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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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2
5.1 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2
5.2 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4
5.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4
6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 7
6.1 监测对象 7
6.2 监测手段 7
6.3 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 7
6.4 含水层破坏的监测 7
6.5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 7
7 矿山公园建设要求 7
8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8
8.1 分类 8
8.2 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8
8.3 简化工程竣工验收 9
8.4 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均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0
8.5 地质灾害类治理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0
8.6 含水层破坏类治理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2
8.7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治理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2
8.8 其它配套次要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 12
9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 14
10 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申请书和验收书格式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其质量评定表 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举平、汪海、黄惠民、施杰、何小明、玉才诚、江日光、白爱忠、高武振、欧业成、陈家联、徐初来、闫清武、刘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2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象,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对象,治理恢复验收工程程序内容,工程验收的步骤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不含放射性矿产)的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133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L/T514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地质环境mininggeo-environment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mininggeo-environmentalproblems
是指受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
主要包括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三大类。
3.3
地质灾害geologicaldisasters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引发的危害矿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灾害。
3.4
含水层破坏aquiferbreakage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坏现象。
3.5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landformsandlandscapedevastation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质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3.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Integraterenovationofminegeo-environmental
是指为消除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
3.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mininggeo-environmentalmonitoring
是指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视性的测定。
3.8
矿山公园miningpark
是指以展示人类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进行科学考察与科学知识普及的特定的空间地域。
4 总则
4.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对象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预防和治理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4.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恢复”。
4.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和问题的调查、勘查和监测,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以及工程技术和植被恢复技术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有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城镇和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相吻合。
4.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对象是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各项防治和监测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治理恢复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外观质量。
4.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分为一般工程竣工验收和简化工程竣工验收。
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类矿山,经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可作简化工程竣工验收;
由财政出资治理恢复的矿山一律按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4.7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是“合格”才能通过。
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5.1 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1.1 分类
矿山地质灾害类治理,包括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的治理。
5.1.2 崩塌、滑坡的治理恢复要求
5.1.2.1 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可采用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注浆加固)、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次要工程进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5.1.2.2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应按照DZ/T0218-2006的要求
5.1.2.3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的要求。
设计有关参数应与经审批的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报告相吻合。
5.1.2.4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分级及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DZ/T0219-2006第5章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据实际情况作调整,对没有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大可降低0.05。
5.1.2.5 土石压脚的填土材料宜采用碎石土,土中的碎石粒径小于8cm,碎石含量为30%~80%;
也可采用矿山废石、废渣、废土。
填土材料应分层碾压或夯实,压实度要求为85~90%。
5.1.3 泥石流的治理恢复要求
5.1.3.1 矿区由矿山废石、废渣、废土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二类。
5.1.3.2 沟道型泥石流的防治:
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植被恢复,排水,拦挡和排导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5.1.3.3 坡面型泥石流的防治:
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修筑坡面排水沟,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
5.1.3.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应按照DZ/T0220-2006的要求。
5.1.3.5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应按照DZ/T0239-2004的要求,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吻合。
5.1.3.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的划分和主体工程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0239-2004中2.2.2和2.3.2的规定,但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系数,最大可降低0.02。
5.1.3.7 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5.1.4 地面塌陷的治理恢复要求
5.1.4.1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抽排地下水可能导致地面塌陷影响到居民和重要建筑的安全时,应按GB/T12719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采取防渗帷幕等工程措施控制塌陷带上的地下水位下降,控制地面塌陷的发展,减少危害。
防渗帷幕工程的技术要求,按DL/T5148的规定。
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应采取土地平整等工程措施治理,土地平整一般要求为应先清除塌陷坑内崩塌土和其他松软土后,从坑底部起用片石回填至地表下2m,然后再依次分别回填1m碎石与中粗砂、0.5m粘性土和0.5m表土,回填土材料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
对于需要排气、排洪水的塌陷,要留置排气、水管洞。
5.1.4.2 采空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应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
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导水地裂缝应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
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中11.2的要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5.3.5的要求,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5.1.4.1的要求。
5.1.4.3 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应修复原有的河流、水渠、地表水等水体功能,解决当地居民用水的基本要求,不能影响群众的居住安全和铁路、公路等交通安全。
5.1.5 地面沉陷的治理恢复要求
5.1.5.1 采空区地面沉陷的勘查可按照GB50021—2001中5.5的要求。
5.1.5.2 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宜采取监测、预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1.5.3 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可采取土地平整,或保留水面改造成鱼塘、景观水面、蓄水池等治理措施治理。
5.1.5.4 已稳定的地面沉陷区用废石、废渣、废土和削方岩土等进行充填作土地平整时,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当废石、废渣、废土含有有害成分可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关要求设衬垫隔离层,确保地下水和土壤不受污染;
保留水面改造成水塘、景观池、或蓄水池的,要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水体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水面周边堤岸稳定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5.1.5.5 因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导致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地面基础设施等受损,要进行加固、修复。
5.1.6 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的处理
5.1.6.1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矿山企业应建立监测机构,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及监测经费,采取监测与预警预防措施。
5.1.6.2 对于危险性较大且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负责帮助受灾害威胁的居民搬迁避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2.1 分类
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包括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和水质恶化的治理。
5.2.2 含水层破坏的勘查和治理恢复总体要求
5.2.2.1 对傍河、傍海、傍水库、傍供水水源地、傍城镇和集中居民点的矿山或深凹开采的岩溶区矿山,可能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应按GB/T12719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导致含水层严重破坏或可能对居民点、采矿工程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5.2.2.2 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主要含水层枯季平均地下水位埋深应满足当地供水的基本要求。
5.2.2.3 有毒有害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废土堆场、尾矿库区的淋滤水和有毒有害废石、废渣、废土、尾砂的治理、处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5.2.2.4 含水层破坏暂不宜治理恢复,或治理恢复达不到目的的,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的供水工程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的用水需求
5.2.3 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恢复要求
5.2.3.1 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地下水的流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层功能。
5.2.3.2 防渗帷幕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按照DL/T5148的要求。
5.2.4 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的治理恢复要求
5.2.4.1 可采用防渗帷幕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等堵截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5.2.4.2 防渗帷幕工程按5.2.3.2的要求。
5.2.4.3 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技术要求是采用粘性土内填实不小于20m长度,平硐口再加砌100cm厚的浆砌砖、石或混凝土墙。
5.2.5 水质恶化的治理恢复要求
5.2.5.1 可采用防渗帷幕措施封堵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防止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供水含水层串通。
5.2.5.2 防渗帷幕工程按5.2.3.2的要求。
5.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1 分类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主要分为边坡治理类、场地整治类和井口整治类。
5.3.2 边坡治理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2.1 边坡治理类的主要治理工程有削坡工程、边坡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次要工程有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5.3.2.2 一般边坡可按GB50330-2002规定结合当地经验评价边坡的稳定性。
5.3.2.3 具有外倾结构面、坡面已出现较深大卸荷裂隙、发生了较大变形或曾经发生过地质灾害等不稳定迹象的边坡,或拟作建设用地的建筑边坡应进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或边坡工程勘察;
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0219-2006的规定,拟作建设用地的还应符合GB50330-2002的规定。
5.3.2.4 当采场边坡、废石、废渣、废土堆边坡不能满足稳定性安全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不相协调时,可采用削坡工程进行治理,不同坡高和不同的边坡条件可选用不同的削坡坡型:
a)阶梯形边坡:
高度超过2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超过8m的土质边坡,可采用阶梯状削坡。
阶梯平台的宽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质情况以及其它地质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平台宽1.5m~8.0m,岩质边坡的台间距6m~12m,土质边坡的台间距4m~8m。
土质边坡和坡下有耕地或建筑物的岩质边坡的阶梯平台台阶面应修整为微向坡内倾斜。
b)折线形边坡:
高度小于2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上部强度低于下部的边坡,可采取上部缓下部陡的折线形削坡。
c)直线形边坡:
高度小于15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结构紧密的均质边坡可采取直线形削坡。
从上而下,削成同一坡度,达到稳定坡度。
5.3.2.5 当条件不允许削坡,削坡工程量大或仅采用削坡法还达不到稳定要求的边坡,应进行边坡加固,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加固工程:
a)注浆加固:
对造成边坡变形增大的张开型岩体裂隙和软弱层面,可采用注浆加固,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中11.2的要求。
b)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
对于地质条件易造成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应采用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方法治理,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的设计和施工应分别按照DZ/T0219-2006第7、8、9、10章的要求。
c)预应力锚索、长锚杆:
对深部(10m~100m)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或不稳定斜坡,宜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行加固,锚索、长锚杆的设计和施工应分别按照DZ/T0219-2006第8、9章的要求。
d)挡土墙:
对于软质岩,强风化的岩质边坡,松散土质边坡,和其他易造成塌方的边坡,宜用挡土墙支挡,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第10章的要求。
5.3.2.6 当边坡整体稳定后,对局部不稳定或防治表面的冲刷应采用护坡工程,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护坡工程:
a)干砌石护坡:
坡比小于等于1:
2.0的缓坡,可用干砌石护坡。
砌石厚度不小于25cm,砌石基础埋深不小于30cm,封顶用平整块石砌护。
b)浆砌石护坡:
坡比大于1:
2.0的边坡,或受水流或洪水冲刷的坡面,宜采用浆砌石护坡。
浆砌石护坡铺砌厚度25cm~35cm,而且,对除砂砾质外的边坡还应铺砌5cm~25cm砂砾反滤垫层;
同时,应沿纵向每10m~20m设置一道宽约2cm,用沥青或木条填塞的伸缩缝。
c)抛石护坡:
坡脚为沟岸、河岸,暴雨中可能遭受洪水淘刷的部分,对枯水位以下的坡脚应采取(抛块石、石笼抛石和草袋抛石)抛石护坡。
护坡抛石的厚度不小于100cm,坡度不大于1:
1.0。
d)混凝土护坡:
边坡的坡脚可能遭受强烈洪水冲刷的陡坡段,应采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护坡。
对边坡的坡比在1:
0.5~1.0、坡高小于3m的坡面,可采用混凝土护坡,对边坡的坡比大于1:
0.5的坡面,用钢筋混凝土护坡,必要时需加锚固定,混凝土厚度25cm~35cm。
e)植物护坡:
坡比小于1:
1.0的土质、强风化岩质坡面,可采取种草护坡,坡度10°
~20°
,坡面为土层和强风化岩,可采用造林护坡。
采用深根性与浅根性相结合的乔灌木混交方式,同时选用适应当地条件、速生的乔木和灌木树种。
在坡面的坡度、坡向和土质较复杂的地方,可将造林护坡与种草护坡相结合起来,实行乔、灌、草相结合的,适当密植植物或藤本植物护坡。
植物种植按5.3.6的要求。
f)砌石草皮护坡:
坡度小于1:
1.0,高度小于4m,坡面有渗水的坡段,可采用砌石草皮护坡。
要求为坡面下部1/2~2/3采取厚度不小于25cm浆砌石护坡,上部采取草皮护坡;
或在坡面上每隔3m~5m修一条宽30cm~50cm砌石条带,条带间的坡面种植草皮。
g)格状框条护坡:
在路旁或人口聚居地附近的土质或沙土质坡面,可采用格状框条护坡。
可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作网格的格状框条。
网格尺寸一般2.0m见方,框条宽30cm~50cm,框条交叉点用锚杆固定,或加深埋横向框条固定;
网格内种植草皮、或撒草籽。
h)坡脚挡土墙护坡:
削坡后因土质疏松或废石、废渣、废土等松散土石堆,可能产生崩塌,危害到行人、耕地、水利设施等安全的,在坡脚处应修筑挡土墙予以防护。
根据不同的地基、土质、环境等不同条件,和抗滑、抗倾覆、地基承载力稳定性分析结果选用不同挡土墙结构形式。
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中第10章的要求。
5.3.3 场地整治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3.1 场地整治类的主要治理内容是土地平整工程,次要工程有防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5.3.3.2 对较平坦或浅凹坑的场地土地平整工程,可采取土地平整和覆土工程,将场地整治成可供农林草用地或其他用途的用地。
农地和林地草地的土地平整坡度应分别不大于3°
和25°
,需要覆土壤的农地,其厚度应不小于50cm,覆土壤的质量应符合GB15618Ⅲ类土壤标准的规定。
5.3.3.3 对深凹坑场地,凹陷底面标高低于地下水位,又不具备回填土源条件的,或有景观要求的,
可作水面改造,建成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的水塘、景观池或蓄水池。
其水面周边堤岸岸坡应满足稳定要求,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5.3.4 井口整治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4.1 报废或闭坑的立井可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或在井口深50cm下浇注1个半径大于井筒半径50cm、厚度不小于30cm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上覆土,立井口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5.3.4.2 报废或闭坑的斜井应填实,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浆砌1座,墙基底嵌入斜井内不小于20cm、厚100cm的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至井口,并在井口浆砌100c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5.3.4.3 报废或闭坑的平硐必须从平硐口向里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至少20m,再在平硐口浆砌100c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5.3.5 排水工程的要求
5.3.5.1 排水工程包括地表排水工程和地下排水工程,是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和地质灾害类治理工程中的次要工程。
5.3.5.2 滑坡、泥石流区应设置截水沟,坡面和坡脚应设置排水系统。
5.3.5.3 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的外围应设置截水沟,地面沉陷和凹坑场地的水面应设置防洪排水系统。
5.3.5.4 废石、废渣、废土堆的土质边坡和作为建设用地的采场岩质边坡应在坡顶、坡脚和水平台阶上设置排水系统;
治理恢复为农林草用地、建设用地、水面改造的场地也应设置排水系统。
5.3.5.5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应设置排水沟。
5.3.5.6 加固和防护的边坡有地下渗出时应设置地下水排水系统,地下水渗出水量较小时可设置反滤层,地下水量较大时应设置排水盲沟或排水孔。
5.3.5.7 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第6章的要求,同时,对于有废石、废渣、废土可能堵塞排水沟的,应考虑1.5~2的堵塞系数计算过流断面面积,此外,平面布置应与项目区排水系统相结合,与周边排洪沟渠衔接顺畅。
5.3.5.8 地表截排水沟据排水沟比降和流速可合理采用土质排水沟、衬砌排水沟和三合土排水沟等不同的排水沟类型。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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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矿山 地质 环境 治理 恢复 要求 验收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