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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有关
(五)与企业、单位造成的风险有关
(六)与行政干预有关
(七)与不良贷款清收乏力有关
(八)与贷款营销中的信贷风险有关
二、提高贷款质量、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是前提
(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选择贷款客户
(三)加大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积极寻求补救措施,化解风险贷款
(四)严格贷款担保手续
(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高信贷人员素质
(七)做好营销贷款的风险防范
(八)严格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强化监管,杜绝纠纷和风险隐患
(九)严惩金融犯罪,制裁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长期积聚的金融风险逐步地暴露,而由低质量贷款占比居高不下形成的信贷风险尤为突出,潜在的金融风险日益表面化。
其已严重地束缚了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为此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是国有商业银行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及早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关键词:
市场经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
Abstract
Withthegradualimprovementofthemarketeconomyandthecontinuousdeepeningofreformofthefinancialsystem,thelong-termaccumulatedfinancialrisksofcommercialbanksaregraduallyexposed,amongwhichthecreditriskcausedbythelow-qualityloansisparticularlyprominent.Potentialfinancialrisksincreasinglyapparent,whichhasseriouslyconstrainedthereformanddevelopmentofcommercialbanks.So,howtopreventanddissolvefinancialrisksistheurgentproblemtobesolvedby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whichshouldarousesufficientattentionandtakeearlyandeffectivemeasurestoguardagainstthem.
Keywords:
MarketEconomy,commercialbank,creditrisk,prevention
如何防范与化解银行信贷风险
(一)历史问题长期积累的集中反映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实行的是分级经营、分级管理。
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决策,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规范程序科学决策转轨,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旧体制下潜伏的信贷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风险长期隐藏、积累后集中暴露,不良贷款集中出现。
由于历史原因,银行与国有企业建立了密切关系,企业大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而银行的大部分资产也是对企业的贷款,两者唇齿相依,有着唇亡齿寒的关系。
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按照国家计划,以完成计划任务为主要目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的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不用担心卖不出去,而它的经营亏损由国家弥补,不需要企业自身承担。
这时,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没有形成,或者还没有暴露出来。
与之相应的,银行贷款就不存在着风险或是风险较小。
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调节取代了计划管理,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
于是,企业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集中暴露出来。
从而使不良贷款开始出现,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就转移为银行的信贷风险。
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把历史遗留的人员负担、债务负担、社会负担大量留在老企业,从而使原改制前的银行贷款被大量悬空。
因此,目前银行的贷款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经营风险长期隐藏、积累后集中暴露的结果。
二是银行在过去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在基本上都成为不良贷款。
在《商业银行法》未出台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尚未确立,自主经营权还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受到了地方政府行政的干预,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
特别是在成立国家政策性银行之前,各商业银行都承担了相当数量的政策性贷款任务,这些政策性贷款是经政府协调后银行对单户企业、单个项目发放的。
这些贷款的绝大部分风险很高。
目前贷款质量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政策性因素造成的。
(二)与国有企业负债过多、效益较差密切相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相当一部分流动资金,都依靠国家财政拨款。
到80年代中期,实行“拨改贷”以后,财政基本不向企业增资,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从财政拨款转向银行借款。
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占用逐步增加。
但国有企业的折旧率普遍偏低,自我积累不足,资产负债率越来越高,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越来越强,靠大量占用银行贷款维持生产经营。
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出现困难,国有企业改革举步维艰,国有企业大部分亏损,经营状况不佳,而这些企业负债的主要部分是银行贷款,而且短期借款长期占用,资金实力严重不足,资金周转不灵,抗风险能力很低。
当市场略有变化,营销出现困难时,资金运动立即受阻,偿债能力大大降低,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风险势必会在相当程度上转嫁给银行。
即使少数效益较好的企业,由于其资产负债率较高,利息负担较重,贷款到期也很难收回,企业能够按时支付贷款利息,不过是银行不断准予续借,贷款质量问题没有暴露出来而已。
一旦银行停止续借,不良贷款立即显露出来,这是影响贷款质量的重要因素。
(三)与银行经营管理方式有关
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经营上把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忽视安全性。
《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
在这规定中,将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将安全性放在次位,这对银行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效益第一的原则,使得银行盲目追求效益,从而忽视贷款的安全性。
之所以追求效益,是因为国家财政每年给银行核定上缴利润指标,从财政部到总行,从总行到分行,层层下达利润计划,并将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与全行工资奖金、财务费用、基建支出等挂钩,完成利润计划成为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完成利润计划,贷款的安全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来换取现实的效益性。
比如:
有的银行采取放贷收息;
有的在对企业还款能力没有深刻了解的情况下,发放高额贷款等。
然而这对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与对银行的利润指标管理存在矛盾。
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企业效益很差,要很好地协调效益与安全二者的关系非常困难,从而牺牲前者而满足后者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也是形成不良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二是银行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责权对等的管理机制。
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相似,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责权相当的管理机制,对有权决策人缺乏有效约束,有些个别商业银行甚至搞违规经营、帐外经营,加之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混在一起,银行自己经营权受到影响,一旦贷款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更谈不上追究责任。
(四)与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有关
由于信贷管理上的疏漏,加上部分信贷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因而超权、人情等违章违纪贷款时有发生,致使贷款难以收回。
具体表现在:
一是在贷款时,对贷款对象的资金实力等情况没有详细摸底和严格审查及评估鉴定,形成风险;
二是关系、人情贷款,仅凭着关系好、情谊深,礼尚往来密切而发放贷款;
三是金融机构对贷款单位贷款后的资金运用情况不能进行及时、经常性的有效监督、控制。
(五)与企业、单位造成的风险有关
一是企业、单位一些主要领导上任伊始,新人不理旧帐,借口不知而不管,给金融机构的收贷工作造成严重困难,导致金融资金产生风险;
二是一些单位借体制改革、机制转换之机搞“金蝉脱壳”、“改头换面”的把戏,把“老包袱”留给原单位,把现有的资产带出去,致使金融资产悬空,形成严重的风险;
三是一些单位的领导申请贷款时态度诚恳,信誓旦旦,贷到款后,将贷款合同视为一纸空文,长时间不还本付息,也是造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六)与行政干预有关、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加之为了在任期内政绩显著,大搞短期行为,盲目地搞一些市场风险大的发展项目和超过承受能力的基本建设,而强令银行发放贷款,不正当的行政干预造成的风险。
其中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包括:
一、不该干预的而进行了干预;
二、事前有人干预,事后无人干预,把金融机构置于“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造成“政府点菜、银行买单”的现象。
(七)与不良贷款清收乏力有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银行存款总额逐年增长,贷款规模不断扩大,而部分信贷员风险意识淡薄,存在着只收取贷款利息,本金不收也可的思想,不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清收老欠贷款。
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银行为完成收息任务,采取纸上作业的方式,以贷收息,致使借款户借款余额逐年累增,潜在风险逐年加大。
(八)贷款营销中的信贷风险有关
近年,由于国内供求关系变化,信贷市场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化,各商业银行以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支持国家大中型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加大了贷款营销工作的力度,使各项贷款增长迅猛,贷款投放量明显加大。
由于贷款营销强调以客户为中心,强调加速贷款投放,因而它可能产生不加选择地接受客户贷款要求,形成无效的盲目投放,出现风险具体有:
一是宏观经济风险。
即由于整个经济运营情况不佳而产生的违约风险,诸如经济萧条、通货膨胀率上升、房地产价值剧跌等。
二是资金流动性风险。
在贷款营销中,由于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性质的贷款量大且期限较长,而储蓄存款最长期限仅五年,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短存长贷”现象。
一旦通胀率较高或政治、经济出现异常现象时便会产生挤兑现象,从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四是违约风险。
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
正常的违约风险是指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出现的整个经济大气候的不景气,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产生一定比例的违约。
非正常违约风险是指在资金投向、投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的正常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的恶意而产生的违约行为。
比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丧失商业信誉等致使经营状况恶化,形成重大亏损,濒临破产倒闭,明显难以履行合同的。
因此,目前银行贷款质量问题,既有银行内在原因,也有银行外部原因,两者综合作用、共同影响,使银行贷款质量问题日益严重,银行信贷风险越来越大。
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贷款质量问题,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需要国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
同时也需要银行自身努力,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增强职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
二、提高贷款质量、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是前提。
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首先要实现经营观念的转变。
观念的转变须做到两点:
第一点,在经营指导思想上要实现由追求“数量”到注重质量的转变。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切实改变追求总量扩张,对安全、质量、效益较为淡薄的经营思想。
因此,首先要树立安全、效益观念,把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视为银行信贷工作的生命线,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同时,确立效益最大化和资产质量最优化的经营目标。
其次,要树立竞争观念,正视银行的现实,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竞争,改变粗放式管理,实行集约化经营战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最后,要树立发展的观念,不断开拓业务领域,实施规模经营战略,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
第二点,在信贷资产的管理上要实现由“高风险、低收益”到“低风险、高收益”的转变。
首先,充分利用目前国有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良机,支持和帮助企业实现资产重组。
把风险承担的主体转移到高效低险的企业,降低风险系数,提高信贷资产的收益。
其次,建立信贷风险防范预警系统。
从贷前调查入手,通过确立科学的贷前调查分析指标,全面分析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可偿还性等指标,提出科学的贷前预报;
贷后要建立跟踪检查系统,形成信贷资金网络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起到预警、报警作用。
再次,健全贷款放、收一条龙责任制,实行全过程的严格管理,逐步将过去追求规模、铺新摊子,以外延扩张为主的粗放式经营改变为注重效益,讲求效率,以内涵为主的集约化经营模式,从而使信贷资产达到高效低险。
(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选择贷款客户,抓住优良客户,压缩中间客户,清理不良客户。
企业信用等级是对客户质量的综合衡量,是决定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的主要因素。
信用等级高低,是贷款风险大小、效益好坏的基本标志。
在信贷管理上,首先要抓住那些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如AA级以上企业),把他们作为贷款重点投放对象;
对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如BB级以下企业)因贷款风险较高,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清理;
对中间客户(如A级、BBB级企业),目前贷款风险可能不大,但这些企业经营状况一般,潜在风险较大,对其贷款应以临时性为主,并逐步压缩。
这样,三管齐下,逐步提高银行贷款客户的质量,保障新增贷款质量、稳步提高存量贷款的质量,使银行信贷资产运营步入良性循环。
(三)加大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积极寻求补救措施,化解风险贷款。
商业银行目前不良贷款数量较大,清收转化的难度也大,而且大部分是历史上长期积累形成的,责任不清。
为加大清收转化的力度,要广开渠道,充分依靠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帮助,抓住时机,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清理各笔风险贷款。
同时,要采取适当奖励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清收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要根据不同的风险贷款,充分利用银行的优势、积极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还贷、付息能力,对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及时停放贷款,积极处理抵押品,收回旧贷。
对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清收银行贷款,要运用法律手段排除风险,紧紧依靠公、检、法、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抓住时机,逐户上门清收,对“老大难”、“钉子户”要敢于碰硬,依法起拆,抓典型,动真格,重点突破,扩大影响,发挥法律的震慑力。
(四)严格贷款担保手续。
为避免信贷资金被长期不合理占用,银行对新发放的贷款要全面推行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尽可能减少发放信用贷款,对原有的不良贷款,要逐步补办担保手续。
在方式上,应优先采用抵(质)押方式,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防止因保证人多头担保或无力担保等造成“担”而不“保”的现象。
(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从制度上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规范信贷操作规程。
一是贷前搞好对贷款户的科学评估,信贷人员要深入贷款户,取得与贷款有关的详实资料,科学评估、预测贷款风险度,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真实的调查材料;
二是贷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事,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三是实行贷后跟踪检查,建立贷款检查登记簿,记录贷款使用、运转情况,一旦贷款出现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六)提高信贷人员素质。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信贷人员政治思想和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实行持证上岗,经考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员工,不得从事信贷工作,同时要对信贷岗位进行适当的轮换,要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以增强信贷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七)做好营销贷款的风险防范。
正确开展贷款营销。
具体讲:
一是要有较为成熟的营销设计。
各行信贷营销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政治、经济及金融方面的方针政策,认清国家各时期分阶段的投资重点、热点等,确定本行的信贷营销的重点行业、重点客户和贷款投向等侧重点,精心设计贷款营销,防止一哄而起,草率放贷。
二是要改变贷前调查与贷款评估的思路。
当前,各行对贷款的调查与评估强调以“财务分析”为主,但“财务分析”只是反映了借款人已发生的财务状态,并不能较深地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反映。
相反,借款则需要以现金流量来偿还。
而未来的现金流量又是在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此,要求信贷人员不仅应该是会计分析专家,更应当是经济专家,在贷款营销的调查与评估中实行经济分析,按照合理价值法对会计进行调整,按照动态法进行效益预测。
三是要与贷款的优质服务及“客户经理制”有机结合。
各行信贷部门作为营销贷款工作的“前台”,首先要做好营销贷款的优质服务工作。
在积极受理信贷业务的同时,对超过其授权的客户要及时向上级行信贷部门反映,上级行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共同参与,及时决策,确定贷与不贷。
放贷后的检查监督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与优质服务并非矛盾。
银行在放款以后,如果发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采取三种防范风险的措施:
一是可以对尚未发出的贷款暂停放贷。
这主要是对分期提供贷款或按照资金使用进度提供贷款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是提前收回借款。
这种做法在贷款业务中称为“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
当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的重大事项而又未能及时消除上述影响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还贷的义务;
三是解除合同。
这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违约情况严重,致使借款合同不能实现其目的的时候,贷款人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旦解除借款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则终止履行。
贷款人除可以依法要求借款人将所借资金返还,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外,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银行的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行业或项目,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诸如此类,在借款营销中都要具体落实到“客户经理制”之中,以求明确放款收贷收息责任,善始善终,确保信贷资金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
四是要加强信贷营销中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
各行法律部门是由精通法律、法规的人员组成的银行内部法律服务机构,专司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
所以银行应把在贷款营销中形成的法律性文件及时提交法规部门审查,以防止和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避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防范信贷营销风险于未然。
五是要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在建立信贷营销风险控制制度过程中,要通过内部审计,加大信贷后续审计力度,减少信贷营销业务产生风险的可能性,以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使银行在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使信贷资产质量也得到提高。
(八)严格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强化监管,杜绝纠纷和风险隐患。
其一,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统一法人制度,在鼓励各分支机构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的同时,一定要把其业务纳入总行的有效控制之下。
合理确定分支机构的贷款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并严格按授权、授信管理,对一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经营管理混乱的网点坚决实行关停并转:
坚决纠正盲目设立机构,建网点,多级法人,分散经营等严重扰乱银行信誉的“反法人”行为:
建立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察体制,对分支机构进行经常性稽核和检查监督,从事后查处违规行为为主转向事前防范为主。
其二,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去审查贷款项目,监督贷款使用,减少贷款风险。
加强对职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复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文本,特别是要注意完善贷款担保制度,签约前要严格审查抵押财产的价值、产权、实效以及担保企业的实际担保能力,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实行信贷管理与信贷经营相分离,调查与审查相分离,审查与审批相分离,改变信贷人员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的贷款风险制约机制。
要刹住违规经营现象,人民银行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和工作规程,明确金融监管的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和分工协作要求,树立人民银行的检查权、管理权和处罚权,确保金融监管依法、合理、适度、高效地运作。
(九)严惩金融犯罪,制裁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部门的保驾护航。
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
具体应做到:
第一,严历打击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
第二,公正、合法、及时审理金融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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