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第二版课件全集PPT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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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发展,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
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经济法体系的含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交叉融合问题、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的定义:
所谓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构成要素:
经济法规范2、构成方式:
经济法规范部门法经济法系统,包含横向和纵向关联。
3、研究方法:
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对经济法规范进行分类,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和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
第一层结构: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结构:
由亚部门法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第三层结构:
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分为成的若干小的部门法。
(二)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上述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学界的一种“基本”共识,体现的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过去也有学者主张把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等纳入经济法体系。
(三)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四)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紧密联系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联系更为紧密,经济法作为一个统一的部门法的地位更为牢固。
三、经济法的渊源,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1、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优势在于市场竞争,规制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守护神。
2、市场经济的重大缺陷和主要劣势是自发性和盲目性,为了克服上述弊端,必须进行宏观调控,而且唯有将宏观调控法治化才能科学有序,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都旨在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
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没有法治化的国家干预,就无法建立健全市场调节和市场体制。
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
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之于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第三章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准确把握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对于开展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学习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经济法宗旨与原则的深刻理解,有助于将经济法的总论和分论的研究紧密结合,增强经济法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识记经济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的概念;
领会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以及正确认识经济法宗旨的意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以及各类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的宗旨,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
(一)经济法宗旨的内涵与界定标准,
(二)正确认识经济法宗旨的意义,(三)经济法宗旨与其他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二、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二)本书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有效调制原则,
(二)社会利益本位原则,(三)经济安全原则,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经济法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是经济法的规范论中的一部分,与经济法本体论、价值论密切相关,是对本体论、价值论在制度层面的理论化和具体化;
同时,经济法的规范论又会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从而与后面的经济法运行论一章也存在紧密的关联。
深入理解经济法主体、行为方面的“二元结构”,掌握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及其基本含义。
主体理论:
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行为理论: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一)宏观调控机构,
(二)市场规制机构,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一)宏观调控行为,
(二)市场规制行为,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经济法规范论中的重要内容,是直接影响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调制受体的权力和义务、经济法责任的界定、经济法责任的类型等。
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特征、消费者权和经营者权、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调制主体的责任、调制受体的责任。
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本章围绕着经济法的运行展开讲解,将经济法的运行分为制定和实施两部分,前者是经济法运行的起点,后者决定着经济法运行的效果。
运行论是经济法总论部分的最后一章,是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之间的过渡。
影响经济法制定的外部因素;
经济法制定的特点;
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影响经济法实施的重要因素。
影响经济法制定的四大因素、我国经济法制定的现状、经济法的实施程序、经济法司法中的主要问题、改善经济法实施的途径。
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一、影响经济法制定的外部因素,二、经济法制定的意义,三、经济法制定的特点,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一、经济法实施的意义,有利于经济法权力(利)义务的实体化或实定化,二、经济法实施的特点,三、影响经济法实施的重要因素,第七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本章着重介绍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理,回答市场规制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
本章是总论阐述理论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的具体化,也是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共性理论问题的提炼,连接经济法总论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掌握的重要概念有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权等。
本章涉及的五个部分相关问题要掌握。
此外,在应用方面还要结合我国宏观调控运行实践,分析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关系的特征、原则、调整方法、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第一节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的概念,因此,对国家为了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在经济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的失衡、失调和无序,依法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使之朝着所预期的平衡、协调和有序方向发展的一系列行为,即可称之为宏观调控行为。
简言之,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2、宏观调控的目标,3、宏观调控手段,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1、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三)宏观调控法的定位,(四)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行为关系法律规范”的分析范式,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第二节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一、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二、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三、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一)不同手段的调控程序制度,
(二)不同环节的调控程序制度,(三)不同领域的调控程序制度,四、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
(一)归责基础,
(二)责任形式,(三)责任构成,(四)责任竞合,第八章财政调控法律制度,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财政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财政及其职能;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调整手段;
预算权的配置;
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债发行与流通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
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
财政及其职能、财政法的调整手段、预算体制、预算审批法律制度、国债调控与国债法、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财政转移支付与宏观调控、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财政调控法的基本原理,
(一)财政的概念及其本质财政的定义:
财政,从一般意义而言,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采取一定形式通过收支行为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1、主体:
国家2、目的:
实现公共职能3、形式:
收支行为4、实质:
社会产品的分配活动,一、财政及其职能,
(二)财政职能的演进与定位,二、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财政法的基本结构,(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四)财政法的调整手段,第二节预算调控法律制度,一、预算调控与预算法,二、预算体制与预算权的配置,预算体制主要解决以下主要事宜:
(1)确定预算管理的主体和层次;
(2)划分预算管理权限;
(3)规定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4)确立各级预算之间的分配办法预算权,即预算管理职权,其权力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又包括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各级行政机关。
三、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节国债调控法律制度,一、国债调控与国债法,调控基础货币供给量,贯彻实施货币政策。
有效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弥补财政赤字。
二、国债发行流通法律制度,(三)国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三、地方政府性债务法律制度,第四节财政支出调控法律制度,四、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一、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三、转移支付与宏观调控,四、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第九章税收调控法律制度,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其理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概念:
税收、税法、税法的课税要素、税法主体与纳税义务人、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纳税期限和地点等。
问题: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重复征税与税收逃避的防止;
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税法的课税要素、税法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商品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权及其配置等。
第一节税收调控法的基本原理,一、税收调控与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
(二)税收的调控功能,(三)税法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的实现,二、税法的基本结构,
(一)税法的概念,
(二)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三、税法的课税要素,
(一)课税要素的概念和分类,
(二)税收实体法要素,(三)税收程序法要素,四、税法的调整方式,五、税权的法律分配,
(一)税收立法权及其配置,
(二)税收征管权及其配置,第二节商品税调控法律制度,一、商品税法与宏观调控,
(一)商品税法的概念,
(二)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三)商品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二、增值税法的主要制度,三、消费税法的主要制度,四、关税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节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一、所得税法与宏观调控,
(一)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二)所得税法制度的基本模式,(三)所得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二、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制度,三、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制度,第四节财产税调控法律制度,一、财产税法与宏观调控,
(一)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
(二)财产税法及其外在表现形式,(三)财产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二、财产税法的体系,二、财产税法的体系,第十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金融的概念、金融调控及其特征、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调控职能、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调控的保障制度、商业银行法中的调控制度、外汇管理法中的调控制度等问题。
我国货币目标的现实选择、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调控职能、金融调控法的原则、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宏观审慎管理。
第一节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一、金融法与金融调控,
(1)金融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
(2)金融调控的手段以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为双支柱(3)金融调控必须依法进行(4)金融调控的目的是中央银行通过适度干预金融市场的货币供给量,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与原则,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相互协调原则,三、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常备借贷便利制度,四、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中国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在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执行、实施部门。
金融调控程序的法律规范金融调控法的决策程序与执行程序,第二节中央银行调控制度,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调控职能,二、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三、货币发行的基本制度,四、中央银行调控的保障制度,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制度,第三节其他金融调控制度,一、商业银行法中的调控制度,(四)与金融调控的联系,(三)与传统金融监管的区别,二、外汇管理法中的调控制度,(三)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
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
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
第十一章计划调控法律制度,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计划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其理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计划、国家计划、计划法、计划法体系等;
国家计划的特征、国家计划的分类、国家计划的地位和作用、我国计划法的立法状况、我国计划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等,计划实体法律制度、计划程序法律制度,产业调控法律制度、投资调控法律制度、区域规划法律制度和对外贸易调控法律制度等。
应用方面的计划实体法律制度和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计划调控法的基本原理,一、计划调控与计划调控法,一、计划调控与计划调控法,二、计划调控权的分配,三、计划调控法的调整手段,第二节计划调控法的主要制度,一、计划调控实体法律制度,二、计划调控程序法律制度,三、产业调控法律制度,四、投资调控法律制度,四、投资调控法律制度,五、区域规划法律制度,
(一)区域规划的概念和内容,
(二)区域规划法的概念和渊源,(三)区域规划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六、对外贸易调控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二)对外贸易法与宏观调控,(三)对外贸易预警应急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四)中国“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规划,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本章是市场规制法部分的“小总论”,是经济法总论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的具体化,是联结经济法总论和市场规制法制度的纽带。
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念、体系和地位,价值、宗旨和原则,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主要理论。
产业组织理论、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及其原因、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构成、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市场规制法的原则、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体制度、市场规制法配置制度、市场规制法责任制度。
第一节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
(一)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二)市场规制法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三)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及其原因(四)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一)概念
(二)划分标准的同质性(三)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四)关于特别市场规制制度(五)市场规制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构成,
(一)市场规制法的宗旨,三、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初级宗旨终极宗旨,
(二)市场规制法的原则,三、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四、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式,第二节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一、市场规制法主体制度,1、经营者2、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二、市场规制权配置制度,四、市场规制的责任制度,1、主体;
2、主观方面;
3、客体;
4、客观方面,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垄断和反垄断法的界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特征、表现方式;
反垄断执法体制的类型、执行的一般程序,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义,适用除外的条件和范围等问题。
垄断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相关市场的理解和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特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程序、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成因、反垄断法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第一节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一)垄断的概念垄断的定义:
1、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2、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4、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的定义:
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三、反垄断法的特征,四、反垄断法的基本结构,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一)相关市场及其界定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需求替代、供给替代,
(二)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四)危害,(五)违法责任,二、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二)行为类型,(三)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四)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五)成因与利弊(六)违法责任,三、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二)经营者集中的类型(三)动因和利弊(四)规制政策,(五)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许可,四、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
(一)概念行政性垄断:
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行为构成,(三)成因和危害(四)规制路径(五)违法责任,第三节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一、反垄断法程序制度概述,
(一)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
(二)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四)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二、反垄断执法程序,
(一)执法主体,
(二)一般执法程序,三、反垄断诉讼制度,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三)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赔偿制度(四)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章程等的效力认定(五)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被称为公平竞争法;
它与通常被称为自由竞争法的反垄断法一道,构成竞争法的完整体系。
理解和掌握不正当竞争的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与定位、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竞争关系的必要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的演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民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作用与适用;
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通常采取一般条款加列举的方式进行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一般条款(generalclause,generalklausel),是指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规范,一般表现为对竞争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对“不正当竞争”的概括性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法第二章则具体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体例,非专门式:
未专门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民法的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和处理(法国)。
专门、分立式: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专门、分别立法:
【德国、日本、我国(祖国大陆)等】。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专项立法,是德国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门、统一式: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专门、合并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制定“公平交易法”);
匈牙利(制定禁止不正当竞争法,但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一并规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多种功能的重要法律。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结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数字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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