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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7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门及市场业务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并须在休假前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3、生产部门员工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车间主管负责审批;
请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经车间主管审核同意后,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
请假15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
员工请假经审批同意后,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4、生产部主管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
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
生产部经理请假,须报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并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
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
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
如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
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待遇;
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工伤假
因工负伤需住院的员工,须在指定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
工伤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4、婚假
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公司入职后的可以享受婚假。
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
男女双方若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动放弃。
婚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产假及哺乳假
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其产假及哺乳假按国家及地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
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
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年休假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聘用及临时用工人员除外)。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每年的春节前后由公司统一进行安排。
员工如不服从公司统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员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时间规定,不按要求准时上班的,将按旷工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六、其它规定
1、为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原则上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为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员工每周休息日在月度内不得进行累积休息;
同时,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应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积休1天在当季内换休使用,逾期作自动放弃,每季度末累计积休天数不得超过3天,;
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小时、半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提前使用其积休,员工应予理解和支持。
生产部门其他员工可根据生产经营任务安排和计件工作制实行情况,参照本规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2、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
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部门主管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
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
3、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4、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完成,不得累计。
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工伤除外)。
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是否给予员工加薪、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附表:
《请假单》
上海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海
xxx有限公司
篇二:
请假销假制度
关于规范请假销假制度通知
各公司、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的管理,强化部门和团队的劳动纪律,增强员工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保证公司良好经营秩序,特制定公司请假和销假制度。
员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必须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期限。
(公司员工所规定月休假日、法定休假日无需办理请假销假)
一、适用范围:
xxxxxx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所有员工。
二、请假的程序及审批
1.员工请假,应事先持请假条或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回岗上班。
2.请假审批流程:
安排工作——填写请销假条(附表一)——假条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休假——期满销假。
3.关于各子公司员工请假审批。
a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以上,需部门经理、总助、总经理签字;
b经理级及以上请假需总经理助理、总经(企业请销假制度)理签字;
c签字后请假条需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生效。
三、关于旷工的规定与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5、人力资源部未审核备案的,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假条,视为无效假条,按旷工处理。
旷工的处理办法:
1、凡旷工人员,根据旷工天数对员工进行定额罚款,计算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员工计算日薪×
2×
旷工日数
2、旷工人员年累计旷工3天者,视为不适岗行为,对旷工人员进行调岗,调职。
2、旷工人员年累计旷工5天者,视为不配岗行为,对旷工人员进行调职、辞退。
3、员工旷工期间由于岗位、个人原因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员工个人承担损失费用。
四,附则
1、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2、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总部人资资源部
20xx年11月1日
篇三: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
21.75天,下同);
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
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
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
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
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
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
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
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
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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