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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暂行)
一一一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
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
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
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
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
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
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
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
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
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
(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 100 万元,
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 50 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
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
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
电话;
(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
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
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
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 70%。
第七条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不超过经贷款
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第八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最长不超过 3 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
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九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
期限贷款利率浮动执行。
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本行对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
上的,执行浮动利率,按年调整。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取房屋抵押方式、保证方式、质
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第十一条房屋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所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企
业。
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房屋不得为个人
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房屋须在西安市内,具有完全产权、能够在房屋管理部
门上市交易;
(3)抵押房屋以住宅为主,抵押房屋已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20
年,房屋类型以配套设施完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品质住宅和已形
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商业性房屋应有良好平稳的现金流入
预期;
(4)对标准化厂房、仓库、低端住宅、一般地段的商业网点、写
字楼和酒店房屋要谨慎介入;对于高价住宅、高档别墅应控制抵押
物成数审慎介入;严禁介入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
的房屋;
(5)抵押担保要取得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
承租人)的同意。
(6)以普通住宅抵押率最高不超 70%;以高档住宅(房价高于当
地平均住宅价格三倍以上)、高档公寓、别墅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
过 60%;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或标准化仓库、
厂房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 50%。
(7)抵押房屋价值按照本行入围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执行。
第十二条保证方式分为法人机构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1、法人机构保证
专业担保机构的进入,必须按照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准入审批;
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提供保证的,要求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具有较
强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在当地和所从事领域中具有绝对经营优势;
2、自然人保证:
要求自然人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第十三条质押方式:
如经营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
等。
第十四条经总行审批的信用方式及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章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十五条接受咨询
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
通过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客户贷款需求,根据其年龄、职业、
收入来源等,向客户介绍我行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及应提
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受理
借款人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有效居住证明
和婚姻证明及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等。
(二)经营资料
1、一般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近半年银行流水记录、其它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
权证、机动车登记证、金融资产凭证)等一项或多项足以证明借款人
收入和经营情况的材料,必要时提供个人所得税单和缴纳社保记录;
(2)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说
明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3)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小企业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公司)章程;
(2)企业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说明;
(3)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企业组织架构介绍、主要管理人
员工作经历证明;
(4)企业经营资格证明,如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
(5)企业连续经营记录,主要包括不低于 1 年的银行流水账单
记录、前二年及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必要时需提供企业完税
证明凭证;
(6)实物资产清单等;
(7)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企业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
目的审批文件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8)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资料
1、以房屋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
明、抵押房屋共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含承租人)出具的同意设定抵
押权的书面证明、我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所抵押房屋出具的评
估报告或询价报告;
2、以法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需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及能够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3、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贷前调查
(一)商圈(企业集群)的调查
重点加强对整个商圈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的总体调查,包括该
商圈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商圈覆盖范围、市场影响力、商圈的替
代性、主要商品原产地来源、商品成本优势、商铺产权方式、商圈内
商铺的流动程度、商铺租金价格、管理者情况、普遍的交易结算方
式等,从总体上评价该商圈的长期风险和竞争优势。
(二)对借款人的调查
1、对单个借款人身份合法性,资料真实性的调查;
2、对借款人公司和产品进行安全、污染、能耗方面的评估,考
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
3、对借款人历史经营状况调查,重点分析借款人的从业经历、
经营合法合规性、公司业务、工艺流程、经营盈利状况及所在行业
的前景和风险等;
4、对借款人还款来源调查,通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税单调查
其平均的资金流量,估算平均经营收入,评估客户还款资金来源的
充足性;
5、对贷款用途调查,主要了解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是否用于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6、对担保人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调查;
7、对抵押房屋的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抵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
法性,特别要严格审查抵押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是否根据物业类
型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及评估的技术线路和方法是否得当;商业
用房的各项参数(预期收益、收益期限、资本化率)设定是否合理,
数据采集是否有充足的依据;用于比较的样本是否合理;估价报告
是否根据房屋的具体条件(包括楼层、朝向、结构、成色、交通、配套
等)进行价格区域因素修正等,同时参考二级市场成交案例,分析抵
押物的变现能力等;以抵押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要重点调
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同地段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租赁
房产所处地段未来发展前景及对租赁价格的影响等情况。
第十八条调查报告的撰写。
结合贷前调查的情况,客户经
理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和贷款风险收益等,
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职业、收入等基本情况;
(二)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三)偿债能力分析;
(四)结论。
是否同意发放本笔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
利率、担保方式等。
第十九条贷款资料采集
贷款经办人员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记录并对贷款申
请资料审核无误后,由个贷录入人员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录入系统。
第六章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条审批人接受贷款资料后,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
审批,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批责任。
审批人要判断贷
款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贷款风险是否可控。
审批人
审批同意的,在《秦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授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经办行贷款
审查人审查同意的,在《秦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署审查
意见后,上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采用房屋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利证明实物需移交会计人员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
借款合同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并采集影像资料,落实贷款担保手续后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借款人指定的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划
付到借款人或供货方指定结算账户中,贷款的支付采取受托支付的
方式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
申请,并授权本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
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六条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
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借款人申请可以采取自主
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
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本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
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本行贷款资金支付情
况。
本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
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定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定期了解借款人联系方式、居住地点、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家庭重
大变化、抵押物、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其他融资和
负债等情况,随时监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形态变化,如发现重大
风险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经办行要将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合同文本、
担保资料、收贷收息凭证、贷后检查资料以及相关附件实行编号登
记,建立信贷档案。
第三十一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应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监测:
(一)借款人逾期超过 1 个月或多次出现在逾期催收名单中;
(二)借款人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家庭发生变故的,保证人经营
状况恶化的;
(三)借款人所属行业或企业易受国家或当地政策影响的;
(四)当地或特定区域内的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的;
(五)其他我行认为应予重点监控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法有效催收或借款人无力偿还等形成不良
的贷款,贷款经办行要及时进行双人调查,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
催收方案。
经办行要落实贷款监测、贷款检查、不良贷款催收工作。
对逾期及不良贷款定期发送《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时组织
催收,并向总行报告。
第八章贷后收回
第三十三条一年期(含一年)内的贷款可采取按月(季)付息、
到期还本的方式还款;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分
期还本的方式还款,本行要与借款人商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第三十四条贷款正常收回时,本行核心业务系统从借款人的
还款账户中自动扣收或借款人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到我行柜面归还当
期贷款本息。
借款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本行同意办理的,由贷款管
理人员书面通知会计人员进行提前还款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行有权依法处分抵
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
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四)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客户经理虚报、漏报、瞒报客户真实情况,或未
按规定认真调查、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资金损失的,将根据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支行,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视
其严重程度降低或取消其授权权限,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超越权限范围进行授信业务,或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即发
放贷款的。
(二)擅自改变贷款方式、合作条件的。
(三)擅自超出贷款担保额度办理业务的。
(四)有意逃避授权监督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秦农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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