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计量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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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参与审查新建、扩建和改建有关计量项目方案的审核工作。
(十一)生产运行部调度参与日常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搜集、整理、统计日、月、年购销气量,形成购销存日报,报送公司领导和相关处室。
2、统计供销差,并分析产生原因。
3、统计管存量,收集整理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
4、及时发现计量有关问题,并通知所属场站计量管理人员。
重点监控生产运行数据,一旦发现异常,及时与所属场站进行沟通。
第七条场站是计量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场站应成立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场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标准规范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建立本场站的计量器具台帐和相关表格记录,对于更换、有问题、损坏计量器具及时对计量台帐进行更新。
(四)负责本场站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跟踪本场站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状况,对于到期的强检计量器具应提前联系送检工作;
对于自检的计量器具,其校准工作要按照计划表在其有效期内完成自检和校准工作,以保证计量器具符合检定要求。
(五)负责本场站计量交接计量管理工作,做好本场站的供销差统计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计量纠纷和计量设施故障的协调处理。
(七)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维护、保养及送检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证计量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八)负责编写本场站的计量管理季报,并按时报送公司生产运行部。
(九)配合有关人员对贸易交接计量系统进行周期检定工作。
(十)计量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有关计量设备的原理,器具维护、保养及检定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十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量器具的选型、安装、使用以及验收试运工作。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配备
(一)计量器具包括各种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涡轮流量计等)及其配套的差压、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各种温度计、压力表、参与计量的组分分析仪、地衡、液位计以及用于计量结算的液体储罐等。
(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要求。
(三)计量器具的选用
1、场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编制的计量器具选用方案,选择适用的计量器具,并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审核。
2、选用计量器具应满足以下内容:
(1)所选计量器具的计量单位与所要测量参数的计量单位都应为法定计量单位,且二者一致。
(2)所选计量器具的量限宜大于所要测量参数的全量限的1/3。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购置
(一)在购置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时,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提出对《制造计量检测设备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
(二)在引进国外计量器具或计量装置时,须要求供货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场站计量器具购置计划,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报公司资产财务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批,由生产运行部负责采购。
(四)未经申请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私自购置计量器具。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使用
(一)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
1、购得的计量器具首先应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经检定合格的器具可办理登记手续,投入使用。
生产运行部为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责任部门。
2、未经检定的包括新购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二)计量器具的发放领用登记
1、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经首次检定合格后,计量员才可对其进行建帐登记、编号,确定检定周期。
2、建帐后的计量器具若暂时不投入使用,应由计量员妥善保存;
若投入使用,应由使用人填写《计量器具发放领用登记台帐》。
3、经首次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若保存已超过检定周期,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才可发放使用。
4、当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发生变化时,在确认该计量器具状态良好后,应对有关记录进行更新。
(三)计量器具的使用
1、必须针对检测对象的特点进行合理选择,防止使用不当而造成计量器具的损坏。
2、应按计量器具有效检定证书规定的准确度等级进行使用。
3、计量器具必须正确使用。
使用前,使用人员应熟悉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中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使用中,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操作方法正确操作;
使用后,应将器具擦拭干净,恢复使用前状态,装箱妥善保存。
4、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器具或将器具转借他人使用。
5、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
(2)经过周期检定不合格的;
(3)已超过检定周期的;
(4)无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印的。
6、指定专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由使用人妥善保管,严禁无关人员私自动用;
公用的计量器具应由计量员或指定部门进行保管。
7、由于使用不当原因等造成计量器具非正常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同时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维护与保养
(二)应按生产厂家的指导或技术文件中有关规定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操作、巡检和维护保养,掌握器具的运行情况。
(三)计量器具在使用或保存时,应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止日晒雨淋。
(五)新购计量器具到货后,应尽快组织开箱安装和验收。
安装前必须熟悉仪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所述有关注意事项。
(六)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放,搬运时采用合理的方法,切勿碰撞。
(八)计量器具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和检查校正,保证其测量精度,减少误差。
(九)计量器具的备品和附件等必须保持完整性,禁止成套的器具分散或解体使用。
(十)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储存环境应满足规定要求,且定期进行维护。
(十一)电子类计量器具若长时间不使用,应定期通电或充电。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及要求
(一)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周期按其检定规程进行。
(二)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用于贸易交接、安全防护及环境监测等)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证书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委托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
(一)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已损坏、显示不正常等计量器具。
各单位对任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要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标志。
(二)对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在已排除不合格的原因后,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三)若发现不合格计量器具已对计量数据产生影响,应对已产生的数据进行追溯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
(一)在用计量器具准确度在有效期内偏离校准状态称为失准,当计量器具发生失准现象,计量员应立即将器具送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找出器具失准原因,制订纠正或预防措施。
(二)经检定机构检定后的计量器具,无法保证原有精度或准确度,但仍有使用价值,应按检定人员开具的检定证明上的级别降级使用,计量员应修改相应的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同时要更新计量管理季报的相关内容。
(三)不能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部门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计量员填写计量器具报废单,一式两份,经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报废手续。
(四)若计量器具外观已损坏严重,无须检定即可报废时,由计量员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同时要更新计量管理季报的相关内容。
(五)报废的计量器具应撤离施工现场,严禁流入生产中使用。
(六)报废的计量器具应从管理台帐上销去,但其分类编号保存,以备增加同型号的新器具时,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计量器具的封存与开封
(一)对于较长时间内不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在有效期内)且状态良好可以进行封存,由场站计量员填写封存记录表,一式两份,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封存的计量器具,在封存期间不列入周期检定计划,但计量器具管理台帐依旧保留。
(三)封存的计量器具,应按计量器具存放、保管方面的技术要求固定地点进行封存,并定期进行保养,确保其在封存期间状态良好。
(四)使用场站要开封使用封存计量器具时,应由场站计量员填写计量器具开封审批单,一式两份,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审批。
(五)开封后的计量器具,应重新到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封使用封存的计量器具,一旦发现,要给予处理。
(七)对于封存和开封后的计量器具,在计量管理季报中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检定、维修计划管理
场站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计划及相关费用应按照公司有关生产运行维检修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记录、台帐及档案管理
(一)生产运行部
负责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及台帐建立。
1、各类流量计(DN≥400mm)、地衡以及用于计量结算储罐按照设备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应建立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动态更新),内容包括:
(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2)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3)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4)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5)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2、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器具(包括第1项提到的)的检定记录与资料,并保持动态更新。
保存好鉴定结果和检定合格证书,保存期为五年。
3、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计量人员培训等相关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二)场站
1、负责计量器具台帐建立。
2、负责计量器具维护记录。
第四章计量交接管理
第十八条计量交接方式
公司与上下游的交接实行标准体积计量方式和质量计量方式。
气源类型为管道气、CNG的贸易交接实行标准体积计量方式;
气源类型为LNG、LPG的贸易交接实行质量计量方式。
第十九条计量类型
公司计量类型分为三类,即:
交接计量、监督计量和内部计量。
(一)交接计量:
与上游供气单位与下游终端用户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
(二)监督计量:
是对上游计量数据进行监测、比较、分析,起到监督对方计量数据的作用。
(三)内部计量:
包括换热器、食堂等生产和生活用气计量。
第二十条计量交接协议管理
(一)市场开发部负责起草计量交接协议,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二)协议主要规定交接地点、供气质量、供气压力、供气数量、气量计算采用的标准及状态、日常的交接方式、计量器具的检定、监督检查以及交接纠纷的处理等。
(三)场站严格执行计量交接协议,及时准确填写《计量交接凭证》;
同时要加强与下游的联系工作。
(四)交接时间管理
1、场站按前一天早7点至当天早7点的计量数据进行交接;
2、场站要求下游用户每日对气量进行核对并签字(特殊情况按照计量交接协议规定的周期签订)。
第二十一条计量数据统计分析
(一)场站每天按照规定的时间做好购、销气量、生产和生活用气的统计以及交接数据的填写及上报工作。
(二)生产运行部计量员应编制当日运行报表并计算供销差,发现供销差出现异常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告知本单位主管领导。
(三)生产运行部汇总场站生产运行数据后,形成公司购销存日报,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四)场站应及时对本单位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供销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原因,同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五)场站燃气购销差应控制在3%以内。
(六)场站液化气购销差应控制在2.5‰以内。
第二十二条计量交接纠纷的处理程序
当发现场站供销差出现异常或者下游用户提出异议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先检查场站及用户的计量情况,认真核对数据(包括气体组份、比重、压缩因子等参数)有无人为计算错误。
(二)检查交接计量器具运行是否正常。
(三)场站出现计量供销差异议时,要分析原因,并写出分析报告,经生产运行部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
(四)对产生的购销差应与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由中国政府授权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裁决,依据裁决结果补足差量,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字。
(五)经过裁定,若计量仪表的误差在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范围内,其检定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否则,其检定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计量交接纠纷的预防措施
(一)具有监督计量站场计量人员首先要保持计量监督器具的完好并能准确计量。
(二)具有监督计量的站场值班人员要定时将上游计量数据与公司监督计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供销差异常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
(三)没有监督计量器具的站场每天要根据与上游交接数据进行监督、分析,发现数据异常要上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
第二十四条记录、资料和档案管理
(一)场站计量管理部门保存计量输供气记录和上下游交接协议,用以证明计量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场站应装订和保管好计量交接凭证。
(三)各种记录表格应按照文件提供的标准格式填写。
第五章计量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计量主考员职责
(一)受组织培训考核单位委托,承担对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对考核结果负责;
(三)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有关专业计量项目考核试题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计量检定员职责
(一)正确使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器具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状况。
(二)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或进行交接计量检测。
(三)保证计量检定或计量检测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测数据负责。
(四)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五)熟悉有关计量器具的原理,设备维护、保养及检定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交接计量员职责
(一)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状况。
(二)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进行交接计量检测。
(三)保证计量检测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
(五)熟悉有关计量器具的原理、设备维护及保养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计量人员管理
(一)计量人员指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定和计量操作的人员。
包括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和计量主考员。
(二)计量主考员是指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主考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
公司计量管理人员应是计量主考员。
(三)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四)交接计量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从事贸易计量或地区公司间交接计量的操作员。
(五)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计量人员的聘用、撤换等相关内容应在计量管理季报中及时更新。
(六)计量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计量主考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
(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2、计量检定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或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计量检定员应直接从事计量检定、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计量检定、交接计量工作和正确出具检定证书、检测数据的能力;
(5)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件。
3、交接计量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交接计量员应直接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交接计量工作和正确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
(5)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
第二十九条奖励与惩罚
(一)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计量人员受到表彰或奖励,应作为业绩考核和晋级、晋职的依据。
(二)计量人员因失职、出具错误计量数据而造成损失的,计量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单位和个人,计量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下发的《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计量管理办法(试行)》(昆燃运〔2008〕172号)失效。
第三十一条对场站计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执行《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计量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十二条场站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计量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总调度室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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