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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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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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管理制度)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施工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4.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造管[2004]4号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
8.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9.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4]585号关于印发《进壹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于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参照文件: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于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于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于双方签订合同后的壹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于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于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且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于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且于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参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壹、对于包工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开工第壹年度的计划工作量(不含发包人供应的特殊材料设备)预付工程款;工程的合同工期于12个月之上(不含12个月)的按10﹪至20﹪预付;合同工期于12个月以下的按20﹪至30﹪预付。
专业安装工程,按工程开工第壹年度的计划工作量(不含发包人供应的特殊材料设备)的10﹪至15﹪预付。
预付款的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上述范围于合同中约定。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施工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参照文件: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壹)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和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于俩个年度之上的工程,于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和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于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方案。
发包人接到方案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且于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且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方案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方案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和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参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发承包双方每月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含当月工程发生且已经双方确认的调整价款)的70﹪至90﹪向承包人支付。
三、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起扣点的,按累计完成合同价款的60﹪时开始抵扣,每次抵扣比例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20﹪。
当合同价加工程已发生且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价款累计支付达9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于取得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中,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工程款。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1.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参照文件: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壹)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于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能够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壹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于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方案,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方案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方案壹方,应于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方案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方案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参照文件:
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由招标人提供。
2、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应于开标前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
建筑面积于2~5万㎡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万㎡之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其它项目单项工程招标投资额于2000~5000万元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000万元之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
3、招标人和投标人于开标前,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不能确认时,应于合同中约定清单中工程量出现差异时的调整办法。
参照文件:
清单计价规范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施工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于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参照文件: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发、承包人于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壹种约定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于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于合同中约定。
参照文件:
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2)市场价
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于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且于合同中约定。
参照文件:
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
1、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提高工程发、承包中的风险意识。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程的施工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
于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超过风险范围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发、承包双方应于合同中约定。
3、施工过程中遇有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设计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等不应列入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
参照文件:
京造管[2004]4号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
近期以来,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较大,特别是钢材价格异常上涨,其上涨幅度超出正常风险预测范围,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造成较大影响,也给工程结算带来困难。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提出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
壹、凡已签订合同的于施工程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于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协商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及范围。
二、凡新开工程,于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工期,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预测确定市场的风险因素和费用,且于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的相应调整办法及范围。
三、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规范
1.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于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风险是客观存于的、能够带来损失的、是不确定的状态。
工程建设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
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非所有风险均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根据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于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于招标文件中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材料价格风险控制于5%内,施工机械风险控制于10%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参照文件: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壹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和文件协商处理:
(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于提交竣工验收方案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方案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且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方案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方案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方案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方案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之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方案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于最后壹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且履行书面手续。
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于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方案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于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方案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于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方案,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于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能够和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方案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壹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于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工期于壹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于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
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
任何壹方均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
参照文件: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参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4]585号关于印发《进壹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于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中要科学、客观的确定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计算定额工期,且于招标文件中注明。
如建设单位要求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5%的,必须于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
复杂结构工程等无工期定额依据或不能适用工期定额计算工期的特殊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最终工期。
严禁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于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且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参照文件:
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八、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项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和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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