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场地规划和住宅设计规范经过个人精细化整理出的有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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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场地规划和住宅设计规范经过个人精细化整理出的有用条款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2.0.32a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7.0.2.3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
(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
8.0.2.2小区路:
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
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8m;
8.0.2.4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5.1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8.0.6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座不小于7㎡或9㎡计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4班:
≥1500
6班:
≥2000
8班:
≥2400
(10)文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2)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400~600
400~600
(26)养老院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1、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
--
--
(27)托老所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1、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20㎡
3、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
--
(31)物业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
300~500
300
(42)居民停车场、库
存放机动车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
--
解释:
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时至15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h。
表1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序号
城市名称
纬度
(北纬)
冬至日
大寒日
现行采用标准
正午
影长率
日照
1h
正午
影长率
日照
1h
日照
2h
日照
3h
27
上海
31°12ˊ
1.41
1.32
1.26
1.17
1.21
1.26
0.9~1.1
注:
①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
配建停车场的设置位置要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以方便使用及减少对道路上车辆交通的干扰。
为节约用地,在用地紧张地区或楼层较高的公共建筑地段,应尽可能地采用多层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二、各级中心绿地除应有相应的规模和设施外,其位置也要与其级别相称,即应与其同级的道路相邻,并向其开设主要出入口,以便于居民使用。
据此规定,小区级的小游园应与小区级道路相邻,居住区公园应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
而设在组团内、四面邻组团路的绿地,面积再大也只能属组团级的“大绿地”,而不能成为小区级或居住区级中心绿地。
经调查,当夏季主导风向对住宅正向入射角不小于15°时,有利于住宅内部通风。
小区级道路的宽度考虑以非机动车与人行交通为主,不能引进公共电、汽车交通,一般也采用人车混行方式。
所以,车行道的最小宽度为6m,如两侧各安排一条宽度为1.5m的人行路,总宽度为9m,即可满足一般功能需要。
7m可以比较适宜的满足两辆小汽车双向行驶。
正文条文中对人行出口间距规定“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这里提到的人行通道,可以是楼房底层专设的供行人穿行的洞口。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施行日期:
2011年8月1日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层高storey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6跃层住宅duplex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自然层数natural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中间层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架空层open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联系廊inter-unit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住宅单元residentialbuilding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3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assemblyoccupancy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设备层mechanical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4.0.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
计算;
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
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
净高在1.2m~2.1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
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4.0.4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
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0.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
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m时,应对大于3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
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5.套内空间
5.1套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5.2卧室、起居室(厅)
5.2.1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
5.2.2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5.2.3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
于3m。
5.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5.3厨房
5.3.1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5.3.2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
于0.9m。
5.4卫生间
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
条件。
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2。
5.4.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
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m2;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2;
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2;
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m2;
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m2。
5.4.3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
修的措施。
5.5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住宅层高宜为2.8m。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且这种局部净高的
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5.5.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
5.5.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5.6阳台
5.6.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6.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m。
5.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7.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
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3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
0.9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8门窗
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防护设施。
5.8.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表5.8.7门洞最小尺寸
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
共用外门1.202.00
户(套)门1.002.00
起居室(厅)门0.902.00
卧室门0.902.00
厨房门0.802.00
卫生间门0.702.00
阳台门(单扇)0.702.00
注:
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6.共用部分
6.1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如果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
小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
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
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4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
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
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6.2安全疏散出口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
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
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
方向开启。
6.2.7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通
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
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楼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电梯
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
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
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
电梯。
6.4.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
联通的联系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
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
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
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
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6.5走廊和出入口
6.5.1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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