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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
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F22)由法定代表人实施(F13)。
【图例】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会(股东大会)——权力机关
董事会(执行董事)——执行机关监事会(1至2名监事)——监察机关
经理
F22: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上述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原被告是谁?
诉讼时间?
判决有追溯力吗?
F13: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公司的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F2)—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注意区分“股份”、“出资额”和“股权”
(2)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F1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二)公司的一般规定
1、公司的设立
(1)含义: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行为。
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也不同于公司成立。
(2)设立方式(F78)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人是筹办公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
(3)设立行为的特征
2、股东
(1)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2)股东的范围与能力。
(3)股东权的实质是社员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或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3、公司的章程(F11)
(1)概念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2)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公司资本三原则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
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制度上: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F36、92)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F128)
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F143)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上述第c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
(三)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F23)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F24)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
①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F26)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②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F27)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F28)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F31)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负责吗?
(3)抽逃出资呢?
(4)出资无所有权呢?
(5)他人替代出资呢?
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取得和公司的成立有何影响?
公司偿还债务的财产包括什么?
3、股权的取得与证明(F33)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股东的基本权利
(1)知情权(F34)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对比股份公司(F98)。
(2)获取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F35)。
对比股份公司(F167)。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①组成和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对公司法所列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会签制度”(F38)
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F40):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F39、41):
一般是“三步走”;
例外: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③表决规则(F4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特别决议事项(F44)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执行董事)
①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董事长(F45、46)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董事会的表决规则(F48、49):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③执行董事(F51):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监事会(监事)
①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F52、53)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②监事会(监事)的职权(F54)
③行使职权的费用(F55、57)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和手续(F72、73、74)
内部: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
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上述三项规则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股东的退出机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F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分红的利与弊——巴菲特的伯克希尔?
哈撒韦公司的启示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F76)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四)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含义与意义(F58)——一人公司的利与弊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五大风险防范措施
①特殊的资本要求与“计划生育”(F5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身份公示(F6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重大决定公示(F6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④强制审计(F6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⑤推定混同(F6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
(1)含义(F65)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殊的组织机构:
①股东(F67):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②董事会的构成(F68):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③监事会的组成(F71):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F79)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F81)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3)募集设立的程序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②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③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④制作招股说明书⑤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⑥申请批准募股⑦公开募股⑧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会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⑨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F95)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①会议的召开:
定期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F101);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F102);
股东的提案权(F103’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一般的表决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该种股份能分红吗?
③特别决议事项(F104)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董事会
①组成与任期(F109)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②董事长(F110)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议事规则(F112)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中途退席如何处理?
④议事程序与责任(F113)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监事会(同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1)股份的含义与分类
普通股和优先股;
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2)股份有限公司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F142)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此为“原始股”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六)公司的高层人员
1、高层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条件(F1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人可否?
非股东可否?
公务员可否?
哪些公司必须有职工董事或者监事?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F14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股东的维权机制—股东代表诉讼(F152)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该种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直接诉讼(F15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种诉讼可以比较一下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
1、公积金的含义和种类
公积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提留备用,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
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根据来源);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根据提取依据)
2、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F167、168、169)
(1)提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使用: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限制一: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限制二: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收益分配顺序(F167)
(八)公司的合并、分立
1、公司合并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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