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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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论证评审费用 14
9.4守法诚信 14
9.5保密 14
9.6通知 14
9.7知识产权 14
9.8联合体 15
9.9保险 15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5
2服务内容 15
2.1全过程项目管理 15
2.2工程监理 15
2.3专业服务 16
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6
3.1提供资料 16
3.2提供工作条件 17
3.3委托人提供的外部条件 17
3.4委托人代表 17
3.5审核与答复 18
4咨询人的权利和义务 18
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据及使用标准 18
4.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 18
4.3提交报告 19
4.4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19
5违约责任 19
5.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9
5.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19
5.3除外责任 19
6支付 19
6.1支付货币 19
6.3支付酬金 20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21
7.1生效 21
7.2变更 21
7.4合同解除 22
8争议解决 22
8.2调解 22
8.3仲裁或诉讼 22
9其他 22
9.2检测费用 22
9.3论证评审费用 22
9.7知识产权 22
9.9保险 23
附件一 全过程项目管理技术要求 24
附件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按示范文本,略)附件三 工程勘察合同(按示范文本,略)
附件四 工程设计合同(按示范文本,略)附件五 造价咨询合同(按示范文本,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1.3项目规模:
1.4项目投资额:
2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4.1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1)全过程项目管理
(2)工程监理
(3)专业服务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
□全过程造价咨询
(4)专项服务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
□招标代理
□其他专项服务
54
4.2咨询服务内容: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5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5.1协议书
5.2中标通知书
5.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4合同专用条款
5.5合同通用条款
5.6技术要求
5.7其他合同文件
6委托人代表与咨询人主要负责人
6.1委托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6.2咨询人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及编号: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身份证号码:
7酬金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总价(大写):
(¥
),费率为
(%):
。
其中:
□全过程项目管理酬金额 ,或费率(%):
□工程监理酬金额:
。
□工程勘察费金额:
□工程设计酬金额:
□造价咨询服务费金额: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酬金金额:
□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其他专项咨询服务费金额:
8服务期限:
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
9合同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盖章)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0.1“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0.2“咨询人”指本合同中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方,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行委托人的项目管理职责;
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专业咨询服务。
1.0.3“项目”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
1.0.4“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人的项目法人责任,开展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并至少承担工程监理和工程设计其中一项工作,同时可以承担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工程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其他专项咨询等咨询服务工作。
1.0.5“全过程项目管理”是指咨询人受委托人委托,承担全部或部分委托人的项目法人职责,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方法,开展计划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沟通管理、信息管理、相关方管理等工作。
1.0.6“其他参建方”是指在项目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0.7“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0.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咨询人的工作,以及非咨询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服务。
1.0.9“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咨询人派驻项目负责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的执行机构。
1.0.10“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1.0.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报酬金额。
1.0.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并在协
议书中载明的酬金额。
1.0.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额。
1.0.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咨询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咨询人以外的有关其他参建方。
1.0.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0.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0.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0.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服务内容
2.1全过程项目管理
“全过程项目管理”是指咨询人受委托人委托,承担全部或部分委托人的项目法人职责,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方法,开展计划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沟通管理、信息管理、相关方管理等工作。
全过程项目管理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必须包含的核心工作内容。
全过程项目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参见第四部分第一章全过程项目管理技术要求。
2.2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是指咨询人受委托人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3专业服务
2.3.1工程勘察
“工程勘察”是指咨询人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3.2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是指咨询人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3.3全过程造价咨询
“全过程造价咨询”是指咨询人受委托人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
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2.4专项服务
2.4.1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是指咨询人受委托人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的活动。
2.4.2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是指咨询人受委托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活动。
2.4.3其他专项咨询
“其他专项咨询”是指咨询人受委托人委托,从事融资咨询、BIM咨询、绿建咨询等专项咨询活动。
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1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时限内向咨询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2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供咨询人使用。
3.3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协调工程建设中必要的外部关系,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应当书面明确委托人代表及其管理范围和权限,并告知各参建方。
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5委托人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审核或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6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工程相关情况,检查咨询人工作并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3.7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各种专项或阶段报告。
3.8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并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人员。
3.9委托人应当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筹措工作,按时缴纳各项建设审批、报批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各参建方工程款(服务费)的支付工作。
4咨询人的权利和义务
4.1咨询人应当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咨询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仪器设备,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4.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
4.2.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4.2.2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
咨询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咨询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人员,替换人员应具有相当资格,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4.2.3咨询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出现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4.3咨询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规划》。
4.4咨询人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编制工程管理制度和流程,在得到委托人确认后,将相关文件下发给各参建方。
咨询人编制的制度和流程不得与委托人的相关制度发生冲突。
4.5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咨询人有权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管理工程项目,协调各参建方工作关系。
(2)咨询人有权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
(3)咨询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应酬金及奖励。
(4)咨询人有权就工程事项提出建议。
(5)咨询人有权对其他参建方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委托人提出更换其不称职人员建议等。
4.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咨询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等。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在本合同终止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房屋、设备等移交给委托人。
4.7咨询人应当及时就工程相关重要事项向委托人报告。
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和安全情况。
4.8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文件和专项报告。
5违约责任
5.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5.1.1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委托人应据实予以赔偿。
5.1.2委托人向咨询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咨询人由此产生的费用。
5.1.3委托人干扰或不支持咨询人的工作造成咨询人实际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超过28天的,应承担合同修订或终止责任,并赔偿咨询人由此产生的费用。
5.1.4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5.2.1咨询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报酬总额(扣除税金)。
5.2.2咨询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予以约定。
5.3除外责任
5.3.1因非咨询人的原因,且咨询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咨询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3.2对于非咨询人提供错误咨询意见引起的委托人决策,咨询人不承担责任。
5.3.3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咨询人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3.4咨询人的其他免责条款,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支付
6.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支付条件,在每次应付款时间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
的酬金种类及其金额。
6.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完成进度情况按首付款、中期支付款及结算款如期支付。
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支付申请的14天内及时支付。
6.3.1首付款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咨询人支付首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酬金的20%。
6.3.2中期支付款
(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全过程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及造价咨询费用按季度支付,工程设计费按照建设项目完成进度情况支付,其他专项咨询服务报酬在咨询人提交专项咨询服务报告后一次性结清。
具体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附加工作酬金。
当发生附加工作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服务时间(天)×
合同签约酬金/合同约定服务时间(天)。
在附加工作结束后,并经双方确认酬金金额后的次月一次性支付。
(3)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
当合理化建议给工程项目带来较显著的工程投资节省时,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奖励金额=合理化建议节省的工程投资额×
奖励金额比例;
合理化建议节省的工程投资额的额度和奖励金额的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在此项咨询工作结束后次月一次性支付。
6.3.3结算款
咨询人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的工作后,依据合同文件专用条款7.2条约定的变更酬金确定方法进行结算调整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服务酬金。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7.1合同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章后本合同生效。
7.2合同变更
7.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7.2.2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变更。
由此使得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委托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与咨询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7.2.3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7.2.4如果发生咨询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期的要求事项,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
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期的要求。
7.2.5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参照6.3.2条
(2)之约定或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7.2.6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咨询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咨询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咨询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商议确定。
7.2.7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
照执行。
由此引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7.2.8因非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7.2.9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的变化导致咨询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7.3暂停与解除
7.3.1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7.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咨询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咨询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咨询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咨询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7.3.3除由于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7.3.4当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咨询人限期改正。
若委托人在咨询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咨询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暂停本合同的通知,暂停通知发出后28日内,咨询人仍未改正且无合理解释,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7.3.5咨询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咨询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14天内受托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
7.3.6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7.4合同解除
7.4.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因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7.4.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7.4.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除应按约定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咨询人支付由于非咨询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咨询人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5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以上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8合同争议解决
8.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8.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8.3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9其他
9.1外出考察费用
由委托人提出的外出考察,要求咨询人参加或负责的,相应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9.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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