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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监督、检查各在建项目经理部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6、参与公司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7、负责本合同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公司设备材料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及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各在建项目经理部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的具体履行执行及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监督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安全,监督采购租赁材料设备的验收、出入库、使用及保管;
3、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4、监督所管理项目的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审批权限】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或授权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八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净资产30%以上或合同标的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签订。
第九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审批后签订:
1、合同标的超过50万元的;
2、投资2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一十条合同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分包或采购租赁合同及投资20万元以下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由总经理或授权代理人审批后签订。
第二章合同管理主体内容
【合同的签订】
第一十一条合同主体的审查
1、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签订与该组织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3、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分包人的资信能力、专业经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4、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时,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经济合同。
第一十二条合同的形式要求
1、订立合同:
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第一十三条合同的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各类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操作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填写。
2、合同内容统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3、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合同应详细约定范围、规格、型号、商标、产地、技术参数、等级等内容,必要时需附清单,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
5、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并约定执行的先后顺序。
6、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尽量约定为本公司的住所地;
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8、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情况下,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时要求乙方提交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如特殊情况下不交履约保证金时,应做出说明并由当事人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9、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10、保密条款:
对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1、合同联系:
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人、联系方式。
12、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3、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一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1、合同洽谈前,经营管理部必须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过投标而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通知书、补疑纪要、往来函件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进行中标项目交底。
2、经营管理部组织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并负责具体条款洽谈。
3、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需提供担保、预付款、保证金、税金等各类费用的项目,财务管理部须参与洽谈。
4、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经营管理部负责起草文本,附合同评审表交相关部门(工程管理部、设备材料部、财务管理部、项目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领导(或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
5、经营管理部部长和施工方项目经理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6、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的项目经理部进行书面交底。
7、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第一十五条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1、合同洽谈前,经营管理部必须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近期主要工程业绩、主要机械设备工具清单、人员数量、安全资格证书、专业施工资质或劳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的法人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相关资料须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备案。
2、经营管理部在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自然人中进行招(议)标工作。
经营管理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3、专业(劳务)分包队伍中标后,在征得业主的同意下(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约定),由经营管理部拟订合同条款,然后附合同评审表组织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4、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5、对项目分包合同管理,按《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签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十六条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由设备材料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由经营管理部附合同评审表组织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与供应方签订合同。
合同文本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一十七条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订合同条款,由经营管理部附合同评审表组织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按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由其授权人负责签字。
超出授权范围的,报总经理审批后签字。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一十八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一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对方迟延履行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
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表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
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范围相同。
第二十一条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应按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
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主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资料移交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保存。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
第二十五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部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不按要求做好履行记录或相关资料不齐全的项目经理部,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补充,必要进行罚款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取证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处理,公司经营管理部应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1、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对项目分包履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变更争议,按《分包履约变更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及公司经营管理部,由部门经理和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拟定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或副总、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经营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经营管理部,由公司经营管理部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同时应当将合同正本及合同评审表上交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经营管理部建立合同档案及合同管理台帐。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经营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设备材料部、项目经理部设立的合同管理相关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不设合同管理相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专人管理,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骑缝章,特殊情况可分别办理。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确需带出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六条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
合同签订后交公司经营管理部留存一份,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经营管理部编号受控分发。
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公司经营管理部同意,由公司经营管理部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专用印章。
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合同管理员保管。
合同管理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合同管理员签领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经营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
经营管理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合同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四十一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公司职员或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1、XX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的;
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的;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
4、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并受到经济损失的;
5、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并未完善确认手续的;
6、遗失重要证据的;
7、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8、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的;
9、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说明。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01月01日起实行。
HY/JY/B/02/20xxA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公司的项目建设、施工管理及项目工程结算活动,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便于财务及时进行成本核算,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项目工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项目工程结算,是指项目工程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施工承包工程结算、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结算、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结算、合作经营工程结算等活动。
第四条项目工程结算的责任部门是公司经营管理部,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制责任人是项目合约预算工程师。
第五条本公司内的项目工程结算活动,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项目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的书面合同中约定。
项目工程的合同价款在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可以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三种方式或组合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短,工程量较小,工程造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
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包含在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不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可调费用,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包括:
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调整;
⑶设计变更;
⑷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项目工程的合同条款中,应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和约定:
1、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2、预付款、进度付款以及结算付款的方式及额度;
3、双方承担的风险范围、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4、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及保险费用;
5、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6、工程竣工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7、工程造价取费的基数及费率;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第三章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制与流程
第九条项目工程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按照下列规定与相关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标准、计价办法;
3、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和其他有效文件。
第一十条施工承包工程结算的编制与流程
1、施工承包工程结算书由项目经理部的合约预算工程师组织编制,公司经营管理部组织审核并协助跟进发包人的核定工作。
结算书所有内容必须有编制人、审核人的签字确认。
2、施工承包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施工合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指令、现场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方案、施工日志等。
3、施工承包工程结算书编制的内容:
编制说明、项目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费用明细表、合同项目清单、设计变更项目清单、现场签证项目清单、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计算表、单价计算表、其它要求的资料等。
4、工程竣工完成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的方式、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和施工承包工程结算书。
5、发包人要求对全部或部分工程量进行核实的,发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
承包人收到通知而未参加的,将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
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发包人核实的结果无效。
6、全部工程量包括以下几部分:
⑴固定部分:
合同清单约定的工程量;
⑵增减部分:
根据发包人和设计需要发生了变更,影响了工程量的增减;
⑶附属、配套、零星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
双方核实工程量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工程量计算表》计算出全部工程量,双方签字认可后,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
7、全部工程量确定后,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承包工程结算书,组织整理好涉及全部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经承包人核实后,由发包人按照工程造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工程造价结算书》,经承包人认可且双方签字后生效。
8、政府投资的项目,根据合同规定还需经过政府审计局或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的,以最终的审定工程结算为准。
第一十一条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的编制与流程
1、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结算书的编制需在分包工程全部完成后或合同终止后进行。
由项目经理部的合约预算工程师编制,项目经理审核,公司工程管理部及经营管理部组织复审及审定工作。
结算书所有内容必须有编制人、审核人、复审人的签字确认。
2、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的依据:
分包工程合同、完工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指令、现场签证单、项目经理签认的工程量确认单等。
3、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结算书编制的内容:
编制说明、支付证书、分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分项工程结算费用明细表、合同项目清单、设计变更项目清单、现场签证项目清单、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计算表、单价计算表、其它要求的资料等。
4、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项目经理部合约预算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完工报告和原始现场签证单。
完工报告及原始现场签证单需由项目经理部相关职能人员填写,需标明完成的施工范围、具体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等情况,合约预算工程师据此并结合施工图纸对合格工程进行工程量计算。
项目经理部合约预算工程师要求对全部或部分工程量进行核实的,应提前两天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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