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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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收费…………………………………………………………………………………………(13)
9工作人员守则………………………………………………………………………………(14)
10附则…………………………………………………………………………………………(14)
附件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5)
耐火材料产品
3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耐火材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耐火材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耐火材料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耐火材料产品范围包括:
硅砖、粘土砖、高铝砖、(铝)镁碳砖和特种耐火制品5个产品单元(见表1)。
申请企业按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且每个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以高牌号产品覆盖低牌号产品的方法申请获取生产许可证。
表1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1
硅砖
焦炉用硅砖
YB/T5013-2005
热风炉用硅砖
YB/T133-2005
玻璃窑用硅砖
YB/T147-1998
粘土砖
高炉用粘土砖
YB/T5050-1993
热风炉用粘土砖
YB/T5107-2004
高铝砖
高炉用高铝砖
YB/T5015-1993
热风炉用高铝砖
YB/T5016-2000
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
YB/T5017-2000
4
(铝)镁碳砖
镁碳砖
YB/T4074-1991
铝镁碳砖
YB/T165-1999
5
特种耐火制品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
YB/T40351991
滑板砖
YB/T5049-1999
连铸用铝碳质耐火制品
YB/T007-2003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
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
邮政编码:
471039
电话:
0379-6420592964205935
传真:
0379-64205955
电子信箱:
nqtc@
联系人:
彭西高唐新洛孙萍杜文忠梁献雷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⑴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0379-6420592964205953
传真:
联系人:
彭西高刘大鹏
检验产品范围:
耐火材料。
⑵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450004
0371-6331899663318985
0371-63318985
马连宏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测试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本企业申证产品品种及其最高牌号至最低牌号;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
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及检验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抽封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尺寸、外观、断面等必须在企业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在现场抽封样品前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
∥)、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不能以所属单位的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其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
备注
YB/T5013-2005
YB/T5050-1993
YB/T5107-2004
YB/T5015-1993
镁碳砖
执行1995年
第1号修改单
YB/T4035-1991
滑板砖
5.2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计量检验测试设备
硅
砖
① 破碎设备(颚式破碎机、对辊、圆锥等);
② 粉碎设备(雷蒙、球磨机等);
③ 石灰消化系统和打浆系统;
④ 配料设备(料仓、料罐、料车等);
⑤除尘设备(脉冲袋式除尘器等);
⑥混练设备(混砂机或湿碾机等);
⑦ 成型设备(摩擦、振动压力机等);
⑧干燥设备(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⑨烧成设备(倒焰窑、隧道窑等);
⑩ 原料和成品库房。
1.通用要求:
外形检查工具、套筛、制样设备、烘样设备、熔样设备、天平、湿法分析装置、计量工具、气孔测定装置、耐压试验机、真密度或显密度测定装置、荷软仪、测Fe2O3设备(分光光度计或原子吸收)等。
2.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除残余石英、蠕变仪外,还必须具备所申证规格范围内产品标准规定的其它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设备。
高
铝
粘
土
③ 配料设备(料仓、料罐、料车等);
④ 除尘设备(脉冲袋式除尘器等);
⑤ 混练设备(混砂机或湿碾机等);
⑥ 成型设备(摩擦、振动压力机等);
⑦ 干燥设备(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⑧ 烧成设备(倒焰窑、隧道窑等);
⑨ 原料和成品库房。
外形检查工具、套筛、制样设备、烘样设备、熔样设备、天平、湿法分析装置、计量工具、气孔、体密测定装置、耐压试验机等。
2.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除蠕变仪外,还必须具备所申证规格范围内产品标准规定的其它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设备。
(铝)
镁
碳
⑥ 成型设备(400t以上或630t)以上的压力机等);
⑦热处理设备(低温窑);
⑧原料和成品库房。
2.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申报铝镁碳砖的还必须具备荷软仪。
特种
耐火
制品
①配料设备(料仓、料罐、料车等);
②除尘设备(脉冲袋式除尘器等);
③混练设备(混砂机或湿碾机等);
④成型设备(压力机或等静压机等);
⑤干燥设备(室式或隧道干燥器);
⑥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烘烤设备、烧成设备、干馏设备、电热氮化炉、磨床、打箍机、车床等。
⑦原料和成品库房。
2.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申报长水口、侵入式水口、整体塞棒规格的还应具备热震试验机和常温抗折仪;
申请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的还应具备常温抗折仪。
注: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一个十分临近区域完全可以满足自检和控制需要的可以共享一个检验室。
2)申报产品应具备的生产加工设备及计量检验测试设备应与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相适应。
审查组可根据
产品实际工艺需要和保证加工和检验的需要补充必要的要求。
5.3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规则
a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情况下,方可对耐火材料产品进行抽样。
对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进行产品抽样。
b耐火材料产品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进行。
c耐火材料产品抽样必须抽取企业近半年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
产品,每个产品品种随机抽取最高牌号并具有代表性的一批产品。
d由于耐火材料产品的特殊性,样品的尺寸、外观及断面等的检查须由审查组在企业成品库现场完成。
样品的尺寸、外观及断面等的检查时应有企业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在场,对有争议的结果要进行复验,得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使企业确认。
同时审查组要认真填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外观及断面质量检查记录》;
经企业负责人和审查组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审查部。
e理化检验的正样、复验样的抽取,应从尺寸、外观及断面检查合格后的样品中抽取,并分别粘贴专用的正样、复验样标记,加盖封样章。
f企业应把加盖封样章的样品妥善包装,7日之内将样品和审查组开具的样品检验交接手续(如抽样单、委托单等)送(或中铁快运)至产品检验机构。
企业送(或中铁快运)样过程中应保证样品及封印完好。
g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检验机构应对样品认真验收,检查外包装有无损伤、破裂,逐块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样品有无损伤,并做好验收记录,在抽样单上签收盖章。
检验机构如发现企业所送样品的原始状态改变或样品损伤时,应及时报告审查部,审查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重新抽样或其它处理的决定。
5.4.1.2抽样单(见表4)
表4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
抽样编号
企业地址
企业类型
□大□中□小
邮编
传真
电话
抽取产品情况
产品单元
单重
抽样牌号/砖号
执行标准
批量/提交数量
(吨)
批号/入库日期
产品堆放形式
□码垛□捆扎□集装□散放□纸箱□其它
存放地点
保管情况
□良好□雨淋□受潮
企业自检结论
商标
抽样情况
抽样方法
抽样基数
抽样计数
抽样数量
外形块、断面块、理化抽样块、复验块
封样类型
封样章号码印泥颜色盖章数量个/块
封样标志
□毛笔□记号笔□□
书写内容
签
署
审查组
签字
本次抽样于年月日按本单上述各项要求及有关标准执行完毕,并记录如上。
第审查组长:
年月日
企业
认可
本次抽样始终在本厂有关人员陪同下完成,我厂对所抽查的样品、执行标准及上述记录予以确认。
企业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检验机构
样品验收
□来样经本单位检查,包装、样品、封印均完好无损。
□来样经本单位检查,发现样品或封印的原始状态改变,因此不能接受此来样。
具体情况是:
收样单位:
样品验收人:
样品单位送样人:
年月日
备
注
1.本单一式四份(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申请企业和检验机构各一份)。
2.限企业将样品7日内送达,逾期后果自负。
送样人必须携带此单及委托单,以供收样时验收。
(邮寄试样请注明生产许可证样品,并采用中铁快运方式)。
样品送达同时交付检验费用。
3.送样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5)
表5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产品
范围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标准
硅
外观、尺寸、断面
GB/T10326-2001
YB/T5013—2005
SiO2百分含量
GB/T6901-2004
Al2O3百分含量
Fe2O3百分含量
CaO百分含量
显气孔率
GB/T2997-2000
常温耐压强度
GB/T5072.1-2004
荷重软化开始温度
YB/T370-1995
真密度
GB/T5071-1997
残余石英
YB/T172-2000
加热永久线变化
GB/T5988-2004
热膨胀率
GB/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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