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知识讲座0506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3933580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4.70KB
行政法律知识讲座0506Word文档格式.docx
《行政法律知识讲座0506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律知识讲座0506Word文档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这里,程序公正替代了结果的公正。
3.行政监督法。
行政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因为行政权力总是所有国家权力中权力最大、影响最广、涉及人数最多、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权力。
三大监督:
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基本理论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
今天我们讲的行政执法,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的特征:
主动性,特别注意必须依法主动,并依法进行,“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广泛性;
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特定的人和事;
强制性,强制性必须依法进行,必须依法强制。
(二)行政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备;
权限合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法;
程序合法。
滥用、越权等违法行为应当被依法撤销或宣布无效,违法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合理性原则。
执法行为符合行政的基本目的,手段方式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公平基础之上,体现一致性;
执法决定合情理、适度;
执法行为既能有效实现行政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相对人损害。
3.时效性原则。
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时间和讲求效率。
4.责任制原则。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许可法、处罚法和强制法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分八章共八十三条。
1.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无申请即无许可;
(4)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行为。
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的特定活动。
2.行政许可的分类。
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将行政许可分为:
(1)普通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例: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物品生产运输许可、卫生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特许。
是指资源类的管理。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采矿许可、林木砍伐许可、无线电频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取水许可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
(3)认可。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司法职业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证明、信誉。
(4)核准。
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消防验收、电梯安装核准、生猪屠宰检疫等、普洱茶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主要功能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5)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其主体资格的事项;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主要功能是通过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公示或者信誉、信息。
登记主要适用于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3.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设定许可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
凡是行政许可的规定都必须是公开的(实施主体、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准予决定)。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7)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申请和决定申请。
(1)提出申请。
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方式提出;
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申请。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四种处理:
予以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通常情况下,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出具受理通知单的同时,要将相关数据录入微机,不得隐藏、漏录窗口办件;
要求更正。
《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限期补正。
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被申请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申请。
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具体审查内容:
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能力。
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四是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
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决定申请。
当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上级机关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限期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予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经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八章共64条。
1.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法律制裁。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2)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亦称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组织。
我国拥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4.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1)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负有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任;
实施处罚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反对以罚代改或者以改代罚。
(2)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和第27条规定,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时效规则。
时效规则又叫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折抵规则。
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概念。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即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不需进一步查证;
有法定处罚依据;
处罚较轻微。
基本程序。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
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
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并告知权利;
执行;
备案。
(2)一般程序
立案。
应符合四个条件:
有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人;
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违法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
调查取证。
确定调查人员;
调查。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可采用询问和检查两种方式;
传唤;
收集证据。
听取陈述与申辩。
陈述和申辩程序包括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复核三个环节。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该行政机关指定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取证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对事实进行质证、辩论的活动。
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具体过程。
听证权的告知;
听证要求的提出;
听证的准备;
听证的举行。
6.行政处罚的执行
(1)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2)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停止行政处罚执行。
(3)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罚收分离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只开具罚款决定书,由当事人自己持罚款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一种制度。
(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
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原罚款基础上,每日按原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原罚款决定仍应执行;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七章共七十一条。
1.行政强制的概念。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适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
从保障人权出发,能不采取就不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
(3)正当程序原则。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行政复议或诉讼权;
行政赔偿请求权。
3.行政强制措施
(1)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有五种: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约束至酒醒”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③扣押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
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和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三项(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3)实施程序
一般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比如:
要实施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措施时):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法》第23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旦超出上述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冻结。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复议和诉讼权利等事项。
冻结的期限也是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在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程序:
发催告书。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实施强制执行。
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终结执行。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终结执行: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协议。
第42条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为了保障执行协议得到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划拨社会保险费等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法律 知识讲座 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