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沈阳公司滦河国际风险事件(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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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公司业务情况及风险事件处理过程
2006年10月中国铁路物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滦河国际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河国际”)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滦河国际为上海公司与唐山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滦河国际下属带钢生产厂,简称“唐山汉沽”)签订的每笔金额在人民币6000万元额度内的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06年12月12日上海公司与唐山汉沽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唐山汉沽生产的热轧带钢用于无锡、上海市场销售,总金额1224万元。
合同签订后,上海公司按合同约定预付了全部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唐山汉沽应在款到20日之内发货完毕。
付款后上海公司即要求唐山汉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发货义务,同时派人前往唐山驻厂协调催、发货事宜,唐山汉沽以环保限产、检修等种种原由不交货,上海公司领导也多次前往唐山要求唐山汉沽和滦河国际发货或退款,均未果,直到汉沽公司停产。
上海公司将唐山汉沽、滦河国际为被告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公司与唐山汉沽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上海公司已按约预付了全额货款,唐山汉沽收到货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货,经上海公司催告后未履行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依照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上海公司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两被告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1.解除上海公司与唐山汉沽签订的该《工业品买卖合同》;
2.被告唐山汉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额返还上海公司预付款。
3.被告滦河国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公司违约金158万元。
4.被告滦河国际对第二、三项判决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通过业务带动,由宁波俊诚等第三方代滦河国际偿付了所有债务。
二、沈阳公司业务情况及风险事件处理过程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从2004年11月起与滦河国际开始进行业务合作,由沈阳公司向上游客户唐山市鸿达热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鸿达”)预付款订货,由买受人自提,在唐山鸿达厂内交货。
销售给下游客户滦河国际,由买受人自提,在唐山鸿达厂内交货。
销售回款期为90天,回现款。
唐山鸿达为滦河国际的全资子公司。
从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沈阳公司一直以此形式进行业务销售,共完成销售带钢92794吨,形成销售差价404万元。
从2006年4月起唐山市顺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顺利”)开始为此项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期为一年(2006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18日),担保金额为7500万元。
这期间沈阳公司在此项业务中资金占用规模为7200万元。
2006年8月13日滦河国际正常向沈阳公司回款3657万元,此项业务中资金占用额降至3600万元,之后,未在此业务中追加资金占用。
2006年9月6日,滦河国际应向沈阳公司支付货款3730万元,可该公司一直以资金运转不畅为由拒绝付款。
为了解决预付款到期问题,经过协商,2006年11月23日,滦河国际以3600万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沈阳公司货款。
为了继续合作,沈阳公司于2006年11月8日与唐山鸿达签订带钢买卖合同,并于2006年11月29日将滦河国际出具的3600万商业承兑汇票背书到唐山鸿达订货。
可是由于该钢厂生产不畅,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钢材,2007年8月31日,沈阳公司与唐山鸿达以对账函的形式确认了欠款事实,此后,沈阳公司一直向唐山鸿达和唐山顺利要求退款,但两者始终未退款。
后沈阳公司于2009年8月以唐山鸿达和唐山顺利为被告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
2009年11月23日,沈阳公司一审胜诉,唐山鸿达和唐山顺利都未上诉。
2010年4月,沈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
从2010年5月开始到2010年10月,沈阳公司派人会同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唐山调查唐山鸿达及唐山顺利的财产状况,始终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0年10月18日,法院下达了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三、存在问题及分析
1.多家二级公司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合作,出现问题后未能严格按照总部要求及时退出
股份公司系统内多家企业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开展业务的情况较为普遍。
系统内曾有七家企业与滦河系开展业务,最高峰时有五家企业同时与滦河系开展业务。
2005年总公司曾经要求所有二级公司暂停与滦河国际的业务,但是上海公司、沈阳公司却未按照要求执行。
2.在合作方已经停产的情况下,盲目开展业务
上海公司、沈阳公司曾经与滦河系企业开展过业务,2005年下半年,滦河系企业生产已经出现不正常,2006年正式停产。
上海公司、沈阳公司与滦河系企业发生问题的合同均签订于2006年下半年。
3.发生问题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时间
沈阳公司与滦河系业务问题发生于2006年,但采取措施在2009年。
期间,保证人唐山顺利曾经对滦河系采取托管管理的方式,如沈阳公司在发生问题后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人尚具备一定的清偿能力。
4.采用业务带动方式解决问题,但未能有效控制风险,造成了新的风险事件
上海公司通过与宁波俊诚开展业务的方式解决了与滦河国际的债权债务。
2008年下半年,因金融危机,与宁波俊诚的业务又发生危机;
2014年10月,上海公司解决完毕与宁波俊诚的纠纷案件,约损失2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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