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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9、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10、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1、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2、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13、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14、党内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15、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16、(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17、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18、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19、党员有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的责任和权利。
20、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2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2、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24、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五条原则,分别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8、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29、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3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指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是: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33、党员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4、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35、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
(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36、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予以辞退。
3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38、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0、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1、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必经程序)。
42、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43、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45、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46、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4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48、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9、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50、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51、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52、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53、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54、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55、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59、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60、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61、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6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63、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6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65、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6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68、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69、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70、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1、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72、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3、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74、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75、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6、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77、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78、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79、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80、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
8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82、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8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
8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8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86、中央规定禁止利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87、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88、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89、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90、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要严明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和(违反规定插手经济活动)等行为。
91、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严明“四大纪律”提出了具体要求。
92、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要严明党的群众工作纪律,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93、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警惕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
94、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95、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给予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
96、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必须严肃处理的五种行为中,关于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97、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允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98、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99、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100、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中规定,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101、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102、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10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规定,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104、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05、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领导干部不得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06、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者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
107、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不得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8、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109、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市)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以引进资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110、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111、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112、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113、禁止领导干部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114、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确定,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建成具有河北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
115、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工作方案》提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干部(经常性考察)机制。
116、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要求,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进一步增强。
二、单项选择题(共136个,每题2分)
1、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C)。
A、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B、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
C、实现共产主义
2、党员有义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B)做斗争。
A、不正之风B、消极腐败现象C、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3、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C)参加和申辩;
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解。
A、无权B、必须C、有权
4、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C),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A、思想路线B、组织路线C、群众路线
5、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员外,都由(C)产生。
A、上级B、集体C、选举
6、党内监督以(A)为指导。
A、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
B、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7、《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对(A)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A、下一级B、上一级C、同一级
8、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应当协助(B)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A、上级B、同级C、下级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C)的重要依据。
A、组织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
B、工作评定,业绩突出,选拔任用
C、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
10、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C)。
A、上级党委B、上级纪委C、上级党委、纪委
11、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A)处分。
A、警告、严重警告B、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1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B)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A、中国人民B、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C、中华民族
13、中国共产党以(A)为行动指南。
A、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B、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C、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4、党员有权在(A)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A、党的会议上B、公开场合C、适当场合
15、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C),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A、提出意见B、提出建议C、声明保留
16、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A)。
A、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B、记过、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C、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7、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C)。
A、党员干部B、党组织C、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18、以下哪些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A)
A、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B、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C、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19、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中,党委(党组)负责(C)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A、指导、帮助B、指导、协调C、领导、组织
20、《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
A、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B、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C、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21、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A、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B、可以在党的会议上随意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C、可以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2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C、保障党员的权利
2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B)
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C、热爱领导工作
24、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D)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A、集体领导B、集体讨论
C、民主讨论D、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25、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A)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A、1年B、2年C、3年D、4年
★2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B)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A、10天B、一个月C、2个月D、5天
★2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28、某党员有2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分别受到严重警告和留党察看处分。
按合并处理规定,该党员实际受到何种处分(B)。
A、严重警告同时留党察看B、留党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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