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猛社科法学vs法教义学一场误会中法评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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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社科法学vs法教义学一场误会中法评独
侯猛:
社科法学vs.-法教义学--一场误会--中法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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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时,就读了王亚新老师翻译的棚濑孝雄著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此外,还有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等等。
在那个译著不多的时代,这套书对我走上法社会学道路起到了启蒙作用。
令我印象深刻的还有朱景文老师与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马考利教授在《比较法研究》上的一场关于比较法社会学的对话,以及后来朱老师出版的《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
季老师在之前开幕式的发言中,将法社会学的发展分成三个阶段。
类似的,强世功老师在《文化纵横》上也将中国法社会学发展分成三波。
第一波是学科奠定,就是刚才介绍的1980年代开始兴起的中国法律与社会研究运动。
第二波是理论多元,这是在1990年代兴起的,出现了不同的理论思潮,运用不同理论,并且尝试田野调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
第三波是在2000年以后,法社会学研究者越来越聚焦于具体问题的讨论。
这就是强老师所批评的,法社会学研究问题的分散化、对象化,甚至让外人来看,法社会学都去搞司法制度了。
因此,法社会学显得碎片化,缺少理论反思和理论概括能力。
我觉得这一批评是切中要害的。
法社会学,以及广义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都存在着上述问题。
社科法学研究发展到今天,需要进行必要的知识反思。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看到《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发了一组关于法教义学的文章,分别是宪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和刑法教义学,作者分别是张翔、许德峰和陈兴良老师。
看到这一组文章,我内心相当震撼,不仅看到了法教义学开始兴起的趋势,更是因为张翔和许德峰两位是我的博士同学。
作为我的同辈人,他们两位作为法教义学的先锋已经开始了知识化的努力,这给我这样一位做法社会学的学者相当大的无形压力。
我在考虑法社会学发展到今天,是不是也有必要进行整体上的知识反思?
于是我就找到陈柏峰、尤陈俊、王启梁等人商量,可不可以组织一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会?
得到了他们的支持。
我又找到张翔,请他出面请一些法教义学的学者与会,包括许德峰、黄卉、李忠夏等学者最后都积极参与。
2004年5月底,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了一场对话会。
这场对话会没想到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这是我们始料未及的。
但为什么一定要用社科法学呢?
我觉得在什么场合用什么词,取决于参照系。
社科法学,其实就是广义的法社会学,或称为法律与社会。
之所以称为社科法学,还是基于与法教义学对话的需要。
法教义学强调的是教义方法,而社科法学则强调社会科学方法。
在这个意义上,两者都是突出方法的重要性,因而也具有一定的可比较性。
但经过一轮对话PK之后,我觉得在中国,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空间实际上是比较有限的。
主要是因为,这两个领域分别源于不同的知识传统。
法教义学总体上是德国的理性主义、形而上学、体系化的传统;而社科法学总体上是美国的实用主义、经验主义的传统。
这是两个不同的知识类型,分属不同的话语系统,在这个意义上是比较难对话的。
如果非要对话的,我觉得德国的法社会学跟法教义学是可以对话的。
如果大家看过德国学者莱赛尔所著《法社会学的基本问题》那本书,就会发现其中已经专门讨论过德国法社会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的初步了解,德国法社会学也深受体系化的影响,比如卢曼所强调的社会系统与法律系统关系。
但在中国的社科法学总体上是反体系的,是注重经验,特别是具体经验的,因此,与德国的法社会学没有可比性。
当然,话说回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法教义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还需要更多的人力建设,而不是反思。
张永健老师刚才也提到,相比之下,台湾地区由于法律体系、法教义学体系走在大陆地区前面,现在法教义学学者已经越来越多的反思了。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大陆的法教义学正在起步、社科法学也在起步。
在知识建设上,彼此都还在发展之中,还都需要好好面对中国法律实际问题,因此,还谈不上你死我活的问题。
从社科法学的立场上来看,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话,不论有没有最终结论,重要的是通过与法教义学对话,去了解法教义学,从而反思社科法学可能存在的问题。
这就是如费孝通所讲的“我看人看我”,社科法学通过认识法教义学去反思社科法学自身的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更多的是对话,而不是对抗。
我们可以相互比较,进行必要的知识竞争,开展适度的知识交流与合作。
这是我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状态。
通过这一场争论,的确让我对社科法学整体上有了新的认识。
社科法学有三个基本研究层次:
第一是宏观社会的层次,社科法学可以帮助进行法律的制定、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
例如,司法改革措施,这需要社科法学的更多参与。
相比之下,法教义学并不感兴趣。
第二是微观互动的层次,就是研究特定制度的运作过程。
例如,布迪厄曾提出司法场域这个概念,就可以用来分析具体案件中,法官、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互动过程。
对于这一互动过程的表述和分析提炼,也是社科法学所做的重要工作。
这有助于我们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真正能够交集的领域,是在第三个微观个体层次。
那就是研究法官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裁判。
法教义学讨论的是法官如何进行法律适用,而社科法学也可以帮助法官运用社会科学进行决策判断。
特别是在社会越来越复杂的今天,法官不仅需要理性判断,也需要社会科学判断。
最佳的判断是两者的结合,这也就意味着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需要合作,而且是深度合作。
总的来说,在知识类型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没有高下之分。
大家同在中国法学界,可以各做各的,可以相互欣赏也可以相互批评。
我们都要面对司法实践,都要针对中国的司法实践给出中国答案。
就法教义学而言,当面对司法个案时,德国的法学通说在中国法院裁判中如何可能?
特别是实体法的法学通说与程序法的法学通说,能不能保持有机统一?
而对于社科法学而言,常常受批评的就是无原则的结果导向,就把形式法治给破坏了。
能不能将结果导向推进一步,将结果分析变成一种社会科学分析。
这样看来,不论是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在司法裁判中都是坚持了将法律与政治分开。
这与自然法学、政法法学侧重意识形态的讨论是不一样的。
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共识要大于分歧,因此,我才说,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是一场误会。
两者完全可以携手,共同为中国法学的知识增长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今日推送齐海滨、葛洪义和侯猛在“圆桌讨论”中的发言,感谢“中国首届法社会学年会”和各位老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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