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所欠欠款不明确怎么办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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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此复。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其答复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奥高法民一请字(20XX)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适用情形显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适用的情形是:
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
二他字第35号适用情形是:
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包括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或者约定付款日期而付款日期未到而
出具的未定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及根据交易习惯无需即时给付的情况下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卖方向买方主张权利时起算。
篇二:
收货方式不明确引纠纷法庭查明判还欠款本息
收货方式不明确引纠纷法庭查明判还欠款本息
某装饰公司因承接项目向莫某的经营部购买装饰材料,供货后,该装饰公司在莫某发出的欠款明细表上签章,几经追索,装饰公司均未支付欠款,莫某诉至法庭。
9月23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支付原告莫某145852.92元货款及利息。
某装饰公司为承接项目于20XX年以来陆续向莫某的经营部购买装饰材料,其中在为北海便捷酒店项目购货的《发货清单》上盖有“某公司材料部”章共7张,价值180438.2元,其他4张价值93795.2元的《发货清单》没有盖章;
来宾便捷酒店项目购货的发货清单上盖有“某公司材料部”章共5张,价值为70802元,其他8张价值为14350元《发货清单》没有盖章;
民主便捷酒店项目等七个项目的《发货清单》均未加盖“某公司材料部”章。
20XX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欠款明细表,原告及被告的“某公司材料部”在明细表上盖章,被告的经办人吕某在表上签名。
经多次追索,被告没有将尚欠的货款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吕某确认“某公司材料部”的章是其核对后盖的,某公司材料部是长期向原告进货,货款的支付则是按货款比例分期支付给原告,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数额为155852.92元。
被告确认其只与原告的北海便捷酒店项目和民主便捷酒店项目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他项目没有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北海便捷酒店项目的货款已全部付清。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又支付给原告民主便捷酒店项目的款项9000元,并约定此工程项目所欠款已结
清。
另查明,被告向其他供货商购买材料的发货清单中也盖有“某公司材料部”,且与原告发货清单中“某公司材料部”的盖章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被告所属的材料部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所属的材料部,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装饰材料货款,被告确认其与原告的北海便捷酒店项目和民主便捷酒店项目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北海便捷酒店项目的《发货清单》上盖有“某公司材料部”,该章与明细单上的盖章一致,其他项目中没有盖章的其他《发货清单》在形式、格式和内容等均与北海便捷酒店项目和民主便捷酒店项目中《发货清单》相同,且被告向其他供货商购买材料时亦盖有上述公章,应属于双方的交易习惯,被告也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公司不存在“材料部”和吕某不属于其公司员工,被告在标明有尚欠余额的明细单上盖有“某公司材料部”的章,该明细单应属于原、被告双方进行的结算依据,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在明细单上盖章确认欠款后,经原告追索,被告没有支付尚欠货款,其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及支付从起诉日起的利息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已支付欠款9000元并约定所属的民主便捷酒店项目欠款余额一万元已结算完毕,故欠款余额一万元应予扣除。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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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实例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
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电话: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电话:
第一被告:
,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XX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20XX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灯具)。
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
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117184.2元,预付货款12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48984.2元。
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224022.2,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
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206.6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
《合
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元。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买卖合同》复印件份
3、收货单复印件份
起诉人:
电话: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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