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生态商务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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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环境较好的用地。
R21
R22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R23
R24
R3
三类居住用地
以多、高层为主,市政公共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
R31
R32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派出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R3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点为主的用地。
R41
R42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R4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及组团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含县、区、镇)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厂、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经营性办公用地
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东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设施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口岸监管用地
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和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工厂内附设的仓库建筑和堆场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快速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航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滨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示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无轨电力、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场、汽车维修站、洗车场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设施用地
U31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2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电信及附属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垃圾处理用地
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G3
高尔夫球场用地
高尔夫球场用地,不包括会所等设施用地。
后者应归入游乐用地(C36)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用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9
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E10
闲置地
专指现状已推平、已征用的空闲地等
第一十条本次规划含商务办公用地、居住用地、商业金融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等类型。
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见下表:
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公顷)
占总用地比例(%)
1
商务办公用地
111.29
31.9
2
54.25
15.5
其中
二类住宅用地
50.65
14.5
R21/C21
商住混合用地
0.83
0.2
小学及幼儿园用地
2.77
0.8
3
17.48
5.0
商业金融用地
14.28
4.1
1.3
0.4
1.9
0.5
4
58.68
16.8
5
2.68
6
104.84
30
66.65
19.1
38.19
10.9
合计
总用地
349.22
100
注:
本次规划中的商务办公用地,由于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没有对应的用地分类,规划依据《北京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总体规划处,2006)将商务办公用地归入标准中的C23(经营性办公用地)类。
第一十一条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主次干道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图册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一十二条图册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册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
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册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一十三条各类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用地内建筑的设置应符合用地与建筑相容的规定。
(见附录3)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
第一十四条规划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250万平方米。
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附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规定。
第一十五条各地块开发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符合图册的规定。
第一十六条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单体建筑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建筑密度;
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减少容积率。
第一十七条开发者在开发基地过程中,提供如下设施者,可获得有关控制指标的奖励。
提供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公共步行广场;
提供人行过街或连接邻近建筑的地下通道或天桥;
提供宽度不少于8米和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城市公共绿地;
除图册所标定配建停车场外,额外提供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公共停车场的。
具体奖励措施可视实际情况由通州区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十八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图册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册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四章绿地控制
第一十九条规划确定本片区绿地规模为104.84公顷,其中公共绿地共66.65公顷,防护绿地38.19公顷,占总用地的30.03%。
第二十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各地块在满足附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以增强绿化效果。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五章建筑间距、退让、高度控制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区内任何建筑间距的控制应同时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国家法规、规范,并符合《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中相关章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区内各类建筑退让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后退各类绿地不小于3米,后退河道蓝线不小于10米;
相邻地块如用地性质相同,地块间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根据最后实际的土地出让情况按相关规范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时所形成的小地块,用地红线的距离由规划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六章公共设施规划
第二十六条规划区内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水平与实际用地规模、规划人口容量和居住人口分布情况相对应,各配套设施项目数量和分布情况详见下表。
公共服务设施表:
类别
项目
数量(处)
所在地块号
形式
小学
D1-3
独立占地
幼儿园
A3-1、B3-1、D1-3、D3-3、F7-4、G2-1
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中心
F6-5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服务中心
F6-8
社区卫生服务站
A3-1、B3-1、D2-2、F7-2、G2-1
可附设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
F6-6
影剧院
文化活动站
D3-3、F7-4、G2-1
行政管理设施
居委会
B3-1、D2-2、G2-3
警务室
A3-1、D2-2、F6-8、G3-3
商业设施
大型商业设施
B2-3、E4-2、F6-1、G4-4
农贸市场
D3-1、F7-4、G2-3
市政公用设施
公交首末站
C3-1
邮电所
A1-2、B2-2、E4-2、F6-8、G3-5
公共厕所
8
A2-2、B1-2、C2-5、E4-2、F1-3、F4-6、F5-2、G3-3
垃圾转运站
E1-1
垃圾集散点
A1-4、E2-1、F4-3、G1-7
110kv变电站
E1-2
10kv变电室
B2-1、F5-3、G4-8
消防站
E3-4
中低压燃气调压站
B3-1、E2-1、F7-2、G2-3
第二十七条本次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为最低标准。
规划实施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服务规模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八条建立合理的园区道路系统并完善交通组织,保障园区的交通便捷与安全,特别是步行系统、公共交通和静态交通的安排。
各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道路系统规划和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除分图图则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在道路上空修建联系地块空间的公共开放通道或平台的,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道路竖向设计统一采用黄海高程。
最大纵坡和坡长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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