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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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律师制度概述,一、律师和律师制度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和工作原则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四、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的概念,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
其特征为: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2.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性3.确立律师制度必须明确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惩戒规则、法律责任。
(三)律师制度的沿革,1.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奴隶制时期。
在罗马共和国时代,诉讼中有一种被称做“保护人”的公民帮助被告进行诉讼,陪同被告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为被告提供意见和帮助。
保护人一般由被告的亲戚或朋友担任,但必须是身份显赫的公民。
它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制度。
2.律师制度的确立近代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确立起来的。
资产阶级在同宗教、封建特权、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在刑事诉讼方面,针对封建专制审判制度中的“纠问式”、“审问式”审判方法,提出了辩论式给当事人辩护权和在法庭上进行自由辩论的民主审判方法。
同时还针对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野蛮的刑讯制度,提出,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产阶级法制原则。
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立法上相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英国在1679年,美国和法国在1791年,日本在1867年分别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得到辩护,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制度。
3.律师制度的发展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人数居世界第一。
美国人占世界人口的10%,律师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注册律师达70多万人。
参众两院中有60%以上的议员有律师资格,法官、检察官也是从律师中产生的。
历史上的50多位总统中,有20多位是律师出身。
(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的发展。
清末:
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1906年、未颁行,1910年编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未及审议颁行。
南京临时政府:
律师法(1912年3月)未及通过。
北洋军阀政府:
1912年9月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中国开始实行律师制度。
武汉政府:
1926年重新颁布律师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南京国民政府:
1945年制定了律师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党律师制度的基础。
2.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破:
19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1950年12月,取缔黑律师;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立:
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中首次提出了“合法辩护人”的概念;1956年1月10日司法部向国务院呈送了关于建立律师制度的请示报告,得到了批准。
否:
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的后期,出现反右斗争扩大化,很多律师被认为立场有问题,被错划成右派,律师工作夭折了律师制度被否定了。
恢复:
1978年3月5日的宪法,恢复了被告只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79年7月1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辩护的问题;1980年8月26日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又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及活动原则,
(一)我国律师的性质,有三种观点:
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法),
(二)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的其他文书。
(三)律师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和执业纪律。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4.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一)律师资格律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
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的条件和身份,是律师执业的前提物基础。
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1)基本条件2001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
(2)特殊条件律师法第七条规定: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2.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1)报名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学历条件如前所述。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2)报名程序:
由司法部公布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前后,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名。
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本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并交纳报名费。
(3)考试:
近年来一般都在十月中旬。
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以大学法学本科的14门主干课为主。
(4)考试成绩的通知与资格证书的颁发: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
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
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复审中发现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将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无效。
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二)律师执业,1.律师执业证书的申领律师执业证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规定颁发的确认律师身份的证件。
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方可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1)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品行良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2)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实习。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要在律师事务所中实习1年。
申请。
律师首先要受聘一个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应先申请将材料转交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审核和颁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通知申请人。
2.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律师执业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律师执业证书每年注册一次。
年度注册时,律师应当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年度工作总结;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律师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天课时的培训;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律师申请注册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逐级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审查过程中,发现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因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3.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时,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处罚期满后再予以发还;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时,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律师证书予以注销;律师由一个律师事务所转往另一个律师事务所时,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律师事务所,转所后重新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律师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
律师执业证书损坏的,应交回原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律师应妥善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四、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1.阅卷权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权就所承办的案件调查访问的权利4.发问权在刑事诉讼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有物证,并可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和授予的权限,可以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所有的权利。
6.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他的辩护人。
7.法庭宣判后,律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或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无必要准备时间的,有权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二)律师应履行的义务,1.律师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是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的财物。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防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与律师制度
(二),五、律师事务所六、律师协会七、律师的法律责任八、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五、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法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律师事务所的特征1.是从事律师业务的组织;2.不以营利为目的;3.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必须依法设立。
(二)律师事务所的任务1.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2.组织律师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3.组织律师学习法律知识,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
(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1.接受委托制度律师法第23条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
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个人不能收案。
2.案件讨论制度,3.业务档案制度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立卷归档。
律师业务档案分三类:
(1)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2)非诉讼类具体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
(3)涉外类,归档原则:
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立卷内容:
律师承办业务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记录等都应归档。
4.业务培训制度5.奖惩制度6.收费制度,
(1)实行统一收费制度;
(2)收费公开(明码标价);(3)按规定收取费用,有三种方式:
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
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
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议。
协商收费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计价方式。
协商收费适用于除仲裁和案件执行之外的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办理见证、提供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类法律服务、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风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费标准,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二年)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
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三)上下浮动幅度:
20,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
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
2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500015000元(3)审判阶段:
600030000元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
免加收5万10万元(含10万元):
610万50万元(含50万元):
5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
4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3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5000万元以上:
0.5(三)上下浮动幅度:
20,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他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
(4)收费争议的解决与处罚。
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回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因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违反价格规定收费的,视情况由价格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查处。
7.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和分配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财务检查和监督。
(四)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办所)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
(1)设立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3名以上的律师。
(2)与设立机关的关系设立国资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任免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销;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国资所具有下列职权:
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设置与分工;决定录用、辞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3)国资所的内部管理国资所实行民主管理,设立由全体律师组成的律师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
主任是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担任,由全体律师推选,报请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任命。
经济上独立核算,经费管理方式有“自收自支”、“差额补助”、“全额管理”三种,(4)国资所的终止和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资所终止:
设立机关决定撤销的;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国资所终止时应进行清算。
国资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第17条的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1)设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发起人的条件:
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申请律师事务所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2)合作人合作所的全体律师为合作人。
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享有表决权;担任律师事务所职务的选举权和被子选举权;监督合作人会议的执行情况;律师事务所终止时,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剩余财产的分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
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
合作人会议,收全体专职律师组成。
主任: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财务: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分配:
按劳分配,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4)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和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无人民币,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法律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情形。
合作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全伙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依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的,财产归合伙人律师所有,责任由合伙人律师承担的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条件与合作所相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2)合伙人合伙人指参与合伙合同的订立,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
包括:
原始合伙人,即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工作,承担发起责任的律师,年龄为得超过64岁。
此外的其他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必须专职从事律师执业,并且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合伙人必须在本所执业,非本所专职律师不得成为合伙人,不能享有合伙人的权益。
(3)入伙与退伙退伙分为三种:
自愿退伙,合伙人单方面退出合伙的法律行为。
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的有关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身份。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被依法注销、员销律师执业证的或取消律师资格的。
开除退伙,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
(4)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事务。
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个人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深圳早已出现。
2002年10月23日,上海首家律师事务所正式获准注册成立。
五、律师事务所的登记和年检,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由“字号+律师事务所”构成。
字号前可以根据需要冠以行政区域的名称,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核准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有固定的住所3.有律师事务所的章程4.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5.有3名以上的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的登记1.设立登记受理审核登记公告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三)律师事务所的年检年检是指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按年度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执业资格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未经过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执业。
登记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年检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1.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2.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3.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有不正当竞争行为;5.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6.违反收费管理规定;7.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律师事务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注销。
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可以注销该所。
因受停业整顿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恢复执业后30天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六、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需要,在本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分所经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
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1.设立分所的条件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4年;有20名以上的专职律师;提出设立分所申请前2年未受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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