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办发47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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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积极主动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太湖县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按照分级负责、上级督查下级,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部门、重要事项及关键岗位的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设置社会投诉电子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收集社会投诉信息,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指定专人处理群众投诉。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服务对象代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评议,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引导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按照合法途径投诉。
第六条专门监督检查应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范准确。
具体内容为: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是否协调规范运作;
(二)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等工作制度;
(三)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突出重点;
(四)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
(六)是否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
(七)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八)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九)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十)是否及时更新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
(十一)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十二)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太湖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公共服务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湖县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对象:
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方式。
公开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
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
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
将政务公开情况作为专项内容纳入年度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同步进行问卷评议。
(二)代表评议。
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三)网上评议。
在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期间,开设网上评议平台,由网民进行公开评议。
第五条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方案由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拟制并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评议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所涉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
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新闻发布会、评议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公布。
第七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太湖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书面通报,评议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评内容加权计分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湖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作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不主动公开的;
(四)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不履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提供或作出回复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九)违反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或造成有关政府信息损坏、丢
失的;
(十一)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
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二)对社会评议的意见建议和上级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社会评议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检查或对举报、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四)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和后果,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告诫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主动作出检查,认真整改,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十条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推卸、转移责任,或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建议,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湖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出行政应诉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
(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自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条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确系违法或者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依照职权责令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职责。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
第七条对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金融、税务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行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二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有关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并提出答辩状。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书面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当事人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当事人不履行、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湖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局、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县本级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根据本办法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必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政府领导(包括政府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
2、政府机构:
政府职能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领导成员、联系方式等),办公室内设机构及职能;
3、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招考信息,公务员录取信息(由人社部门负责公开);
4、政策法规:
行政法规、规章(由法制部门负责公开);
5、政府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规则、政府文件、政府办文件、其他文件;
6、提交人大报告;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8、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政决算报告,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年度财政收支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由统计部门负责公开);
10、政府会议: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其他会议;
11、政府重点工作(历年政府重点工作信息及执行情况);
12、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方案,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由财政、招投标部门负责公开);
13、重大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管理(由建设部门负责公开),土地征收(由国土部门负责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由监察部门负责公开);
14、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公布,突发事件处理(由应急办负责公开);
15、民生公益:
扶贫开发、教育、科技、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由扶贫、教育、科技、人社部门负责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由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开);
16、公告和新闻发布会:
政府公告,政府新闻发布会;
17、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法);
18.、依申请公开目录;
19.、其他。
(二)县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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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政办发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