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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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条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
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
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
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
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
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钟以上;
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
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播出系统
第一十一条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播放机、切换台(键控器)和播出矩阵(开关)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
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数据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十四条
(一)二级所用的数据库服务器应采用双机热备方式,并能自动切换;
(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采用独立设备对数据库做定时备份。
第一十五条一级所用的计算机网络应配置双交换机组成双路由,交换机信息流量应均衡。
第一十六条
第一十七条播出切换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十八条
(一)三级应配置跳线排,并配置具有断电直通功能的专业级播出切换台或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
播出切换开关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
播出切换台和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应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具有双电源的广播级切换设备;
应以键控方式进行台标、时钟和字幕的叠加;
主备播出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多频道播出系统宜采用分布式架构,形成总控、分控的播出模式。
第一十九条辅助播出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条
(一)三级应配置具有台标和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
配置可靠的时钟和同步信号设备(或由总控提供相应信号源),没有同步设备(信号)的应配置具有内同步功能的切换设备;
配置应急垫片信号源和标准的视音频测试信号源;
应能对全部源信号和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监听;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有可靠的高精度同步信号,设备应采用外同步锁相方式,且在播出关键设备上同步信号不应串接;
应配置循环播放的垫片;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配置伴音信号自动响度控制设备。
第二十一条二级以上播出系统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磁带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三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2台在线播放机;
当播出频道数低于5个时,应至少配置1台备份播放机,当播出频道大于5个时,应增加备机数量;
主备信号源应取自播放机的不同输出端口;
(二)二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3台在线播放机;
应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
(三)一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4台在线播放机;
应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
第二十五条硬盘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一)三级应配置主备独立的播出视频服务器;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播出视频服务器应配置双电源;
播出视频服务器的播出存储部分应有存储保护和冗余措施;
应配置播放机,实现应急播出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硬盘播出存储应采用分级存储策略。
第二十七条网络安全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三级应配置软件防火墙和杀毒软件;
配置的交换机应有划分虚拟局域网(VLAN)功能;
播出网禁止与外网互联;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硬件防火墙等安全措施;
配置2种以上杀毒软件;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网闸或采用平台异构方式、设置高安全区等安全措施;
应配置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和系统提前预警和实时报警,并实时记录网络和系统运行日志。
第二十九条一级应采用N+1或1+1方式配置备用播出系统。
第三十条
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第三十一条视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视频设备;
视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能并处于锁相状态;
视频系统输出的主备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
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视频设备;
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第三十三条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音频设备;
数字音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能并处于锁相状态;
音频系统输出的主备两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
主播话筒应直接接入调音台;
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音频设备;
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第三十五条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
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总控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接各工位;
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应配置与总控同步的时钟显示;
应具有同步信号;
摄像、放像、放音等信号源设备应有热备份;
有群众参与及外来信号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广电总局相关规定;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指示(Tally)系统;
应具备监看监听监测各级信号的功能;
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总控之间应具备双工通话能力;
应配置倒计时时钟;
同步设备(或信号)应有备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双色Tally系统;
主备同步设备应能够自动和手动切换,且具备失锁保持功能。
第三十七条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外来信号宜通过双链路传送至演播室;
(二)三级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传输至播出中心;
(三)二级以上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双路由传输至播出中心。
第三十九条演播室灯光及背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四十条
演播室的灯光应符合《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5045);
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
二级以上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UPS供电。
第四十一条对重大直播活动,应配置延时设备和切断装置;
直播视音频系统设备应与其它(灯光、扩声等)设备用电分开;
应配置足够容量的发电车,有条件的场所应配置UPS;
直播视音频设备应配置在线备用设备;
应有2个不同的路由或手段进行主备路信号回传;
应配置播出信号的返送监看;
直播现场时钟应与播出中心的时钟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条
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第四十三条卫星新闻采集(SNG)系统应配置广播级视音频设备。
SNG系统编码和调制设备应配置备份,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
应配置加密设备或模块。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上变频器和高功放设备宜为主备配置,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
车载卫星天线应配备电动伺服系统,具备自动寻星功能。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应配置监看监听设备和频谱仪,宜配置波形监视器,应具备中频自环和卫星自环监看视频信号能力;
设备应良好接地;
车载SNG系统应配备车载式或便携式发电机、车内外照明设施,应配备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空调装置。
第四十八条
总控系统
第四十九条信号调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条
(一)三级矩阵输入输出应配置跳线排;
长距离电缆传输电路应配置线路均衡设备;
在停电恢复后矩阵应能够保持停电前的路由状态;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主备信号应在矩阵不同的输入、输出板上,并经过不同的交叉点板;
主备通路的分配器板卡应安装在不同机箱中,主备机箱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大型矩阵应配置备用矩阵控制器或控制板;
矩阵应配置双电源;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矩阵应采用模块化结构;
主要电路板应支持热插拔;
宜配置两台矩阵,分别用于主路信号和备路信号的调度。
第五十一条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一)三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全台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
时钟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第五十三条同步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一)三级宜配置同步系统,为全台提供统一的同步基准;
(二)二级应配置同步系统,采用复合同步信号的应符合《数字分量演播室同步基准信号》(GY/T167)的相关要求;
(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同步发生器和切换设备;
同步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能够断电直通;
主备同步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第五十五条信号处理设备应确保音视频同步;
在停电恢复后保持停电前的配置状态;
宜配置具有双电源、支持热插拔的信号处理设备。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节目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三级配置的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主备传输设备和通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传输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备份编码复用设备;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段;
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宜配置系统级的在线备用编码复用设备。
第五十九条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第六十三条节目集成平台基带播出系统应参照本章第二节中一级的要求配置。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传输(TS)流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一)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
(二)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
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三)应配置跳线排和无缝切换的TS流切换器,TS流切换器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四)应配置循环播放的与播出系统表单结构完全相同的垫片;
(五)应配置具有TS流台标叠加功能的设备,宜配置TS流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
(六)应能对全部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监听,并能选择信号进行码流分析;
(七)应为主备配置,并配置第二备份播出系统。
第六十七条节目集成平台传输系统参照本章第五节相关条款中一级的要求配置。
有加密系统的,当加密系统故障时,应不影响用户的正常接收。
第六十八条
自台监测系统
第六十九条播出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七十条
(一)三级应能对播出链路上的关键节点以及接收的自台播出信号进行视音频监看监听,应配置信号异态声光报警设备;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的基础上,应能对关键节点信号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监测,并对节目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
第七十一条设备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一)三级应对播出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二)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宜配置监控网管系统,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网络状态等进行监测,发现异态能声光报警;
(三)一级应配置监控网管系统,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网络状况等进行监测,发现异态能声光报警。
第七十三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七十四条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设立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
机房环境
第七十五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二级以上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24小时闭路监视系统。
维护器材
第七十九条单一节点设备应有备件,二级以上应有其它重要设备的备品备件。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
二级以上应按照实际情况配置码流分析仪、视音频测试仪、频谱仪、示波器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八十二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八十三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二级以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三)一级应配置灾备系统,可设置异地备份播出系统,或配置卫星转播车等移动播出系统。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第二节
第八十五条转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一)对非本台播出节目进行转播前,应经过节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完善可行的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转播时,节目部门应有专人在播控中心负责,保证完整转播,并做好转播前后的节目切换和衔接工作;
应按上级要求使用延时器。
第八十七条直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八十八条
(一)开办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应经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开办的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应进行延时播出,使用的热线电话应开通来电显示;
(三)对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定现场负责人员;
(四)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
开播前30分钟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
(五)节目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直播现场和播控中心的协调,并负责节目的调整;
(六)大型重要现场直播需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现场直播的宣传、技术方案和节目调整等事宜。
应确定技术总指挥,负责应急预案和技术保障方案的落实。
第八十九条SNG业务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九十条
(一)SNG传送设备应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信号传送所用卫星资源应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租用;
(二)SNG信号传送前应制定应急预案,指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技术保障及协调等事宜,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快速处置;
(三)SNG传送的信号应加密后传送,信号传送及使用单位应对主要传送环节的信号进行监测,并与信号调度部门和卫星测控站密切联系。
第三节播前管理
第四节
第九十一条节目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九十二条
(一)标准清晰度节目带制作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223);
(二)硬盘中的节目文件应具有唯一的文件名作为标识,且标准清晰度节目制作质量参照《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223)执行;
(三)节目带的带盒及带芯上应标注节目名称、节目时长、起始点时间码和制作人、审核人等信息,并和串联单上的标识一致。
第九十三条节目编排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九十四条
(一)专人负责节目串联单的编排管理工作,串联单应经审核确认后下达播出部门;
(二)播出节目编排信息和变更信息等应及时发至相应部门;
从编排、下达到接收、输入,应制定分级的确认审核制度,各环节均应有责任人检查、复核并签字。
第九十五条节目部门应向播出部门提供经审查后的垫片节目。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节目送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九十八条
(一)送播节目应通过内容审查和技术审查,应与节目编排内容相符,并由专人负责送播。
节目带一旦送播,任何人不得擅自取走或修改;
送播节目带应至少提前一天完成上载,特别重要的节目应有备份送播手段,送播节目带再播时,应再审再送;
(二)临时送播带应建立专项管理机制,节目带时长小于20分钟的,应至少提前1小时送达播出部门;
节目带时长超过20分钟的,应至少提前3倍节目时长送达播出部门;
(三)在文件送播的所有迁移过程中均应有相应的校验机制,且采用开放的接口,使得各环节都能获取其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节目迁移至播出平台的截止时间;
(四)节目带管理人员应核查节目带的播出信息并做好出入库记录,对于有问题或者不能按时入库的节目带应及时与节目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十九条节目的播前技审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百条
(一)节目播出前应进行技审;
模拟节目带应符合《电视节目带技术质量检验方法》(GY/T120),数字节目带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223);
(二)采用硬盘播出方式的电视中心应有头尾检测环节,对入库节目文件是否符合串联单及播出格式要求等进行试播和检测;
(三)节目文件技审宜采取基于文件的内容质量监测系统自动审查与人工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先执行自动审查,自动审查选出有问题的文件再由人工复审;
(四)重播节目应重审。
第一百零一条字幕播出通知应使用专用通知单,字幕内容应经专人审核,播出前应进行预览、确认。
第一百零二条
第五节运维管理
第六节
第一百零三条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第一百零四条
(一)三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二)二级,停播率≤2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4%;
(三)一级,停播率≤5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86%。
第一百零五条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一)模拟电视播出系统通路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152)直播通道技术指标要求,三级达到丙级技术指标,二级达到乙级技术指标,一级达到甲级技术指标;
(二)数字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标准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通道技术要求与测量方法》(GY/TXXX)和《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12)的相关要求;
各数字播出系统相对应的等效模拟复合视、音频信号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152)的相关要求;
(三)数字高清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演播室高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信号接口》(GY/T157)、《演播室数字音频信号接口》(GY/T158)、《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223)和《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152)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用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前测试制度应包括播前测试时间要求、规范用语、测试信号源、检查指标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存档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一百零九条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第一百一十条
(一)运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播前测试流程、业务调度流程、检修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
信号切换操作流程、播出设备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
运维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参照《电视中心制作系统维护规程》(GY/T152)、《电视中心播控系统维护规程》(GY/T107)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应将播出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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