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厂01安保部安全生产事故及违章记分处理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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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厂01安保部安全生产事故及违章记分处理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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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厂01安保部安全生产事故及违章记分处理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模板
《安全生产事故及违章记分处理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股份修订版
修订依据
修订点
股份现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标准》
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文件编号:
BSZ09059)
1
1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标准
完善现行办法,对于较大、重大及其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惩处改为: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原文
依据4.2对其他各类人员的问责标准
2
2个人安全违章记分处理标准
增加员工个人安全违章记分处理标准
《安全违章记分管理标准》(标准编号:
BGFS-16-01-B08)中“2安全违章记分处理标准”(原文)
3
3问责细则
3.1问责程序
3.1.1对集团公司直管的股份公司领导的问责由集团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进行问责;
3
3.1
3.1.1原文
4
3.1.2对股份公司直管领导人员的问责,由安保部、监察部、党委组织部在收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后,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书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问责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议批准后实施;
3.1.2原文
5
3.1.3其他人员按照公司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3.1.3原文
6
3.2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问责
3.2原文
7
3.2.1对梅钢(含梅山)公司、钢管事业部、湛江钢铁、宝钢国际的公司领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问责:
3.2.1.1发生2人(或年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2人)及以上事故的,对该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中的一类(B)单位问责标准进行行政问责。
3.1.1原文
8
3.2.1.2发生1人有责工亡事故的,给予该公司分管领导否决绩效工资2万元处理。
3.2.1.2原文
9
3.2.2其它子公司领导按照厂(部)长的处理标准进行问责;
3.2.2原文
10
3.2.3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由各单位按照标准进行问责;问责标准由各单位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单位问责细则,且问责标准不低于本标准(个人否决的经济额度可根据本单位工资收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2.3原文
11
3.3管理责任权重设定原则
3.3原文
12
3.3.1一起事故中,同一责任者分担不同业务责任时,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处理。
3.3.1原文
13
3.3.2一起事故涉及二位及以上分管业务(生产或技术质量或设备或建设技改或安全等)的副厂(部)长、助理,按主责70%,半责50%,次责30%,累加不大于100%(仅适用于经济问责)。
3.3.2原文
14
3.4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件及交通事故处理标准对应关系
完善现行办法,将交通事故列入了对应关系,同时对“重复发生因管理失职造成5万元以下财物被盗的”作了时间上的限定“1年内”
3.5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及治安事件处理标准对应关系
15
3.5从重处理的行为:
3.7原文
16
3.5.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或年内累计死亡达到2人,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上浮一档处理,已达到最高标准的,按最高标准处理。
3.7.1原文
17
3.5.2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标准就重处理。
3.7.2原文
18
3.5.3经查实的生产安全、火灾事故,物资被盗、丢失事件瞒报、迟报的,未及时报警造成火灾扩大的,按照标准上浮一档处理;并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撤职或解除岗位聘用处分。
3.7.3原文
19
3.5.4分厂、车间三个月内重复发生生产安全及火灾事故的,按照标准上浮一档处理。
3.7.4原文
20
3.5.5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职、行政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岗位聘用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7.5原文
21
3.5.6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7.6原文
22
3.6由于个人原因(如非生产性场所由于自我保护不当造成意外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有责交通事故等)造成工伤理赔,增加企业工伤理赔成本的,给予当事人相对应的行政处分。
完善现行办法,将“如非生产性场所发生意外伤害;自我保护不当造成伤害”改为“如非生产性场所由于自我保护不当造成意外伤害的”
3.9 由于个人原因(如非生产性场所发生意外伤害;自我保护不当造成伤害;上下班途中有责交通事故等)造成工伤理赔,增加企业工伤理赔成本的,给予当事人相对应的行政处分。
23
3.7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个人年度绩效可评为“待改进”或“C”;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经济处罚的人员,年度个人不得评为“优秀”。
3.10原文
24
3.8业务合同签约部门仅在合同内容、签约流程等方面进行管理的,如仅为区域责任协力事故时,则该业务合同签约部门在事故处理时可免于处理。
3.11原文
25
3.9当上级或政府部门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高于本标准时,执行上级或政府部门决定。
3.12原文
26
4附则
4原文
27
4.1财产损失计算标准:
火灾事故等级标准见《安全管理指标统计标准》(BGFS-16-01-B24);盗窃财物金额以公安机关界定为准。
4.2原文
28
4.2群伤事故是指一次发生轻伤三人及以上或重伤二人及以上,无死亡的事故。
4.3原文
29
4.3以上交通事故指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有责交通事故,如果一起交通事故涉及两家内部单位,则主责一方按标准问责,次责一方按下浮一档问责;如果涉及生产协力(资产属于甲方,甲方有责)下浮一档处理;如果甲方仅是合同归口单位,则不负有管理责任。
但对区域单位要纳入绩效评价和否决相关正激励。
完善现行办法
30
4.4总部区域发生的非死亡非群伤的交通事故由运输部制定标准,并实施问责。
完善现行办法
31
4.5本标准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最低要求,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安全事故否决标准,且应包含险肇事故,并实施问责。
4.4原文
32
4.6本细则与《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文件编号:
)配套使用。
按股份规定新增
序号32项中,修订点共6处,其中:
1.完善现行办法5项,,指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对部分内容进更新或补充;2、新增违章记分内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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