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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笫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运用,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财务信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公司、其他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笫三条公司单位负责人对本级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笫四条公司根椐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直接领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并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或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或子公司承担。
第六条公司负责指导子公司建立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对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向有关单位报送财务决算;负责筹资、融资工作,统一调度资金;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和管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八条公司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与制度。
第九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编制财务报表,并按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外币折算按《企业会计准则》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为企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法人资本金。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提取的折旧、固定资产盘亏、国家统一调价产生的库存材料物资的价差,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法定资产重估产生的差价,一律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十三条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筹融资管理活动,按照《筹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筹资原则、吸收投资程序、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等进行筹融资管理,并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上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公司原则上不对外进行金融信贷担保,因业务需要确实须对相关单位提供担保的,严格按照《抵押与担保管理办法》进行办理,并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上报公司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的原则。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现金的管理。
公司现金结算起点为5000元,现金支付方式为网上银行转账支付或开具银行现金支票。
现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1、支付职工薪酬及补助;
2、外地出差差旅费
3、工作餐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5、经总经理批准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支出。
任何单位一律不准乱借乱垫乱挪用现金,严禁账外存钱,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借支现金;不准编造用途、凭证套取现金;不准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代替个人存入或支出现金;不准私人挪用或借用公款;不准用涂改的及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报销现金;不得单人去银行存取大宗现金。
第十五条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收支业务。
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结算。
不得签发空白和远期支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第十六条对银行汇票存款、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等设立其他货币资金台账,并建立清理和监督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规定持有人的责任。
对应收票据的管理要建立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济业务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代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印鉴分管制;即: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会计人员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
3.银行支票按照《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条款进行了管理。
笫五章产权和资产管理
笫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的所辖国有资产是由武汉中央商务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
公司享有出资者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经济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有权决定国有资产的配置,采取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多种方式;实行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理顺产权关系;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接受武汉中央商务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宏观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以全部法人财产为依据,享有民事权利,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条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注册资本变动方案、重大产权变动以及重大担保和资产抵押事项等,按武汉中央商务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报告制度执行。
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重组方案、大型投资项目、工资制度和分配方案等,由董事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公司内部结构调整引起全资子公司资本变动的和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公司办公会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资产等,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计价、入库、发出、调拨、转让、折旧、盘点、摊销、报废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资产管理中,对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构建和工程建设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其他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及办公物品等,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在使用时一次性记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管理、报废、处置及固定资产的核算等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使用寿命为有限的,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采用能反映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摊销方法,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作摊销。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但不能用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投资按持有意图进行分类管理。
拟短期出售获利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拟长期持有的,对于债权投资,划分为持有到期投资,对于股权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意图不明确的,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计价原则进行计价
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按“实际利率法”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按照武汉中央商务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及本公司自行确定的项目进行参股、控股的投资。
在确定投资前,必须由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投资金额、预计持股比例等报董事会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评估、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投资。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也必须提出可行性研究性报告,报本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程序办理。
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建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本公司委派被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
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由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准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的持股人。
倘若需要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的持股人,必须由公司办公会审查,报董事会审批,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企业实行“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
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的,对被投资单位能够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或者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
公司和子公司共同投资的企业实行“公司集中管理”的原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对投资收益或损失进行分割。
第八章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按照《项目成本控制管理办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三十六条公司为提供劳务和经营商品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计入开发成本,为提供劳务和生产经营商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是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含工资、福利费用等)、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存货盘亏、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水电费、税金、租赁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董事会费、排污费、筹建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销售费用是指销售商品、半成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仓储保管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销售服务费、职工薪酬(含工资、福利费用等)、业务经费、委托代销手续费、折旧费、修理费、样品及产品损耗及其他费用等。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子公司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月计算成本或产成品。
第三十九条公司、子公司的各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原则,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计提,不许任意变动。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五五摊销法或一次摊销法。
第四十条公司职工外出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日常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业务招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经营的需要据实列支,不得虚报。
支付及管理执行《日常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公司年终清查各种财产物资发生的损失,应调查原因、追究责任、并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章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四十三条收入是指公司的经营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要建立对收入的预测、分析制度,建立销量、日进度、日收入统计报表制度,便于及时了解收入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净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后的差额。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配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
营业外支出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费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
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连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
(一)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金的50%时不再提取。
(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十八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账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实收资本的,必须报董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本公司要建立利润的预测和分析制度,确保本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的完成。
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章资金收支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对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有效控制使用和合理安排资金,达到增加资金流入,平衡财务收支的目的。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年(月)度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按期分别提出年(月)度部门资金收入和支出计划,送计划管理部门进行汇总,由计划管理部门编制年(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待公司领导审批后,经公司办公会确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公司办公会对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充分的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以红头文件形式将各项计划指标下达各部门执行。
财务管理部门原则上按下达的计划执行。
如需调整计划指标或遇重大支出,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办会及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应按月、年总结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分析资料,向公司总经理及总会计师报告,为下个年度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提供基础。
第五十五条资金支出按照公司《日常费用管理办法》、《项目开发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管理流程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向公司的临时借款,经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季度、年度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财务报表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时间报出。
在对外报出财务报表之前,应报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阅。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条公司对各种报表表内项目和补充资料要填写完整,以保证报表的完整性、可靠性、连续性。
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单位负责人对年度财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总结和评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营业收入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
(一)资产负债率:
反映各单位的债务情况、负债能力和债务保障程度。
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流动比率:
反应各单位流动资产在单位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能力。
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三)速动比率:
衡量单位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
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四)应收账款周转率:
反映单位应收账款的流动程度。
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收入净额(当年)/应收账款平均余额×100%
(五)存货周转率:
反映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存货资产周转次数。
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100%
(六)营业收入利润率:
反映单位营业收入的收益水平。
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七)总资产报酬率:
反映单位运用全部资本获利能力。
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八)资本收益率:
反映单位利用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
计算公式为: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九)资本保值增值率:
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增值能力。
计算公式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所有者权益期末总额÷所有者权益期初总额)×100%。
(十)社会贡献率:
反映单位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的能力。
计算公式为:
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社会贡献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十一)社会积累率:
衡量单位在社会贡献总额中多少用于上交国家财政。
计算公式为:
社会积累率=上交国家财政总额/社会贡献总额×100%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包括应交增值税、应交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和会计电算化
第六十二条会计档案管理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国家如有新制度和规定出台,以国家新制度和规定为准,公司内部各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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