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协议第一版集团客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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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协议生效
第十一章争议和解决
第十二章协议整体性
第十三章附则
受信人: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授信人: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信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授信人(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除非本协议文义要求另作解释,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综合授信:
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类或几类信用支持的有条件承诺。
具体业务:
指根据乙方对甲方的综合授信确定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具体的授信业务。
最高授信额度:
指根据乙方对甲方的综合授信确定的,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间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各项具体业务形成的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
具体授信额度:
指在最高授信额度内确定的,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间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某一项具体业务形成的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
已用授信额度:
指在具体授信额度内,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间内尚未清偿的某一具体业务的债务本金余额之和。
具体业务合同:
指甲、乙双方就具体业务及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签订的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最高授信额度和具体授信额度
第二条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本外币合计,外币按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为:
大写人民币(小写RMB)。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最高授信额度涵盖原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号)项下的未结清业务授信额度在内。
第三条上述最高授信额度中,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如下:
(一)、一般贷款:
具体授信额度
(二)、银行承兑汇票:
具体授信额度
(三)、贸易融资:
有关贸易融资业务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或协议(编号)。
(四)、银行承兑汇票(先贴后查)贴现:
(五)、票据贴现:
(甲方作为付款人出票,持票人向中国光大银行申请商业汇票贴现的,占用甲方本协议项下的票据贴现额度)具体授信额度
(六)、其他:
(七)、其他约定:
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履行中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业务品种)仍可调整、变更,各品种间也可相互串用额度。
第四条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从年月日至年月____日止。
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但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具体授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
第四章最高授信额度与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五条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及其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逐笔向乙方申请使用各具体授信额度;
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结合乙方的信贷政策,根据本协议约定具体确定甲方申请的具体业务的名称、金额和期限。
第六条关于循环使用的规定:
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继续由新的同类具体业务使用;
但根据乙方要求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第七条办理具体业务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如具体业务合同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但如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未包括本合同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本合同第九条所列情形应视为具体业务合同的违约情形。
第八条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具体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费率,以及乙方应计收的各项费用,均由乙、甲双方在具体业务合同中另行约定,并以双方签署的每一笔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第六章最高授信额度和具体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九条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即有权调整最高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并单方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一)、国家的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甲方所在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三)、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甲方正在或即将遭受重大经营困难或风险;
(五)、甲方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体制变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七)、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八)、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乙方贴现或质押,套取乙方资金或授信的;
(九)、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十)、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十一)、甲方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
(十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诺事项;
(十三)、本协议的担保人出现严重资金短缺或重大经营困难,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十四)、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发生毁损、灭失,危及乙方的债权安全;
(十五)、发生任何其它的事件或产生任何其它的情形,依乙方的分析或判断,已经导致或即将导致甲方的偿债能力下降或乙方权益的损害;
(十六)、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日均结算余额低于已用授信额度之和的%;
(十七)、甲方未履行任何一笔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义务。
第十条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可以书面申请调整各具体授信额度,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即可调整,不受上条约束。
甲方的书面申请、乙方的书面批复视为对本协议第三条的修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为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采取如下担保方式:
(一)、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抵押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三)、出质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最高额质押合同》。
(四)、其他方式:
。
第十二条虽然本章约定了债权的担保方式,但甲、乙双方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如乙方认为必要,仍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担保,甲方不得以本章对担保已有约定为由拒绝提供其他担保。
第八章乙方承诺
第十三条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申请使用具体授信额度,乙方应及时受理并对甲方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甲方。
第十四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随意对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作出不利于甲方的调整。
第九章甲方承诺
第十五条按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清偿债务,并按期支付所有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具体授信额度内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七条授信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如实向乙方提供国内主要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及其他有关的经营资料。
第十八条授信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五)法律法规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结算账户,该结算账户日均结算余额应当不低于已用
授信额度之和的%。
第二十条授信期限内,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得影响按期向乙方清偿债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授信期限内,承担以下通知义务:
(一)、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人住所地、营业地更换,以及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改变等情形,应在更换或改变之日起15日内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在授信期间内,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甲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时,甲方均应立即通知乙方。
(三)、在授信期间内,甲方无论采取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申请解散、破产等终止企业经营活动,均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并须清偿所欠乙方所有债务或落实债务偿还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任何一项约定,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最高授信额度项下任何资金,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和具体业务合同。
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均负有全部赔偿之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诉讼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乙方与甲方根据本协议签订的每一笔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协议整体。
第二十六条如甲方不履行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签订的任一具体业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乙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可以提前收回所有未到期债权。
第二十七条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全部或部分授权给其它单位使用,并以被授权单位的名义与乙方签订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具体内容以甲方出具的经乙方认可的《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二十八条甲方在《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中不必明确第三条所述具体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甲方在《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中必须明确被授权单位是否可以转授权。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授信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于年月日于签订。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当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实现债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甲方对乙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
(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
2、不适用。
)
第三十四条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项下如发生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具体业务由(分行营业部或分行指定机构名称)具体承办,并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由(分行营业部或分行指定机构名称)承担。
第三十六条其他约定:
(本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中国光大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注:
本页仅用于我行归档留存,不给签约对方。
上述签章已双人面签
主办:
协办:
本业务合同签章与该客户《合同签章预留印鉴卡》/开户时预留印鉴核对无误
经办人:
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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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 协议 第一版 集团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