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三制标准化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0号)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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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交接班管理
第七条运行交接班是指运行各岗位人员工作的移交和接替。
发电企业运行岗位的交接必须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
第八条运行岗位的交接班必须做到严谨、周密、严肃认真、上下衔接,交接时必须进行整队交接。
交接形式以书面文字为准,必要的口头交代必须语言规范、清晰、明确。
第九条各发电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出本企业的交接班标准及实施细则。
(一)交接班标准要明确交接班前各岗位人员的检查时间、线路、项目、标准;
(二)交接班过程要做到交接双方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交班前半小时、接班后15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和办理工作票,但异常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四)交接班的内容:
1.运行方式及方式变动情况;
2.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部署情况,重点核对接地装置;
3.设备、系统缺陷和消缺情况;
4.全厂带负荷情况、潮流分布、负荷预计;
5.所辖设备的运行状况;
6.异常、事故及处理情况;
7.定期工作开展情况;
8.现场安全措施、运行方式与值班记录、模拟图的对应情况;
9.公用设施、台帐、器具及文明卫生情况;
10.上级指示、命令、指导意见。
第十条交班应做到:
(一)交清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
交清设备运行状况和设备缺陷、异动情况;
交清运行操作及检修情况;
(二)对发生的缺陷按《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三)对设备运行的各种情况进行准确、详实、全面的记录;
(四)对本班发生的异常情况按《运行分析管理标准》有关内容执行;
(五)做好管辖区域、CRT及表盘的卫生清洁工作;
(六)交清本班进行的定期工作,交清设备巡回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及处理情况;
(七)说明调度、上级的指示、命令及下发文件;
(八)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交班人应做详实的解答;
(九)对重要运行方式变更或设备缺陷、异动,交班人员应到现场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
第十一条接班应做到:
(一)接班前的检查:
查报表、日志记录;
查各表盘、CRT画面设备运行情况;
接班时主要运行参数及现场实际设备运行情况;
(二)查管辖区域及表盘卫生应达到文明生产管理标准要求;
清点公用材料、器具、图纸、仪表、台帐、钥匙、备品等;
(三)接班后,做到“五清楚”,即:
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清楚;
设备缺陷及异常情况清楚;
操作及检修情况清楚;
安全情况及预防措施清楚;
现场设备及清洁情况清楚;
(四)对新投入运行的设备必须由班长安排专人进行接班前检查。
第十二条遇有以下情况不能交接班:
(一)当班发生的异常处理不清及重大操作、事故处理未告一段落时不交接;
(二)岗位不对口、精神状态不好不交接;
(三)备用设备状态不清楚不交接;
(四)设备维护及定期试验未按规定执行不交接;
(五)调度及上级命令不明确不交接;
(六)记录不全、不清不交接;
(七)工作票措施不清不交接;
(八)工作票终结后,安全措施无故不拆除不交接;
(九)设备运行参数异常、缺陷记录不清不交接;
(十)岗位清扫不干净不交接;
(十一)工器具不齐全不交接。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交接班的规定
(一)交接班时遇有重要操作或正在处理事故时,交班值长应领导全值人员继续操作或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应协助交班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并服从交班值长的指挥,直到操作告一段落或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二)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交班人员应向值(班)长汇报,并继续留下值班,直到有人接班,方可进行交接班。
若接班值(班)未到,应由交班值(班)长召开接班班前会并接班。
接班人员精神状况不好,接班值(班)长必须找相应岗位人员代替,交班人员在代替人员到来之前不得交班。
第十四条交接班应正点进行,交接班以双方在运行日志上签字为准。
自接班人员签字时起,交班后运行工作的全部责任由接班人员负责。
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交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班前会内容
(一)了解接班检查情况,说明本值的特殊运行方式;
(二)设备、系统缺陷情况;
(三)针对设备存在的缺陷需做的事故预想,布置事故预案的实施;
(四)核对说明本值的负荷预计;
(五)布置、说明本值的计划工作及注意事项;
(六)布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班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班后会内容
(一)总结本值的工作;
(二)总结异常情况的处理过程;
(三)总结现场操作情况;
(四)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章违纪;
(五)对于构成异常的差错,组织分析,明确责任,总结教训,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交班班组管理流程
(一)交班前2小时对设备按巡回检查路线进行全面巡回检查;
(二)交班前1小时主值全面检查CRT画面及各表盘参数;
(三)交班前30分钟前应完成的工作:
1.主值、副值向班长(机组长)汇报检查情况;
2.外围系统值班员向班长(机组长)汇报检查情况;
3.班长(机组长)向值长(单元长)汇报设备运行情况;
4.各岗位按分工审查表单、各种台帐,审查无误后在规定位置签字;
5.按各岗位专责分工,将各种公用材料、器具、图纸、仪表、台帐、钥匙、备品等清点齐全;
6.值(班)长填写完毕值(班)长日志,再发生的事件随时填写;
7.各岗位人员填写值班日志、设备定期工作等台帐,清扫专责区及表盘卫生;
8.核对模拟系统图正确性。
(四)交班时应完成的工作:
1.向对应岗位的接班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代本岗位、本值(班)工作,尤其是运行方式变更、缺陷、工作票、操作票及其他异常情况。
2.得到接班人员准许,在运行日志上签字,正式交班。
3.交班后整队,值(班)长进行班后会总结。
本值(班)发生异常情况,如不能分析清楚,必须在交接班完成后,立即进行专题分析。
较大的异常情况,发电部应立即组织分析。
第十八条接班班组管理流程
(一)接班班长(机组长、单元长或值长)负责人必须提前30分钟,到岗了解上值(班)生产情况,以便在班前会时介绍生产情况。
(二)接班人员应统一服装,提前25~30分钟进入现场、整队,由班(机组或单元)长介绍生产情况及接班检查的注意事项及重点项目。
(三)散队后接班人员按巡回接班检查分工进行接班检查,检查现场设备、控制室检查CRT及表盘运行参数、日志、表单记录、管辖区域及表盘卫生,对应岗位进行交底。
并由接班人员填写接班前检查表,填写接班前发现主要问题一栏。
(四)班前会在接班前5分钟由接班班长(机组长、单元或值长)主持,各岗位汇报检查情况。
接班班长(机组长、单元或值长)简要交待运行方式、设备缺陷、重要操作、安全措施、事故预想、上级命令等。
(五)在无异常情况具备接班条件并接到班长(机组长、单元长或值长)接班命令后,方可进行接班。
(六)在运行日志上签字,正式接班。
第十九条交接班运行数据的分析规定
(一)运行人员应加强交接班运行数据的分析,接班人员应按各自岗位完成接班前检查表的填写,并按照参数合格范围一栏的参考值分析有关设备参数是否在合格范围内。
如发现设备参数异常,应及时向值(班)长汇报。
值(班)长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参数不超标。
(二)接班值(班)长在接班后应审核本班接班前检查表,并对照上一值的接班前检查表,进行数据分析,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异常变化,并记录分析内容。
(三)运行专责(主管)应每天检查分析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整理,形成专业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各发电企业应加强交接班的动态检查,制定相应的检查、抽查考核制度,发电部必须每天抽查一次交接班质量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安全监督部门对运行交接班管理工作应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章巡回检查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巡回检查制度是鉴定和掌握设备基本状况的重要手段,各企业必须以企业标准的形式颁布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巡回检查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
(一)明确检查、监督、考核的部门及职责。
(二)定岗位、定时间、定设备、定方法、定标准。
做到每个岗位有详细的巡视路线、巡视时间、巡视设备、巡视方法和巡视标准。
(三)明确每台设备的检查项目,明确项目的检查标准和参数,明确参数的预警值和报警值。
(四)明确达到预警值和报警值参数的逐级汇报制度和处理流程。
(五)明确巡回检查后参数、状态的管理方法、分析方法。
(六)建立设备的动态管理台帐,以利于及时抓住设备的劣化趋势;
为设备的状况、寿命鉴定、检修等提供依据。
(七)巡回检查技术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
预警设备、报警设备及趋势变化的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处理预案。
(八)明确特殊情况下巡回检查的条件、项目、内容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巡回检查分接班前检查、班中巡回检查、检修人员的定期检查(点检)。
第二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项目、内容及路线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巡回检查,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和变更检查内容,不得漏项,特殊情况需做特殊检查,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五条如遇事故处理或重要操作,不能按时巡检时,可由值(班)长决定临时变更巡视时间或省略部分巡视项目,同时应在值班日志中记录清楚,汇报运行专责(主管)。
在交班时交待清楚部分未检查设备,要求下一值巡检人员重点检查。
第二十六条巡回检查必须由能独立值班的人员、设备专责、点检人员担任,并做到“四到”即:
看、听、摸、嗅。
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时、细致地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检查,掌握设备运行状况。
巡回检查时不得从事检修维护工作。
条二十七条巡回检查时要配备手电筒、听针、测温仪和测振仪等必要的检查工器具。
带相关的检查记录表,及时记录有关数据。
第二十八条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如机组、设备发生异常,相关人员应立即按本岗位职责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电部对巡回检查的情况必须进行每日一次的不定时抽查,采取设立抽查考核牌等,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巡回检查如发现一般缺陷,可在检查任务完成后汇报,并登录设备缺陷。
如发现有威胁机组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重大缺陷,应立即汇报值班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设备停用或检修后,应进行每日一次的巡检,重点检查安全措施有无变动,安全标志牌是否齐全,与运行部分是否有明显的隔离标志或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巡检中如遇高压设备接地,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巡检时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要随时保持与高压设备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应加强巡回检查次数,同时对发现的异常参数及时分析、汇报。
(一)设备存在一、二类缺陷,新投运的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失去备用时,要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至少每小时对其巡回检查一次。
(二)雷雨、大风、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到来前、后,要对室外电气设备、煤场及其重点设备加强检查。
(三)在夏季大负荷高温天气时,要重点加强变压器冷却系统、主、辅机各冷却设备及转动设备的轴承温度、凝汽器真空、水塔水位等设备、参数的巡回检查。
(四)在冬季遇有寒流时,要对转动设备冷却水、油系统电加热、蒸汽伴热、室内外开关柜、开关箱内电加热装置、室外阀门井、水塔结冰等重点加强巡回检查。
(五)新投产设备、大修或改进后的设备第一次投运时。
(六)在设备启停过程中,特别是在设备启动过程中,必须进行就地检查监视,待设备运行稳定后方可离开。
(七)机组处于异常运行、特殊运行方式。
第三十四条巡回检查人员衣着应符合规定。
巡回检查过程中,尤其在夜间和异常气候时,应加强人身安全自我保护,防止摔跌、碰撞、烫伤、碾绞和触电等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巡检系统管理规定
(一)使用巡检系统的企业可不使用巡回检查表,但在智能巡检系统中应参照巡回检查表中的有关要求,明确检查项目的标准和参数,明确参数的预警值和报警值。
(二)发电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巡检系统的维护和软件修改。
对长时间停用或检修的设备,应根据情况修改巡检计划或停用相应的巡检点。
特殊情况下需加强巡回检查次数时,发电部应及时更改该巡检部位的巡检次数。
(三)巡检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对应巡测点进行巡检和读卡,巡检结束后应及时将数据传输到主机。
巡检系统有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及时汇报,巡检系统故障期间各岗位按企业巡回检查制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进行设备检查。
(四)发电部门应不定时抽查员工对巡检系统使用情况,每月月底对各岗位巡检率、巡检正确和到位率进行统计与考核。
第五章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管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轮换是指运行设备与备用设备之间轮换运行;
定期试验是指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进行动态或静态启动、保护传动,以检测运行或备用设备的健康水平。
定期轮换与定期试验统称为定期工作。
第三十七条设备定期轮换内容包括电气运行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锅炉运行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汽机运行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部分安全门试验、循环水出入口门试验、热工定期试验、公用系统定期试验,定期试验应包括消防系统、压力容器等公用系统及设施的定期试验。
定期工作包括每值、每日、每周、每轮值、每月、每季、每年的定期工作,以及不同季节、不同负荷和运行方式的定期工作。
第三十八条定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项工作必须有标准的操作票。
第三十九条各发电企业应根据设备实际情况制定定期工作的项目,制定各类设备轮换与试验的方案、周期及合格标准。
第四十条在进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前必须对被试验和被轮换(运行及备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制定出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试验、轮换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条各发电企业应明确制定出每类试验方案、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及详细的审批人员清册。
第四十二条定期工作开始前,要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采取预控措施,做好事故预想,确保操作安全。
第四十三条各发电企业要建立《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台帐》,完整、准确地记录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对在执行定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缺陷要认真分析,记录在台帐上,同时填写缺陷通知单。
第四十五条根据运行、检修规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由专人负责进行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工作。
工作内容、时间、试验人员及设备情况应在专用定期工作记录本内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由于某些原因,不能进行或未执行的,应在定期工作记录本内记录其原因,并必须由发电部相应专业人员批准。
第四十七条定期工作结束后,如无特殊要求,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被试设备及系统恢复到原状态。
第四十八条进行重要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时,应规定相关管理人员现场监护,并做好事故预想。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况时,并经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可不进行定期试验和设备轮换,但必须将原因记录清楚。
(一)设备有明显缺陷,如经试验将引起缺陷发展或导致运行工况恶化,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二)设备或系统运行方式处于不稳定状态或不具备试验条件,若经试验或轮换,可能造成设备异常或事故。
(三)备用设备失去备用。
(四)执行单机保安全措施,涉及主机安全及重要辅机安全的定期工作。
(五)其他由有关技术管理部门明文确定暂时不进行的定期工作。
第五十条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执行定期工作的,在条件具备时相应的班组要及时补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
×
发电厂接班前检查表
2.×
发电厂巡回检查表
3.×
发电厂特殊巡回检查项目表
4.×
发电厂定期试验工作明细表
5.×
发电厂定期轮换工作明细表
附表1:
岗位
检查路线
设备名称
检查项目
参数合格
范围
发现主要问题
值长
(单元长)
班长
(机组长)
主值
副值
助手
(巡操工)
-9-
附表2:
开始时间
参数合格范围
参数预警值
参数报警值
检查数据
注:
使用巡检系统的企业可不使用此表。
附表3:
注意事项
检查
数据
附表4: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日期
执行岗位
试验数据
发现问题
附表5:
轮换日期
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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