评价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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