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指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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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第二章: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
一、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
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
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即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其中第4位为0~5是进口。
例如:
290520091059212345
台州海关年份进口报关单顺序编号
以杭州关区2009年编码为例,后6位顺序号按一定规则编制,6位数中,第一位0~5为进口,6~9为出口。
以进口为例,其中000001至200000为H2000计数器号码段,200001至400000为条形码管理号码段,400001至450000为预约通关条形码号码段,450001至480000为PNT手工税单号码段,480001至500000为船舶吨税税单号码段。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一)含义
进(出)口口岸亦称关境口岸,本指国家对外开放的港口及边界关口,具体而言是指设在一国关境内的对外开放的国际运输港口,国际民航航空站(港)、国际运输铁路车站、国际邮件交换局(交换站)、跨国(境)输出输入管道(线、网络)以及位于关界的国际运输公路通道等经一国政府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但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口口岸和出口口岸均特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
(二)填报要求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如,货物由舟山港进境的,“进口口岸”栏申报为“舟山海关”+“2904”。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运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如,货物由台州港出境的,“出口口岸”栏申报为“台州海关”+“2905”。
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指国家正式对外公布的并已编入海关《关区代码表》的海关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进口口岸”栏或“出口口岸”栏应视货物进出口情况,按以下不同的方式填报:
1、直接进出境的货物(加工贸易货物除外),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3、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4、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及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码。
如下表所列
首位代码
备案审批文件
B
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
K
保税仓库备案式电子帐册
C
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
Q
汽车零部件电子帐册
D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Y
原产地证书
E
加工贸易电子帐册
Z
征免税证明
F
加工贸易异地报关分册
RT
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
G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异地报关分册
RB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
J
保税仓库记帐式电子帐册
RZ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1、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
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2、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3、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香港CEPA、澳门CEPA,下同)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4、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5、涉及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单,填报备案的Q账册编号。
五、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1、进口日期
进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2、出口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在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时,系统会根据出口结关日期自动填写本栏目。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二)填报要求
1、日期均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2008年8月18日进口一批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为8月18日,进口货物接受申报日期为8月25日,“进口日期”栏填报为:
“2008.08.18”。
2、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七、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海关接受申报后,系统自动填写本栏目。
八、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核准,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专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编码结构
1.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指经营单位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为之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经营单位代码为10位数字。
如佳能公司(编码:
4404140055)。
2.编码结构
(1)第1至第4位数为进出口单位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2)第五位数为市内经济区划代码。
(3)第6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
“1”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
“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
“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
“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7”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
“8”表示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9”表示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4)第7至第10位数为顺序编号。
(三)填报要求
1、“经营单位”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经营单位为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3109915020),在“经营单位”栏,正确的填报格式为: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3109915020”。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经营单位”栏填报代理方中文名称及其编码。
例如,上海城建局委托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3101915031)进口黄桐木材一批,经营单位栏应填报为:
“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3101915031”。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2025”或外资设备物品“2225”)的,“经营单位”栏填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编码第6位是2、3、4的企业)中文名称及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公司进口”。
佳能公司(4404140055)委托珠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圆形针织机”5台,该栏应填报:
“佳能公司4404140055”,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
“委托珠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
4、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经营单位”栏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中文名称及编码。
广东省民政厅接受香港捐赠的御寒物资一批,本栏应填报为:
“广东省民政厅4401990000”。
若接受货物单位是非海关注册企业,申报前在属地企管部门申请临时海关注册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为“8”的单位是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
珠海市报关公司(4404180001)。
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
对于委托我驻港澳机构成交的货物,国内委托人为经营单位(中国境内法人)。
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委托香港大兴汽车进出口公司进口汽车,其经营单位应为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
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的,经营单位应按执行合同的企业填报。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统一签约,而由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则经营单位应为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3、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4、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
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
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例如,佳能公司(4404140055)为某出口货物的发货单位,“发货单位”栏正确的填报内容为:
“佳能公司4404140055”。
又如,清华大学委托某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实验设备,因清华大学没有经营单位编码,“收货单位”栏正确的填报内容为:
“清华大学”。
十、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员、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栏目。
十一、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就进出口货物交接、交换所磋商决定可采用的运输方式。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运输方式”栏专指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
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与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有实际的运输方式,也有特殊的运输方式,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只有实际的运输方式,如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等。
(二)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
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
实际运输方式和特殊运输方式。
1、实际运输方式
海关规定的实际运输方式专指用于载运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
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2、特殊运输方式
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仅用于标识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进出口货物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从境内保税港区外运入港区(不含直通)或从港区运往境内港区外(不含直通)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代码Y),综合保税区比照保税港区填报;
8、从境内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外运入加工区、珠海园区或从加工区、珠海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区外企业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形式出口报关的保税间货物。
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运输工具是指从事国际(地区)间运营业务进出关境和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工具。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运输工具名称专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种类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
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
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
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
(3)铁路运输:
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
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
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
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
管道、驮畜等。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
中转填报“@”。
(4)公路及其他运输:
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出口
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
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
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
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
3、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三、航次号
航次是指船舶、飞机等出航编排的次第。
航次号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免予填报。
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
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8位进境日期。
(5)其他运输方式:
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
中转货物:
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
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
3、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四、提运单号
提运单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该编号必须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
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提运单号”栏,主要是填报这些运输单证的编号。
主要包括:
1、提单(海运提单)及号码
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
提单号是指江海运输的承运人编排的号码,便于承运人通知、查阅和处理业务。
提单号一般在提单的右上角。
2、运单号
运单,是货物运单的简称,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的承认收到货物并同意负责运送至目的地的凭证,并规定了托运和承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
运单包括火车、汽车和航空器运输的货物运单。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填报进出口提单号。
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填报运单号。
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
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
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
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的贸易方式专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
(二)主要贸易方式、代码及其适用范围
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海关监管方式代码采用4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两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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