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输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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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部
企业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
签发日期
2016年4月13日
废止说明
原《天然气分公司第三方施工管理和管道违章占压治理办法》(天然气〔2010〕188号)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制定目的
为有效管控管道第三方施工(相关工程)对管道的影响,杜绝第三方施工产生的危害,规范第三方施工管理,防止外力破坏(伤害)。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国石化输油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
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约束对象
管道管理工作
涉及的相关制度
业务类别
所属层级
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
1基本要求
1.1目的
为了有效管控管道第三方施工对管道带来的不利影响,杜绝第三方施工产生的危害,规范第三方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所属长输管道的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
1.3管理目标
管道第三方施工发现及监护率100%,保护措施有效率100%,事故率为0,全面管控第三方施工管理。
1.4实施原则
第三方施工管理采取“提前预控、全程监控、风险受控、有效保护”的原则,以及“严防死守、有效管控”的措施,以管道不受第三方损坏(伤)和以采取技术手段对管道进行有效保护、满足管道安全要求,保持原有性能状态为目的,以确保管道的完整性。
1.5术语定义
1.5.1第三方施工
是指非管道企业组织(或个人)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法律规定或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行为。
主要包括:
(1)穿跨越管道的各种施工作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各种施工作业;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本规定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作业。
(4)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本规定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5)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修建码头、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
(6)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
(7)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地域范围内,建造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1.5.2第三方施工损坏(破坏)
是指第三方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施工作业且上述作业对管道安全造成暂时或长期安全威胁,或造成管道、光缆及管道附属设施的损坏。
第三方施工破坏是指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的打孔盗气、恐怖袭击、蓄意损坏行为。
1.5.3管道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1)管道的首末部、输气站、增压站、清管站、CNG加气母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气库;
(2)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悬吊式跨越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3)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4)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5)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2职责
2.1管道管理部
2.1.1负责公司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的制度、标准的制定。
2.1.2负责公司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2.1.3负责公司管道第三方施工的数据统计和风险分析。
2.2管道管理公司
2.2.1负责管道辖区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管理和省(市)级对外协调工作。
2.2.2负责第三方施工管道保护措施方案的审批、监督和验收。
2.2.3负责对所辖管道第三方施工的统计、分析。
2.2.4负责组织开展所辖管道的第三方施工风险评价,进行所辖管道的风险统计、分析。
2.2.5负责对地区管理处的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的考核。
2.3地区管理处
2.3.1负责管道辖区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的全面管理,做好信息采集、风险识别、预控管理、过程管理、有效保护和安全防范等工作,防止损坏(破坏)管道。
2.3.2负责所辖管道沿线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2.3.3负责开展所辖管道第三施工风险识别、统计和分析。
2.3.4负责第三方施工管道保护方案的编制与申报工作。
3第三方施工的预控管理
3.1第三方施工信息采集
3.1.1管道管理公司、地区管理处应定期走访地方政府各级国土、规划、城建、发改委等部门,掌握管道沿线在管道周边500m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规划信息。
或通过媒体了解管道沿线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情况。
3.1.2地区管理处应定期走访(每年至少2次)管道沿线的相关企业、单位等,了解其在管道沿线在安全防护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规划信息。
3.1.3巡线队应对管道沿线拥有大型推土机械、装载机械、挖掘机等动土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信息库并定期走访,了解其在管道周边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活动信息。
3.1.4巡护人员在巡护过程中,发现管道沿线周边有测量测绘、勘察、地形考察等活动时,要主动了解其具体情况,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告知其管道走向情况。
3.2第三施工风险和危害性宣传
3.2.1地区管理处应积极向公众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管道保护和事故风险影响等知识的宣传。
3.2.2向第三方施工有关联的地方政府各级部门,有关企业和个人报告或告知管道失效后的风险影响。
3.2.3建立信息员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其报告管道沿线的
施工信息。
对报告及时、有价值的信息要进行奖励。
3.3第三方施工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
3.3.1每年2月,地区管理处根据所辖管道的管理范围,开展第三方施工风险识别、分析,包括分析上一年第三方风险控制及消减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识别与分析当年第三方施工的风险。
根据风险识别、分析结果提出初步的评价意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与消减措施方案和计划。
并报管道管理公司审核、备案。
3.3.2管道管理公司应于3月初根据地区管理处风险识别、分析结果及初步评价意见,安排重要风险部位(管段)的风险评价,或进行专业性评价,制定风险控制与消减计划。
当沿线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所辖管道第三方破坏风险进行重新评价,进而制定并落实风险预控措施。
3.3.3管道巡护中发现的当期风险应及时制定风险控制与消减措施,及时处置,有效控制或消除风险。
3.4第三方施工预案
根据第三方施工识别、分析与评价,编制不同风险状况下的预案,也可根据历史事件制定“一点一案”。
4第三方施工的过程管理
4.1管道第三方施工信息的处理
4.1.1对于通过走访了解掌握的管道规划信息,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在规划上保留相应的管道安全防护距离;
如在保留管道安全防护距离存在困难,应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时提供管道保护方案,并进行审批。
4.1.2对于了解掌握的企业或个人要在管道安全范围内进行的第三方施工信息,要告知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避让管道或采取管道保护措施,并通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第三方施工的审批。
4.1.3巡线人员对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有第三方施工迹象和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第三方施工信息的管段要加密巡线检查,并了解施工内容,一旦发现有违法施工迹象,及时进行处置。
4.1.4对于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处于规划设计阶段的工程项目,地区管理处要及时向业主、规划、土地部门了解规划设计方案,并依据法律、规范提出管道保护相关要求;
及时跟踪项目的设计进展情况,提前妥善处理好管道与后建项目之间的相遇关系。
4.2管道第三方施工的巡护
4.2.1严格按照长输管道线路巡护管理规定加强前期巡查,早发现、早制止、早协调,有效处置。
4.2.2管道巡线人员在巡线过程中,要按照长输管道线路巡护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巡查管道沿线的第三方施工。
4.2.3管道巡线人员对出现在管道沿线附近的各类施工机械和施工物资,应保持高度敏感性,发现后及时详细询问相关情况;
对于正在或将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以及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以外进行与管道交叉施工的,应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
并制止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一切施工行为。
4.3第三方施工的发现与制止(处置)
4.3.1管道巡线人员在巡线中发现的第三方施工,应立即制止、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3.1.1立即进行“五个查清”,即查清工程名称,查清工程承建单位及负责人联系方式,查清工程业主单位及负责人联系方式,查清施工范围,查清施工进度。
4.3.1.2做到“四个告知”,即向施工单位(业主)告知管道具体位置,告知管道埋深,告知管道若被破坏可能引发的危害,告知管道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4.3.1.3及时向地区管理处进行“三个报告”,即报告发现时间,报告具体位置,报告“五个查清”信息。
4.3.1.4当该作业活动危及管道安全无法制止时,应现场向地区管理处进行汇报,拨打当地报警电话,通告当地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严禁第三方施工损伤管道或形成新的管道占压物。
4.3.2地区管理处在接到巡线人员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及时进行有效处理。
4.3.2.1对第三方施工,要立即现场制止。
4.3.2.2进行安全告知,递送《安全告知书》并请对方签收。
对方如果拒绝签收,要对递送过程拍照留证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并留存快递手续。
4.3.2.3对第三方施工部位的管道走向,埋深要现场用仪器探测,设立安全隔离标识,设置警戒带,栽设安全警示桩(或警示牌)。
4.3.2.4对于不听劝阻强行施工,拒不履行管道保护责任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或致函,请求帮助协调,并积极与工程施工单位上级部门进行接触。
4.3.2.5对风险大的第三方施工要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现场守护,严盯死守,防止危及管道安全事件的发生。
4.3.2.6对第三方施工威胁到管道安全且协调困难的,要及时将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情况上报管道管理公司管道保护部。
4.3.3管道管理公司管道保护部在接到地区管理处汇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或安排专人配合地区管理处做好管道保护工作,对事态发展进行有效管控。
4.4第三方施工的保护方案
4.4.1对与管道交叉或在管道安全区域范围内的第三方施工,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主管管道工作的部门进行监管和协调,对协商(调)同意进行的第三方施工作业,严格进行管道保护方案的制定、审核与审批,按照技术、安全标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和保护方案,确保满足管道保护标准,并签定安全防护协议,收取一定金额风险抵押金或保证金(保护措施完工且达到要求的及时返还)。
4.4.2第三方施工方案的基本技术要求
4.4.2.1第三方施工方案要保证不改变管道原有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保证管道本体、外防腐层、阴极保护系统完好,保证穿越处要具备检测功能。
4.4.2.2不得造成管道占压和安全间距不足。
4.4.2.3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处理、电气化铁路与管道交叉、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处理、电力线路与管道相互关系的处理、新建管道与原有管道相交关系的处理、河道与管道的相互关系处理及其他第三方工程的交叉(相遇)处理按照管道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4.4.3经地方政府部门协调同意的第三方施工要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分级制定保护措施方案;
各管道管理公司和地区管理处对保护措施方案分级进行审核和审批。
4.4.3.1管道保护方案编制和审批的依据包括:
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长输管道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公司有关技术规程和HSE要求。
4.4.3.2管道保护方案的内容:
管道状况(包括管径、设计压力、防腐等级、阴极保护,管道桩号、坐标、埋深,光缆位置与敷设方式),项目情况,新建项目与管道的相遇、交叉关系(包括交叉角、上下位置关系,管道桩号及坐标),管道及光缆保护方案,施工组织方案,HSE措施及应急预案。
4.4.3.3对于相对简易、施工周期短、对管道无安全影响的项目,可不依照以上内容要求编制方案,但必须清楚与管道的位置关系且不对管道造成安全隐患,在施工时要派人到现场全程监护,快速完成施工。
4.4.3.4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核和审批:
根据项目规模和安全等级进行分级审批,对于需报各管道管理公司级审批的项目,应由地区管理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管道管理公司管道保护部审批;
由地区管理处审批的项目,应报管道管理公司备案;
对于缺少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参照的第三方施工项目,应由管道管理公司管道保护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地区管理处、业主(或设计)单位,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会审,形成专家意见或会议纪要,作为方案审批的支持性要件。
4.4.4对未经审核通过的项目一律禁止施工,也不得采取边施工边审方案的方式。
4.5第三方施工保护措施的安全监护
4.5.1对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发现的第三方施工,经协调业主或施工单位不配合进行安全保护措施的第三方施工,从发现之时起均要进行24小时监护,禁止其一切施工行为。
4.5.2经批准的第三方施工项目,均要派人监督并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措施进行施工。
4.5.2.1地区管理处根据保护方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接,并用仪器设备对管道的实际走向、位置、埋深进行探测,明确人工开挖位置和工作量,做好现场标识、警示及现场技术交接工作。
4.5.2.2经批准的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进行的任何施工必须采用人工开挖,开挖前用探管仪准确定位,在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前禁止采用机械开挖或碾压。
4.5.2.3对重大工程要聘请专业监理公司负责现场监护;
对时间跨度大、交叉距离长的第三方施工,管道管理公司和地区管理处要定期进行现场督察指导。
4.5.2.4在施工的关键部位要加强重点监控。
安排专人实施全程24小时监护,坚持现场同步盯守,确保监护到位。
(1)管道及光缆回填前,要用仪器对管道防腐层进行全面检漏,对光缆进行外观检查及测试,并及时处置缺陷风险。
(2)在水泥役结构施工前要进行管道本体和阴保系统检测,并及时处置缺陷风险。
(3)经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回填,并在合适位置埋设标志桩。
(4)管道与地下隐蔽工程交叉施工结束后,在交叉点两侧埋设加密桩标识管道走向。
4.6第三方施工保护措施的验收
4.6.1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资料、现场工农关系等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各方签定后期管道保护协议。
4.6.2对利用施工之便预埋盗气阀门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7第三方施工的资料管理
为利于管道数据的更新,以及相遇(交叉)工程后续各方的责任认定及法律诉讼等问题,每处第三方施工项目,应将所有往来函件、告知书、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审批手续、双方签署的协议、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过程音像、监护资料、竣工验收等资料整理汇总,并形成电子数据资料留存。
4.8对重大第三施工工程应要求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道保护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
5管道改线工程的处置要求
5.1当地政府主导
对地方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家或地方政府交通、水利、经济开发区等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管道改线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必须由政府主导,在保证不改变管道原有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确定协商管道改线意见。
对铁路、高等级公路、大型水利设施也可由上一级企业管理机构进行协商沟通,并以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相互支援。
原则上不得随意答复管道改线申请。
5.2责任方承担费用
与管道保护冲突的后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批应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采取避让措施。
对于特殊原因无法避让,需要管道改线、搬迁或增加保护措施的,须征得同意后,所产生的费用由后建单位全部承担。
5.3保持管道原有性能,不留安全隐患
改线后的管道从输量、压力、管道安全距离等均不得降低原有标准,不留任何安全隐患,且符合现有安全等级要求及符合地方发展长远规划要求。
5.4落实企地协调及管道保护长效机制
通过与地方政府的相互支持,增强管道保护长效机制,防御区域内的第三方针对管道的破坏与伤害,清除和防止管道占压。
5.5按公司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5.5.1管道改线工程按照公司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5.5.2建立管道改线工程资料管理档案,管道改线后要及时调整管道路由变更的所有资料。
6监督、检查与考核
6.1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
6.2管道管理部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第三方施工有效管理,因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公司有关考核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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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 第三 施工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