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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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七条 本局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抽验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
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结果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可能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示的情形。
第九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执法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各执法机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经各执法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公示的信息经各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应予公示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认为公示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权利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
但是,本局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执法决定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二条 各执法机构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申请更正。
本局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本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与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对接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与本级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对接,确保信息一致性。
第十六条 本局稽查机构和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某某省行政程序规定》、《某某市行政执法过程记录规定》等要求,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采集电子数据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包括手持执法终端现场采集并上传数据中心的电子记录等。
第四条 市场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本局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中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需进行录音录像记录的环节主要是:
(一)现场检查。
开展容易引起争议的现场检查时,要求执法人员自进入现场起至离开现场结束为止,使用音视频进行全程记录;
(二)文书送达。
开展容易引起争议的送达活动时,要求使用音视频设备对现场文书送达环节进行全面记录,视频清晰度以看到送达文书的名称及当事人面貌为准;
(三)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陈述、申辩的,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使用音视频设备进行记录;
(四)听证。
对听证过程,采取全程音视频记录;
(五)其他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 在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情况;
(二)执法现场的环境情况;
(三)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不得私自备份留存。
第十条 本局各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音像记录和电子记录档案的保存期限与该执法案卷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各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当事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须符合信息公开等法律规定要求,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由本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五)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相关证据、依据、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本局法制机构审核。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六条 本局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期间除外。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核期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提交审核的材料,应当真实、全面。
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执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制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市监法〔2022〕132号)和某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某市监法〔20某某〕某号)以及《某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某政办传[20某某]某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行为,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得到显著提高。
三、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依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并对其产生的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1.完善文字记录
(1)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各类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电子信息格式及配套使用指南,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机关文书格式。
(责任部门:
各分局,执法大队)
(2)按照省局制定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评查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各分局,执法大队)2.规范音像记录
(1)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1.健全审核制度
(1)完善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范全局法制审核工作。
明确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内容、程序、时限、责任以及执法承办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等,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章可循。
政策法规科)
(2)根据确定的重大执法事项标准和审核范围,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政策法规科牵头,各有关科室)2.配备审核人员
(1)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
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组织人事科,政策法规科)
(2)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政策法规科)3.明确审核责任
(1)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
要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政策法规科牵头,各分局,执法大队)
(2)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审核机构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机构启动协调机制,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人员、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及人员、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各司其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政策法规科,各分局,执法大队)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考核有结果,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要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执法信息管理。
主动对接国家和省市有关执法数据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加快行政执法公示与“不见面”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等实现信息共享。
积极推动对涉及跨地区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联合、联动公示。
强化智能应用,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
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三项制度”的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加强培训宣传。
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全方位、多渠道地宣传典型经验、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经费保障。
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督促检查。
要把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纳入全局法治建设(依法行政)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完善考核激励、责任追究机制,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县局将适时对“三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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