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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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增发
可参与
未知
融资融券
不参与
委托人(客户)限制
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公募基金的客户是大众】
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
单一客户委托;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
申购下限
【大集合: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小集合:
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区别:
小集合主要面向门槛高、投资更灵活、面向高端客户】
合同约定,一般起点较高,大额认购
资产净值不少于100万
主办方定性
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
审批制下计划管理人身份
批文or备案情况
资格由证监会批准,计划由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地方证监机构
证监会批文,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注:
间接贷款的银信产品已经叫停,要求从表外转到表内,银证合作大量开展】
资产限制性条件举例
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原始权益人不得违背募集资金用途专项说明与承诺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经济政策。
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客户限制举例
客户不少于2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自然人合法自有资金、真实身份;
法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其受益凭证。
自然人,自有资金合法持有;
法人,可以募集,但因合法,并承诺;
一定条件下接受证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
募集下限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一对一,投资灵活,限制少,独立托管,资金安全【与基金“一对一”比较】
投资证券限制
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自有资金参与限制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计划管理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计划受益凭证总金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
参与多个专项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计划管理人净资本的15%。
禁止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定向计划
费用内容
申购费、管理费、退出费、业绩报酬
管理费、服务费、托管费等
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
存续期
集中于3年、5年和7年,少数在7年以上
不固定,常见于2年-5年
比前两者短
止情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1、受益凭证收益分配完毕;
2、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专项计划不能存续;
1合同期届满未续期;
2、当事人协商一致;
3、管理人或托管人丧失相关资格不能履行职责;
管理人或托管人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不能履行
法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篇
(二):
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
2016-01-3121: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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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资管?
资管,即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
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
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
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
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
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
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
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
优势:
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
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
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
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
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
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券商资管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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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
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
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
保险资管
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宽。
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规模6833亿元。
保险资管因其行业特殊性,拥有先发的资金优势;
风险较低,安全性高。
因对资金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保险资管过于保守、弱势,产品收益相对偏低。
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为5.04%,市场可查询的主要几款保险资管产品的收益率大多处于2-3%。
银行资管
2013年9月末,银监会批准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宣告银行理财正式进入资管时代。
截至2013年底,试点银行均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申报,总规模超过100亿元。
客户基础好,具有平台优势,资金实力强。
资管能力不强,需要一个积累和发展的过程;
鉴于银行的国民地位,银行资管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更为谨慎,投资策略较保守,产品收益不高;
收手续费和业绩提成。
——————————
基金资管与券商资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原文是这么说的: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
1、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审核机制未完全放开。
对于普通集合理财产品,其备案机制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类似,均为事后备案,但对于创新类资管产品,以及定向资管产品,仍需要事前报批。
2、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主办人为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主办人可以是基金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控股的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
从风险管控对于业务发展的影响角度来说,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更为灵活。
3、证券公司资管产品需要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托管,而基金公司专户则放开了托管资格的限制,只强调托管制度。
从这个方面看,基金公司专户在现金及票据类产品设计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4、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受《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约束,在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杠杆率设计等层面,受证券公司主体风险指标合规需求限制,例如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等。
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风险控制由基金公司自行把控。
5、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收益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
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目前可享受公募基金产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该项政策对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
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
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
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
《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
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
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
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
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
较稳妥;
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二、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法律关系
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
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
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
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委托人限制
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
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4、净资本约束
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
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券商资管,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
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八大资管类型投资范围、相互嵌套和转让等政策对比总结大全(完整版)
目录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
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
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
四、份额转让市场
五、监管比例约束
注:
面对五花八门的各类资管产品,监管规则相应变得纷繁复杂,且变动极其频繁,监管君希望有一个系统性的可及时更新的政策整理,帮助读者了解各类资管产品设计背后的动机(往往是为了规避特定监管法规条款而设计)。
后续如果有政策变动,将会发布更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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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一)基金子公司
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
第
(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
第
(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
(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
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
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
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
(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
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
未上市股权也不在投资范围中。
所以新三板挂牌之前,以及pre-ipo企业无法投资。
(三)券商资管券商集合
投资范围:
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但不能直接放贷款、不能投资未上市股权、不能投资不动产,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项金融资产。
所以新三板挂牌前企业券商资管无法投资,即券商资管不能作为新三板股东进行挂牌。
债权投资,之前普遍借用其他金融机构产品作为通道,比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2014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委托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券商资管、基金资管等募集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堵死了其中一条债券投资通道。
还值得探讨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券商资管和基金母公司专户能否投资(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所以任何权益类都可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更没有问题)?
因为基金和券商资管法规是在2012年出台,2013年6月稍作修订,并没有针对性定义“股票”的范畴。
不过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措辞看都是将其定义为“股票”(非“股权”),应该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券商集合资管和基金专户投资范围的规定。
券商定向资管
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范围最宽泛)。
但券商定向资管可以进行债权融资,这样的优势为券商集合等无法放贷的资管产品提供了通道。
但2014年初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封堵了这一个模式。
此外协会专门发布《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124号,规范银行走定向资管通道,要求委托行300亿资产以上,禁止投资国家禁止性行业等。
银行和定向资管结合是帮助银行规避其自身无法投资的领域的方式,尤其是权益类产品。
过去比较通行的是委托定向投资和收益权互换设计银行结构性理财。
(四)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目前的投资范围包括:
银行间固定收益类债券、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非标债权”的融资项目、两融收益权、结构化信托的优先级(目前尤其是股权信托最为突出)、债权直投计划(试点项目,金额非常有限)。
目前银行理财仍然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总体而言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局限于债权,普通客户理财,股权以及不在投资范围之列的其他财产类产品。
不过后面讨论的部分嵌套问题,有可能为银行理财提供投资渠道。
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投资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上市及为上市股权投资。
在2014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列举了另类投资包括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投资品的理财产品。
相对而言,银行理财最大优势在于发行人的信用,所以一直以来带有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都有刚性兑付的预期,然而从风险隔离角度看,这是监管层所无法容忍的,所以银行理财需要从其自身信用中隔离,从制度上进行改造。
2014年7月银监会发文强制银行进行理财事业部改革,最新的事件是光大银行决定设立理财子公司。
银行理财中代客境外理财(QDII)的投资范围相对更广一些,尤其通过海外票据,几乎可以连接一切其他类别产品(外汇、大宗商品、股权、债券、衍生产品、其他混合产品比如优先股可转债等);
如果直接投资QDII基金则相对约束更多一些,比如不能增加杠杆,禁止投资住房抵押贷款或大宗商品,以及评级在BBB以下的债券等。
此外银行理财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新开户仍然较为困难,要求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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