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企业检查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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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11条
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第15条
已经进行辨识,该公司生产装置已构成重大危险源。
1.10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企业已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重大危险源。
1.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已经编制了本单位各种应急救援预案。
1.12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设立了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
1.13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该公司有自己的义务消队。
1.14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生产厂区设地上消火栓3处;
生产车间、库房设置了适量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桶等消防器材。
农药生产企业外部条件检查表表2
实际要求
2.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该公司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2.2
生产装置设施应当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3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GB50187-93
2.0.5
水源和电源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用电需求。
2.4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0.7
无不良地质条件。
2.5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
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2.0.8
厂址满足要求,留有发展的余地。
2.6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2.0.10
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
2.7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厂外铁路线、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J16-87第3.3.9条的规定。
GBJ16-87
3.3.9
农药生产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厂外铁路线、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2.8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3.3.8
与民用建筑间距符合要求,附近无重要公共建筑。
2.9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10.2.1
农药原料棚与北侧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2.10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
与所列的场所、区域,间距基本符合要求。
2.11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3.3.12
东、西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不能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1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是否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职工宿舍与生产车间、仓库不在同一建筑内,距离符合要求。
农药生产储存单元(生产装置检查表)表3
一
从业人员
3.1.1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未提供特种作业(电动葫芦)人员培训证书。
3.1.2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10条
经内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3.1.3
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GB12801-91
/6.2.1
配备了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二
设备和设施
3.2.1
化工生产装置区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HG20571-95
/3.1.8
乳油灌装间内封口机电机及灯线不防爆,但通风良好,且设置燃气自动报警器,基本符合要求。
3.2.2
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选择合适的材料。
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3.1.10
生产设备、管道基本符合要求。
3.2.3
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GB50160-92/5.1.4
设置燃气自动报警器。
3.2.4
管道布置应满足便于生产操作、安装及维修的要求。
GB50316-2000
/8.1.2
管道布置符合要求。
3.2.5
布置管道应留有转动设备维修、操作和设备内填充物装卸及消防车道等所需空间。
/8.1.16
基本符合要求。
3.2.6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一、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米,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二、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2.3.4
灭火器配置符合要求。
3.2.7
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机械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1.2
采用机械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装置。
3.2.8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GB17916-1999/3.2.4
未设置剧毒品专用仓库或彼此间隔的单间。
3.2.9
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3.5.1.3
库房建设基本能满足防火、防爆、防雨等要求。
3.2.10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GBJ16-87/4.4.7
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3.2.11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HG20571-95/4.1.4
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2.12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HG20571-95/5.2.3
有毒有害生产区域未设置风向标。
3.2.13
配置电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GB12801-91
/5.7.4
3.2.14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罐区。
GB50187-93/7.17
3.2.15
化工生产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3.2.2
防静电措施未经有资质部门检测。
3.2.16
化工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
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3.1
经有资质部门检测合格。
3.2.17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3.6.2
符合要求。
3.2.18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3.6.1
设有平台、护栏等设施。
3.2.19
化工生产装置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HG20571-95
/4.5.1
3.2.2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8条
未提供农药成品仓库电动葫芦检测报告。
三
工艺方法
3.3.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工艺、设备符合要求。
3.3.2
有完善的工艺操作规程并落实,当工艺条件变更时,必须及时修改。
有工艺操作规程并落实。
3.3.3
应有健全的工艺生产和设备运行记录。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16条
有相关记录。
3.3.4
应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2.3.2
3.3.5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2.3.7
3.3.6
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GB12801/
5.3.1
剩余物料及时排除。
四
物料和材料
3.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
未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4.2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有相关管理制度。
3.4.3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有相应要求。
3.4.4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定期检测。
3.4.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1条
企业不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
3.4.6
不同包装农药应分类存放,垛码不宜过高,应有防渗防潮垫
GB12475-90/5.3.4
分类存放。
五
作业场所
3.5.1
厂区消防车道应符合GBJ16-87的要求。
/2.2.6
设有消防车道。
3.5.2
化工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构)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160和GBJ16中的规定。
/3.1.3
间距基本符合要求。
3.5.3
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2.2.1
3.5.4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
/3.3.1、3.3.3
农药生产车间与A车间及200#溶剂油储罐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3.5.5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1.6
/3.2.1
3.5.6
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GBJ16-87的要求。
/3.5
符合要求
3.5.7
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7.4.7
生产厂房疏散用门基本符合要求。
3.5.8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的规定。
/3.2.7
3.5.9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GBJ16-87/
4.4.2
农药原料棚与农药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小于25m。
3.5.10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2.9
生产装置设在地上。
3.5.1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3.4.2
/3.4.4
生产车间、库房泄压面积基本符合要求。
3.5.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3.4.8
厂房内无办公室、休息室。
3.5.13
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2893规定涂安全色。
/6.7.1
3.5.14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6.7.3
在主要通道和出入口设置标志。
3.5.15
设备、管线,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识别色。
/6.7.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农药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
检
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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