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中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体现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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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中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体现六
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中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体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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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中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体现
(一)
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中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体现
(二)
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中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体现(三)
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中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体现(四)
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中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体现(五)
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中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体现(六)
八、项目风险管理在FIDIC合同条件中的体现
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项目风险管理主要是如何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而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由哪方承担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在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之间合理地均匀分摊风险。
合同明确各方负责的风险后,合同双方再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对属于自己的可能风险进行风险管理:
风险预测与识别、风险评估与分析、风险处置与应对、风险监控。
业主和承包商普遍欢迎FIDIC合同条件的原因之一,就是它明确了工程可能遇到的风险,并在合同双方之间作了公平合理的分配,为业主管理风险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在风险分配方面,FIDIC合同有一个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划分风险的一个重要的标准,那就是在第一条定义中引入的一个重要的概念:
“不可预见”,即第1条1.1.6.8款“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不能合理预见”。
按照FIDIC的定义,如果风险是“不可预见”的,那么该风险有业主承担,否则由承包商自行承担该风险。
以“不可预见”界定划分风险承担者的概念,可以说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实施全流程。
最典型的条款有第4条4.1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就规定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遇到的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风险由业主承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工期和费用,但不能索赔利润。
1.1.6.8不可预见(Unforeseeable)
·根据定义,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不能合理预见。
4.12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UnforeseeablePhysicalConditions)
·“外部障碍的条件”指的是承包商现场遇到的外部天然条件,人为条件,污染物等,包括水文条件和地表以下的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商发现没有预料到的不利外部条件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
·上述通知中应对遇到的外部条件进行描述,并说明承包商无法预见的理由;
·承包商在此情况下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和措施继续施工,并同时遵守工程师可能签发的指令,如果指令构成变更,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处理;
·如果遇到的外部条件无法预见,承包商同时发出了通知,发生的情况也导致承包商支出了额外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则他有权索赔此类费用和工期;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之后,应根据第3.5款[决定]来决定是否理赔,理赔多少;
·然而,工程师在决定理赔承包商费用之前,可以审查在相类似的工程部分,是否以前碰到的施工条件比承包商在投标时预见的更为有利,如果是的话,他可以减扣相应的费用,但减扣的费用不得超过理赔的费用;
·如果承包商提供了有关他在投标阶段所预见的外部条件的证据,则工程师可以予以考虑,但不受其约束。
除了上述以不可预见为标准界定风险承担者之外,FIDIC合同条件的第17条风险与责任明确界定了不可抗力等风险属于业主应负责的风险,而工程从开工之日至工程被业主接收之日之间的工程照管风险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17.2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Contractor’sCarefortheWorks)
·从开工到接收证书的签发,承包商应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
§接收证书签发后,照管责任转移给业主方,但承包商仍需负责扫尾工作的照管;
·承包商照管工程期间,若工程,物品以及承包商的文件发生了损失,除业主风险导致的原因外,一律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若在签发接收证书之后,承包商的行为导致了损失,承包商应为该损失负责;
·对于签发了接收证书后发生的损失,若该损失是接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商负责的原因所致,则承包商仍须对该损失负责。
17.3业主的风险(Employer’sRisks)
·业主的风险包括下列各项:
1.战争以及敌对行为等:
2.工程所在国内部起义,恐怖活动,革命等内部战争或动乱;
3.非承包商(包括其分包商)人员造成的骚乱和混乱等;
4.军火和其他爆炸性材料,放射性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等造成的威胁,但承包商使用此类物质导致的情况除外;
5.飞机以及其他飞行器造成的压力波;
6.业主占有或使用部分永久工程(合同明文规定的除外);
7.业主方负责的工程设计;
8.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并采取措施来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高风险导致工程保险成为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在国际工程中,为了避免某些风险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对项目造成不利影响,工程合同一般要求对工程以及相关事项进行保险。
工程保险即是风险处置方法之一“风险转嫁”的重要手段。
FIDIC合同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列出第18条“保险”来对工程保险的种类和要求作出规范。
18.2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保险(InsuranceforWorksandContractor’sEquipment)
·投保方应为工程本身,永久设备,材料以及承包商的文件办理保险,投保金额不低于全部重置成本、拆迁费加上相应利润额;
·投保方应将保险的有效期一直保持到签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
·保险覆盖的范围为:
承包商负责的、发生在签发接收证书之前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以及从签发接收证书日期起到签发履约证书为止的这一段时间由承包商在其他工作中导致的损失,以及在这一段时间内其工作导致的损失,办理保险;
·如果专用条件中无相反规定,
1.本款规定的保险由承包商以合同双方的名义办理,
2.双方共同从保险公司接收理赔款,并作为专款,专用于修复损害的内容;
3.应覆盖第17.3款[业主的风险]以外的全部风险造成的损失,
4.应覆盖由于业主使用一部分工程而对另一部分工程造成的损失,以及业主风险中的第3,7和8项风险导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不能按合理商业条件覆盖的风险,对此类业主的风险的保险,每次的免赔额不得大于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数额,若无规定,则不对此类业主的风险保险;
·保险可以不包括下列情况下的损失,损害和修复:
1.由于设计,材料,工艺原因导致处于缺陷状态的工程部分,但对于缺陷状态直接导致其他工程部分受到的损失或损害,除下面第2项的情况外,仍需要保险;
2.因修复处于缺陷状态的工程部分而导致其他部分工程的损失或损害;
3.业主已经接收的部分工程,除非该部分工程的损害责任应由承包商承担;
4.仍没有运到工程所在国的物品,但不得违背第14.5款[拟用于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规定;
·若在基准日期1年以后,上述第4项的保险内容不能再按合理的商业条件继续投保,如果承包商是投保方,则他应通知业主,并附证据;
·业主收到此类证据后,应:
5.按规定的索赔程序,将承包商本来办理此类保险应支付的保险费,按合理商业条件计算出来的金额,从承包商处收回;
6.如果业主自己也不能按合理商业条件办理此类保险,则应认为业主已经批准了删减该保险内容
18.3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害保险(InsuranceagainstInjurytoPersonsandDamagetoProperty)
·对承包商可能在履约过程中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害和人员伤亡,投保方应为此类情况保险,以免合同双方对此承担责任,此处的物质财产不包括前一款保险的内容,此处的人员不包括承包商的人员;
·此类保险对于每发生一次事件的赔偿限额应不低于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数额,而且不限次数;
·若附录中没有规定,则本款不适用;
·如果专用条件中无相反规定,
1.本款规定的保险由承包商以合同双方的名义办理,
2.此处的物质财产保险应包括前一款未包括的其他业主的财产因承包商的履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此类保险可以不包括下列事项导致的赔偿责任:
(1)业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的权利和占有工程用地的权利;
(2)承包商实施工程和修复缺陷必然导致的损害;(3)“业主的风险”中列出的事项,但可以按合理商业条件投保的事项除外。
18.4承包商人员的保险(InsuranceforContractor’sPersonnel)
·承包商应为其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伤亡和疾病导致的赔偿责任办理保险;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单应保障业主和工程师,但该保险可不包括由业主或其人员的行为或渎职造成的损失和赔偿;
·该类保险应在雇员从事项目工作的全部时间内保持有效;
·分包商的人员的保险可由分包商办理,但承包商应保证分包商遵守本条的规定。
从上面的第18条规定我们看到,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项目应该进行的保险有三种:
1)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保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财产险;2)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保险,也即是俗称的第三者责任险;3)承包商人员的保险(包括业主人员),我们俗称人身意外伤害险。
另外,站在业主的角度,为了控制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承包商的职责以及如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的风险,FIDIC条件规定了在合同履行初始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一般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的28天内将履约保证提交给业主),从经济的角度来确保承包商按照合同恰当地履约,保证了业主的利益。
FIDIC合同规定,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应该支付给承包商一笔预付款用于开工前的动员费用以及购买工程材料等的费用,作为对等条件,承包商在获得预付款之前,应该向业主提交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以控制业主支付的预付款资金风险。
为了确保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履行修补工程缺陷的义务,FIDIC合同规定了业主在期中付款中扣除保留金(一般为5%)的权利。
在工程移交给业主后,承包商也可以用保留金保函换回剩余的2.5%保留金。
以下列出FIDIC有关保函的相关条款。
4.2履约保证(PerformanceSecurity)
·承包商应自费按投标函附录规定的金额和货币办理履约保证,以保证其恰当履约;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的28天内将履约保证提交给业主,同时抄报给工程师复印件;
·开出履约保证的机构应得到业主的批准,并来自工程所在国或业主批准的其他辖区;
·履约保证格式应采用专用条件后面所附的范例格式,也可用业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应保证,在工程全部竣工和修复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应保持一直有效,并能被执行;
·如果履约保证中的条款规定有有效期,如果承包商在有效期届满之前的28天前仍拿不到履约证书,他应将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相应延长到工程完工和缺陷修复为止;
·业主只有下列情况下才能依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
1.承包商没有按上面的规定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此时业主可以将该履约保证全部没收;
2.在双方商定或工程师决定后的42天内,承包商没有支付已商定或工程师决定的业主的索赔款;
3.在收到业主方发出的补救违约的通知之后42天内,承包商仍没有补救;
4.业主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
·如果业主无权提出履约保证下的索赔,但他仍这样做了,由此导致承包商的一切损失均有业主承担,包括法律方面的费用;
·业主在收到工程师签发的履约证书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14.2预付款(AdvancePayment)
·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承包商启动项目,但承包商在得到预付款之前应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
·应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清楚预付款的额度,分期支付的次数,支付时间,以及支付货币和货币比例;
·工程师为第一笔预付款签发支付证书的前提条件为:
1.他收到承包商按第14.3款[申请期中支付证书]的规定递交的报表;
2.业主收到承包商按第4.2款[履约保证]提交的履约保证;
3.业主收到一份金额与货币类型等同的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应由业主批准的国际(或地区)的机构开具,并符合专用条件中所附的或业主认可的格式;
·承包商应保证,在其归还全部预付款之前,该保函一直有效并能够被执行兑现,但保函额度可以随预付款逐步归还而相应递减;
·如果预付款保函有明确的有效期,并且在该有效期届满之前28天预付款仍没有全部归还,承包商应延长保函的有效期,直到预付款全部归还为止;
·预付款归还的方式是按每次付款的百分比在支付证书中减扣,如果减扣百分比没有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则按下面的方法减扣;
·当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款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减扣与退还)超过中标合同款额与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开始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抵扣预付款,每次扣发的数额为该支付证书的25%(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减扣与退还),扣发的货币比例与支付预付款的货币比例相同,直到预付款全部归还为止;
·如果在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签发之前,或者在发生终止合同或发生不可抗力(第15条,16条,19条)之前,预付款还没有偿还完,此类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偿还剩余的部分
九、项目采购管理在FIDIC合同条件中的体现
按照PMBOK理论,项目采购管理过程包括:
采购规划、发包规划、询价、选择卖方,合同管理以及合同收尾。
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采购管理只剩下合同管理和合同收尾。
合同管理就是管理合同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审查并记录卖方当前的绩效或截止到目前的绩效,以确定所需要的纠正措施,并为将来与卖方的关系提供依据。
管理与合同相关的变更,并在适当是管理与项目外部买方的合同关系。
合同收尾就是完成并结算合同,包括解决任何未决问题,并就与项目或项目阶段相关的每项合同进行收尾工作。
项目采购管理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合同管理和合同收尾。
合同管理就是工程师代表业主管理合同,确保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作满足合同要求的全过程;而合同收尾既是验收工程,又是履行法律手续,即结束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还是整理各种报表、记录和文件,并将其存档以备后用。
合同收尾管理在FIDIC合同中主要集中体现在第14条“合同价格与付款”,其主要相关的子条款有14.9款“保留金的支付”,14.10款“竣工报表”,14.11款“申请最终支付证书”,14.12款“结清单”,14.13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签发”,14.14款“业主责任的终止”等。
按照FIDIC条件进行合同管理和合同收尾,可使项目善始善终。
在投入使用后,可顺利地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不会使合同双方日后扯皮。
十、结束语
随着我国家加入世贸以来,不仅仅越来越多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上承接国际工程项目,为加强国际竞争力而需要熟练掌握国际惯例FIDIC合同,运用现代项目管理知识来管理工程项目;而且另一方面,随着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工程项目中的日趋广泛应用,我国传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正在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
因此,如何依照国际惯例,对实行FIDIC合同条款的建设工程项目运用现代项目管理知识来与国际接轨,对于我们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者来说用永远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对于那些没有采用FIDIC合同条件的工程项目,由于FIDIC合同条款的在处理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分担和权力义务上是比较公正的,各项程序也是比较严谨和完善的,因此我们可以把FIDIC合同条件作为一把尺子,一个准绳来对原合同条件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地方作一些补充和修正。
也可以以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惯例,在和对方进行合同谈判时推荐使用某些部分,某些条款,某些思路和某些程序去处理双方有争议的合同事项。
FIDIC合同本身其实就是工程项目的基本法,而合同管理也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对于一个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职业化项目经理人,不仅要熟练的掌握运用现代项目管理知识和技能,还要通晓国际工程惯例FIDIC合同条款,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融会贯通,将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合同管理为准绳,以现代项目管理方法技能为手段,才能在职业化的道路上走的更远。
另外,正确认识FIDIC合同条件所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把握其项目管理思想和相关原则,可以为我国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同时,对提高工程企业适应国际工程管理的能力,帮助工程企业的相关操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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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中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体现(五)
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中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体现(六)
八、项目风险管理在FIDIC合同条件中的体现
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项目风险管理主要是如何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而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由哪方承担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在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之间合理地均匀分摊风险。
合同明确各方负责的风险后,合同双方再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对属于自己的可能风险进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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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承包商普遍欢迎FIDIC合同条件的原因之一,就是它明确了工程可能遇到的风险,并在合同双方之间作了公平合理的分配,为业主管理风险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在风险分配方面,FIDIC合同有一个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划分风险的一个重要的标准,那就是在第一条定义中引入的一个重要的概念:
“不可预见”,即第1条1.1.6.8款“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不能合理预见”。
按照FIDIC的定义,如果风险是“不可预见”的,那么该风险有业主承担,否则由承包商自行承担该风险。
以“不可预见”界定划分风险承担者的概念,可以说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实施全流程。
最典型的条款有第4条4.1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就规定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遇到的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风险由业主承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工期和费用,但不能索赔利润。
1.1.6.8不可预见(Unforeseeable)
·根据定义,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不能合理预见。
4.12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UnforeseeablePhysicalConditions)
·“外部障碍的条件”指的是承包商现场遇到的外部天然条件,人为条件,污染物等,包括水文条件和地表以下的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商发现没有预料到的不利外部条件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
·上述通知中应对遇到的外部条件进行描述,并说明承包商无法预见的理由;
·承包商在此情况下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和措施继续施工,并同时遵守工程师可能签发的指令,如果指令构成变更,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处理;
·如果遇到的外部条件无法预见,承包商同时发出了通知,发生的情况也导致承包商支出了额外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则他有权索赔此类费用和工期;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之后,应根据第3.5款[决定]来决定是否理赔,理赔多少;
·然而,工程师在决定理赔承包商费用之前,可以审查在相类似的工程部分,是否以前碰到的施工条件比承包商在投标时预见的更为有利,如果是的话,他可以减扣相应的费用,但减扣的费用不得超过理赔的费用;
·如果承包商提供了有关他在投标阶段所预见的外部条件的证据,则工程师可以予以考虑,但不受其约束。
除了上述以不可预见为标准界定风险承担者之外,FIDIC合同条件的第17条风险与责任明确界定了不可抗力等风险属于业主应负责的风险,而工程从开工之日至工程被业主接收之日之间的工程照管风险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17.2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Contractor’sCarefortheWorks)
·从开工到接收证书的签发,承包商应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
§接收证书签发后,照管责任转移给业主方,但承包商仍需负责扫尾工作的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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