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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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XX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
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
在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
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
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在住宅群体组合中,为保证每户都获得规定的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而要求住宅长轴外墙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即为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可用图解法或计算法求得。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表3-2为我国部分地区按冬至日太阳高度角计算的和实际采用的日照间距。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不同方位的折减系数换算。
续表
[篇二:
建筑日照间距]
在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续表
住宅日照间距系数住宅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住宅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檐高的比值。
住宅正面间距住宅正面间距是指按当地较好朝向布置的前后二栋住宅建筑的间距。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住宅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国家现行标准规定住宅的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改变过去的统一日照间距系数法,即改变过去不同朝向的住宅均采用与南向住宅相同的日照间距系数〔实际所获日照标准不同〕的传统办法,采用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系数系列的办法,这样既合理可行,又有利于促进住宅建筑布置多样化。
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一般是指一栋住宅建筑与当地较好朝向相垂直的侧面
〔或叫山墙面〕与另一栋住宅建筑的侧面的间距。
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线干扰以与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这些因素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城市都按照自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差距很大。
如高层塔式住宅,其侧面有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视线干扰因素所要求的间距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13米大得多。
北方一些城市对视线干扰问题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少于20米较合理,而南方特别是XX等城市因用地紧X难以考虑视线干扰问题,长此以久也就比较习惯了,未作主要因素考虑,只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
中高、多层点式住宅也有类似情况。
同时,侧面间距大小对居住区的居住密度影响较大,大多数地区都卡得较紧,因此难以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而各地又都能接受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内现行的一般规律,对条式住宅侧面间距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中高层点式住宅同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仅提出“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的原则性要求。
具体指标由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自行掌握。
建筑间距
住宅建筑应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o—南西15o〕,避免西向布置,住宅间距以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计:
大城市不少于2h,中小城市不少于3h,旧城改建区不少于1h。
不同形式的住宅建筑,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综合因素,其间距参照值如下: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平原地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8倍,老城区不少于0.8倍,山区不少于0.6倍〔南向坡〕和1.0倍〔北向坡〕;
〔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小于6m,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侧间距不小于13m;
〔4〕高层住宅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m,侧间距不小于13m。
例子一:
如果一幢多层住宅楼前边平行的建一幢住宅楼,过去会考虑到房子偏角等因素进行折减,最小楼间距只有12米也可能是达标的,但按照新标准,最小楼间距必须满足15米的要求。
一下子增加了3米,自然多了不少阳光。
例子二:
两幢住宅楼前后垂直布置时,先前的最小间距只要达到12米就合格,但新标准提高了15米。
楼间距因为标准不同发生了变化,更多的阳光也就进了你的家
新计算方法:
简化为三种形式一目了然
第四十一条新建建筑的间距,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
在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被遮挡住宅平行布置时,住宅正面间距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控制,其最小值在旧区不得小于1.25,在新区不得小于1.30,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且应当符合最小间
距的规定;
〔三〕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并列布置时为相邻住宅〕的最小间距按照上表规定控制。
〔四〕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垂直布置时,当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的侧面遮挡面宽超过15米,高层建筑的侧面遮挡面宽超过20米时,视作平行布置,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
〔六〕建筑遮挡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老年公寓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间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中,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控制的,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的建筑间距系数应当增加0.3,其他类型的建筑间距系数应当增加0.2;
〔七〕当平行布置时住宅遮挡非住宅建筑的,非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米,与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8米,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米。
[篇三:
XX日照间距规定2013.6.1执行]
XX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X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X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与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与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
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
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旧城区主日照面为东、西向的既有住宅和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更新改造时,更新改造X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卧室、起居室〔厅〕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第七条对不满足本办法日照标准的既有生活居住建筑,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时数。
第八条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认定一个主日照面。
山墙不得认定为主日照面。
第九条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需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标志性建筑。
第十条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属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XX建筑;
〔二〕临时性建筑;
〔三〕建筑外墙面擅自拆改的采光门、窗。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等规定,采用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模拟新建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
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经过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的分析报告。
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应当以《XX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为依据。
《XX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因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报送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与享有的最低日照标准在其施工现场、政府或者指定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遮挡建筑应当在满足被遮挡住宅日照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其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的遮挡面或者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有凹凸变化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遮挡建筑或者被遮挡住宅突出部位的外缘计算。
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住宅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
若被遮挡住宅底部为非住宅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住宅层的高度。
第十六条遮挡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
当短边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短边宽度。
第十七条遮挡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且被遮挡建筑为既有住宅的,新建建筑与既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
第十八条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十九条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被遮挡建筑为既有住宅的,新建建筑与既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
第二十条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最近点计算。
第二十一条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一〕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周边既有生活居住建筑所在地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且改变后的新建建筑为非生活居住建筑的;
〔二〕拟建建筑与周边既有生活居住建筑所在地均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按照近期改造计划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并分期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新建建筑降低周边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新建建筑降低周边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给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的空间环境等造成一定影响,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可以给予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一次性经济补助。
补助金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因规划方案修改、建设时序等原因,使先期建设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时数降低,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不予补助。
自本办法实施之后,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生活居住建筑,在其周边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使其原有日照时数降低,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利害关系人对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提出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利害关系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原日照分析单位对分析结果进行复核。
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日照分析单位再次复核;
利害关系人和建设单位就共同委托日照分析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日照分析单位再次复核。
再次复核的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与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由于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日照分析结果出现错误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房者,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最低日照标准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载明生活居住建筑依本办法应享有的最低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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