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大排查检查表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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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设施设计
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查验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管理。
查验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3)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设施验收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查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
查阅验收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表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
2)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表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
(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不结合岗位实际照搬照抄,视为未建立)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
(不结合生产实际照搬照抄的,视为未制定)
1)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表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检查标准
1.从业人员培训
安全培训情况。
查阅培训记录、抽查相关从业人员。
(不了解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或不掌握本岗位基本安全操作技能,视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新招井下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抽查相关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2)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考核情况。
查验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不掌握本岗位基本安全生产知识,视为考核不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培训考核的真实性。
查验培训考核记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合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培训取证情况。
(1)查看矿山生产系统及工艺流程,了解矿山劳动组织和岗位安排,掌握应当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和数量。
(2)查看有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看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作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
通过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查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查验特种作业人员与证件的一致性。
对照证件查看在岗人员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培训档案
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
抽查档案记录(一人一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表5:
安全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六条、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1)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表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及时、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事故隐患排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1)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告知情况。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表7: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
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查阅有关文件。
(以包代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协议,视为未签订)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分包工程管理
分包工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
1)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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