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塑化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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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塑化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华南塑化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莞市黄江华南塑化产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合法批准、提供塑料化工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服务商。
为规范中心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之规定,本中心采用现货连续交易等方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华南塑化电子交易中心受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心依托华南塑化电子交易网(网址www.scpc-,运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进电子商务技术,采用现货连续交易方式组织会员之间的化工原料及其产品的电子交易,并提供物流、资讯、金融服务等相关配套服务。
在中心和会员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保障各种电子化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中心有权按本规则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如会员在交易、交收等行为中发生争议,中心有权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中心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四条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会员进行电子交易。
中心及中心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中心电子交易。
本规则是中心、会员、指定监管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的公约。
第二章定义及其概述
第五条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依据本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经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塑料化工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交易是指在中心中介或主持下,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以及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塑料化工产品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七条交易席位是指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八条交易品种是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化工塑料类,按照中心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用于交收的标的物。
第九条交易员是指接受会员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该会员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和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的个人。
第十条现货交易是指在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买卖双方签订在交收日完成货物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是指会员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中心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中心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买卖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等进行资金计算、冻结、划拨的业务活动,结算单在公司网站“E企中心”查阅,连续现货和挂牌现货结算单合并在一起。
第十三条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四条交收日是指会员就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进行交易后的履约交货日期。
买卖双方在连续现货交收配对成功日之后、或挂牌现货指定交收日之后、或挂牌现货交易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为交收日(遇节假日自动顺延)。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依照本交易规则及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而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与现货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会员买卖双方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六条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交收申报时间、交收品级、交收地点、最少交收数量、最低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交收方式、延期交收补偿费率、仓储补偿费等。
第十七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九条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第二十条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单位为“手”,现货连续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同的商品数量在该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电子交易合同报价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章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依据本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经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塑料化工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如果会员买卖的商品电子合同属于国家危化品名单内的商品,则该会员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危化许可证》,否则会员不能买卖危化品电子合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为中心会员资格的经营者须填写中心制发的《入市协议》,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会员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入市协议》;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使用中心的有关设施,享用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三)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五)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心的交易规则及与中心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
(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席位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席位在中心所有交易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每日查询或提取中心结算数据;
(六)接受中心的业务监督,维护中心声誉;
(七)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须于情况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金额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收购、企业形式变更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经济纠纷。
会员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中心报告而造成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对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员不继续在中心参与交易,应向中心申请会员注销手续。
注销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会员仍对其交易帐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五章连续现货交易规则
5.1交易
第二十八条 现货连续交易是指在中心组织下,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以保证金形式进行交易品种的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经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
会员订立电子交易合同后,可以选择合同转让、可以选择交易日当天申请交收、也可以在日后申请交收。
中心采用延期交收补偿机制来平衡实物交收申请未获得满足的会员的利益。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中心为会员提供的,进行交易品种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并在撮合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的要约,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由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九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易时间为上午9:
00—11:
30,下午13:
30—15:
30,交收申报时间与交易时间相同。
如有变动,以中心公告为准。
第三十条延期交收补偿机制是指在每一交易日交收申报时段,提出交收申报但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买方(卖方)向在该交易日持有该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收取延期补偿费的一种制度。
延期补偿费是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商品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
当卖方申报量小于买方申报量时,未申报交收的卖方向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买方支付延期补偿费;当卖方申报量大于买方申报量时,未申报交收的买方向未获得交收配对的卖方付延期补偿费;当卖方申报量等于买方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补偿费支付。
第三十一条延期补偿费的收付及计算方式
(一)补偿费收付
提出交收申报但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买方(卖方)根据其未获得交收配对的数量按中心相关规定收取补偿费,每个交易日对补偿费的收付按日结算。
所有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按中心相关规定支付补偿费。
(二)计算方式
1、当买方提出交收申报但未获得交收配对,则:
每日补偿费总额=交收申报数量差总计×当日结算价×补偿费费率
某会员总计应收补偿费=该会员未获得交收配对数量×当日结算价×补偿费费率
某会员每天应付补偿费=每日补偿费总额÷未申报净订货总量×该会员未申报净订货量
2、当卖方提出交收申报但未获得交收配对,则:
每日补偿费总额=交收申报数量差总计×当日结算价×补偿费费率+交收申报数量差×仓储补偿费
某会员总计应收补偿费=该会员未获得交收配对数量×当日结算价×补偿费费率+该会员未获得交收申报数量×仓储补偿费
某会员每天应付补偿费=每日补偿费总额÷未申报净订货总量×该会员未申报净订货量
交收申报数量差指所有提出交收申报的买入订货量和卖出订货量的差值。
补偿费率和仓储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中心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对补偿费率和仓储补偿费进行调整。
延期交收补偿费的分配与缴付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精确到分。
第三十二条交易报价是指会员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申报的单位交易品种含增值税价格。
第三十三条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报价,报价分为订立报价和转让报价。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
(一)开盘价:
某一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交易日开盘时产生的第一笔成交价。
(二)收盘价:
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某交易日收盘前产生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三)最高价:
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
(四)最低价:
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
(五)结算价:
指某交易品种该交易日成交价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结算价按照最小变动单位取整。
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订货量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基准价。
(六)最高买价:
当前所有买进要约指令中的最高价。
(七)最低卖价:
当前所有卖出要约指令中的最低价。
(八)最新价:
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九)交收价:
交收当日结算价。
(十)涨跌:
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十一)买进量:
最高买价对应的买进要约数量的总和。
(十二)卖出量:
最低卖价对应的卖出要约数量的总和。
(十三)成交量:
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要约数量。
(十四)订货量:
会员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交收的要约数量。
第三十五条会员通过其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在其交易席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会员的交易行为。
会员必须对其会员席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会员进行交易应按规定向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手续费的标准如下:
(1)如成交价小于5000元/吨,交易手续费为1元/吨;如成交价大于等于5000元/吨,交易手续费为2元/吨。
(2)如货物单价小于5000元/吨,交收手续费为5元/吨;如货物单价大于等于5000元/吨,交收手续费为10元/吨。
第三十七条交易程序:
(一)会员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
(二)买方会员向中心交付保证金后,可以将购买指令输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卖方会员向中心提交仓单后,可以将卖出指令输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会员须向中心交付保证金。
为保证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中心实行仓单交易制度。
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须经中心注册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收。
仓单的有效期在中心公布交易品种时同时公布。
连续现货仓单注册的流程:
1、卖方会员从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仓单注册审核表》,并与中心联系获取适合货物存放的交收仓库。
2、卖方会员将《仓单注册审核表》和真实有效的权威质检部门的质检报告或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应标有货物的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检验项目、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和货权证明(购销合同、进货原始发票、上游供应商的货权转让证明等)向中心提交。
3、卖方会员从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仓单注册申请表》交给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可先传真,随即需将原件邮寄到仓库)。
4、指定交收仓库对会员的货物和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安排会员货物入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具相对应的《存货凭证》,将其中心联送达到中心(可先传真,随即需将原件邮寄到中心)。
5、中心根据《存货凭证》的信息将仓单录入交易系统该会员交易席位相应项下。
(三)中心实行履约保证制度,会员在进行交易前应有符合中心要求的足额交易资金或仓单。
(四)电子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匹配,当买进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时,则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为买进价和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撮合成交价是买卖双方签订、转让或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五)交易成交后,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其身份识别的、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等内容的电子交易合同。
交易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会员的交易终端上。
(六)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
当会员交易资金或者货物数额显示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的买卖指令。
(七)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
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八)会员在中心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买卖双方约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会员。
(九)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成交记录。
会员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心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没有对交易记录提出异议,视为会员默认交易记录数据正确。
第三十八条对于已提交的交收申请,买卖双方于交收申请日当日15:
30前,买方必须100%货款到位,卖方必须注册足额仓单,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申报在交易结算完通报交收结果。
第三十九条对于已提交的交收申请,但未获得交收匹配成功的申请,于交收申请日当日15:
30前,买方必须100%货款到位,卖方必须注册足额仓单。
交收申请日当日开始获赔延期交收赔偿费,赔偿费按日赔付,未成功交收的守约方,交收申请日当日开始获到延期交收赔偿费,赔偿费每日计算并划付,未守约方每日都要扣除自己份额比例的延期交收赔偿费。
第四十条中心根据交收申报请求在15:
30—16:
00进行交收匹配处理。
交收申报会员在15:
30之前需准备好交收所需的足额货物或足额货款资金。
第四十一条交收申请请求指令的买方或卖方,在当日15:
30之前,买方没有足额货款;卖方没有注册足额仓单,中心视其申报交收无效,系统自动撤销交收申报申请指令。
第四十二条对于已提交的交收申请,但一直未获得交收匹配成功的申请,在未获得成功匹配之前,会员可以申请“撤销交收申请”请求,申请“撤销交收申请”时段为每日交易时段同步;当获得批准之后,会员可以继续持有或转让该合约。
申请“撤销交收申请”成功会员,当日将不能获得延期交收赔偿费。
第四十三条实物交收违约,按交收申报当日结算价和中心公布的违约金比例,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同时合约终止。
违约部分不足1手按1手计。
第四十四条 中心实行交易报价涨跌幅限制制度,即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报价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在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时,电子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强制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匹配,但当日新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不适用“转让优先”的原则。
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限幅,控制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现货连续交易合约可连续持有,直至平仓或完成交收。
第四十六条新上市交易品种的上市指导价由中心确定并提前公布。
上市指导价是确定新上市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第一天交易价格涨跌幅的依据。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交易量的电子交易合同,当其结算价与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时,中心可以公布新的指导价。
5.2交收
第四十七条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中心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货物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十八条现货连续交易实行每个交易日实物交收申报制度。
买卖双方可在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段内进行当日交收申报,买方可进行收货申报,卖方可进行交货申报。
中心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
第四十九条申报交收的会员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申报交收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条买卖交收开票价为交收匹配成功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一条合约的最小交收数量以中心合约公告为准。
第五十二条交收流程
1、买卖双方在交收匹配成功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为交收日(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在交收日内必须办理完成交收所有手续。
2、交收申请日15:
30时,累计冻结买方电子交易合同总金额的100%保证金,卖方必需已注册足额仓单。
3、交收日第一日,交易中心给买方开具“提货凭证”。
4、交收日内为买方验货、提货,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验货、提货或办理货权过户手续,并给交易中心提交验货提货确认通知。
5、交收日内卖方必须按交易数量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
6、买方在交收日之内提前完成商品验货及其收到卖方发票无异议之后,向中心以传真通知方式告知提前完成交收,中心收到通知后,即刻给卖方划拨卖方订单总额的100%货款。
7、交收日第三个工作日16:
00之前买方没有提交任何交收异议申请通知,中心就默认为交收无异议(质量和发票都无异议),那么中心在交收日第三个工作日16:
00结算时,系统自动划拨卖方订单总额100%的货款。
8、交收日的三个工作日的仓储费、损耗费由卖方支付,如在这三个工作日内有周末或国家节假日,在周末或节假日期间涉及到的仓储费、损耗费由卖方支付。
9、买方如果验收货物后转存提单,则交收日之后的仓储费、损耗费等转存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会员应将交收的货物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四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中心指定的,为会员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仓储企业。
第五十五条指定交收仓库在收到中心卖方会员的《仓单注册申请表》后,初步核验并确认数量、完整包装,核对商品有关单据无误后,仓储公司负责开具中心制定的《存货凭证》一式三联,盖完章后送达至中心。
第五十六条货物交收匹配结果以中心通知的结果为准。
交收匹配的买卖方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华南塑化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交收合同》,合同成交价格以交收价为准。
第五十七条参与交收的买方会员在收到中心《提货凭证》后,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至指定交收仓库完成验货、提货(或办理货权转移)手续。
第五十八条中心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质检机构作为第三方质检机构。
会员对交收货物的质量产生异议,应在指定质检机构中选择质检单位,双方选择不一致的,由中心指定质检单位。
中心将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作为认定会员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指定质检机构须对其出具的质检报告负责。
第六十条卖方会员在接到中心发出的开具增值税发票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买方。
第六十一条替代交收商品的升贴水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及公告信息执行。
5.3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
第六十二条 会员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会员之间因在中心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中心协调解决。
协调不成,由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均判定其违约,违约会员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一)买卖双方未能提供交收品种所需的国家规定相关核准文件视为违约;
(二)卖方会员所交收的货物经过抽样复检,被判定为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视为违约;
(三)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视为违约;
(四)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六十五条出现上述六十四条情况之一时,交收违约处理办法按实际违约部分数量乘以交收申报成功日结算价总价20%,由违约方会员向守约方会员赔偿,并由中心进行资金划转,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若买卖双方会员都违约,中心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违约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数量乘以交收申报成功日结算价总价20%罚款,充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六十六条申报交收的会员配对成功后按当日交收价和交收数量进行结算。
不履约、部分履约、不能履约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部分货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
第六十七条 买卖双方会员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中心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细则调解。
如调解不成,争议方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机构裁决。
第六十八条 经中心认定的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中心有权取消其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六十九条 会员违反中心有关规定,中心视行为性质与情节可以降低其信用等级并给予警告、公布名单、暂停交易等处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构成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挂牌现货交易规则
6.1挂牌现货交易模式定义
第七十条本中心会员客户只能在本中心中介或主持下,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中心的挂牌现货交易系统,在我们指定的现货交易品种内发布买卖指令,会员卖方发布卖盘,买方会员针对卖盘进行下单购买后即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与现货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会员买卖双方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七十一条中心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9:
00-15:
30,中午不休市。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中心认为必要时,由中心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七十二条挂牌现货交易模式
(一)注册仓单挂牌现货交易模式:
是指会员卖方限于在中心指定的交割仓库完成提单登记(参照本章第八十条),将有占有权的提单到本中心注册,并在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登记形成的注册仓单,由会员卖方发布卖盘交易指令并与会员买方按照挂牌现货交易规则(参照本章第七十三条)进行电子交易的系列活动行为。
(二)定期仓单挂牌现货交易模式:
是指会员卖方的货物提单未经中心办理相关仓单注册手续,或货物在本中心交割库但未办理注册仓单;货物不在本中心指定交割库或仓库的提单;货物尚在运输途中且需经过一定时间内到达某个指定仓库的提单等,由诸多因素形成的定期仓单,会员卖方需要在本中心的交易席位上存入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简称:
履约金)对定期仓单的实现提供担保,由会员卖方发布卖盘交易指令并与会员买方按照挂牌现货交易规则(参照本章第七十三条)进行电子交易的系列活动行为。
(三)合约仓单挂牌现货交易模式:
会员卖方所归属的法人企业经中心审核批准同意后与中心签署供货协议(供货协议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形成的合约仓单,由会员卖方发布经中心审核同意后的合约仓单报盘指令并与会员买方按照挂牌现货交易规则(参照本章第七十三条)进行电子交易的系列活动行为。
第七十三条挂牌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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