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横向对照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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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2.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缺勤、旷考删除,违者以旷课论处。
3.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为:
(1)三天以内(含三天),报辅导员批准;
(2)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工处备案;
(3)一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工处、教务处备案。
4.学生旷课(旷考)删除时数按实际课时计。
5.学生上课不得迟到和早退。
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第四章学分制、课程、成绩
第七条学分制
1、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是学分制中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
2.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各专业修改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实践性环节删除,取得学分修改,方能毕业。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学分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作试读或退学处理删除。
3.学生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来衡量。
平均学分绩可作为选拔优秀学生和评奖学金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免修、辅修的重要参考指标。
计算办法为:
注:
计算平均学分绩时,学生因考试不及格、旷考、违纪等原因进行重修(重考)后合格的成绩以60分计修改。
第八条课程分类
各删除专业培养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
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育环节。
2.选修课:
选修课是由专业培养计划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删除包括全校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和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
3.学生应在修业期间内选修不少于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的学分数。
删除
第九条
选课
对培养计划中要求选修的课程,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和选课程序办理选课手续,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已经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在课程开课二周后原则上不能变动。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听课和考核。
未按规定参加考核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
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条考核
1.学生在修业期间,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按照培养计划参加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修改考核。
考核成绩删除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删除可采用口试、笔试、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知识的运用能力。
修改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报所在学院确定。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一般平时成绩不超过30%)。
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修改
3.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60分或及格以上即取得相应学分。
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制,即: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优秀:
90-100;
良好:
80-89;
中等:
70-79;
及格:
60-69;
不及格:
60分以下。
4.学生必须修改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
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的1/3者,取消考试修改资格,成绩记为无效修改。
5.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准时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在考试前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6.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或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
7.期末考试一般由教务处安排在学期最后两周进行,提前结束的课程,由教务处另行安排。
删除
第十一条成绩记载
1.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一般由任课教师于考后五天内上网登录,并将原始成绩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2.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注册时上网查询自己上学期考试成绩。
如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新学期的第1-2周内书面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复查并作出结论。
3.学生考核合格的成绩及学分载入成绩记录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重修(重考)成绩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总表。
缓考者在成绩表中注明“缓考”字样,旷考者在成绩表上加注“旷考”字样。
第五章重修(重考)、辅修
第十二条重修(重考)
1.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及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删除考核成绩不合格,一律重修或重考。
2.重修(重考)学生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办理好重修(重考)手续;
3.重修(重考)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参加考试修改;
4.学生在第七学期末以前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校期间无重修(重考)机会时,可在第八学期申请重考;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门课程,原则上最多只能申请二次重修(重考)。
第十三条辅修
1.本科生入校后,修满三学期课程,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位,或选修删除其他专业;
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第二学位及双学位修改,或选修课程。
2.学生按规定修完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开课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3.辅修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免修、免听、缓考
第十四条免修
1.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各专业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除外),学生均可申请免修。
2.凡申请免修的课程,都必须经过免修考试修改,考试修改成绩70分以上取得学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试修改实际成绩计。
3.凡申请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并在开学的第一周同时提供自学的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
经任课老师审核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4.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一周进行。
第十五条免听
1.对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良,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免听,但必须定期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准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2.军事训练、政治理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和体育课等均不得申请免听。
3.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申请免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各学院汇总后,书面通知主讲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堂考试。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该在招生录取时所在专业学习,删除有以下情况者,准允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修改,已修必修课成绩在及格以上的修改;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学生有转专业的充分理由,且高考成绩与转入专业高考录取成绩相近的;
4.学校根据需要作专业调整时,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删除;
2.委托培养的学生、定向培养的学生、体育特招生、艺术特长生、水上专业学生修改、国防生;
3.文科生一般不能转入理、工科类专业;
4.正在休学、停学修改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6.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修改。
第十九条转专业程序
1.符合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五月的第二周到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二份),所在学院经修改主管院长核准签署意见后,送一份《审批表》到拟转入学院。
2.接收学院于五月第四周,按照教务处的安排组织面试考核或考试修改。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学院的考试修改通知单参加面试或考试修改,到时不参加者,不准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3.接收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合格者签署批准意见,将同意接收转入学生名单于五月最后一周周五前交学生所在学院,并将学生《审批表》送教务处修改,教务处复查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学年开始正式成为转入学院该专业学生。
4.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申请转回,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5.转专业学生一般应删除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
凡转入低一年级学生须随所在年级缴纳学费修改。
6.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期,期末考试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退学规定者,也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1.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专科转入本科者;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4.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删除。
7、应予退学者;
8、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等修改。
第二十二条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五月申请修改办理。
3.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4.转入学生,需要补修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时办理手续,随下一年级补修。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休学
学生因故可以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因参军办理休学不受此条限制,具体参看第二十五条第2款)。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本科生不得超过两次,专科生只能办理一次删除。
第二十四条因病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二个月的学生,应予休学。
2.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我校《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休养,其往返路费自理。
修改
第二十五条其它原因休学
1.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复学
1、休学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学生不能提前复学。
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
5.休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6.复学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其已修合格课程,不再重修。
第九章出国(境)学习
第二十七条
自费出国(境)留学
1.因自费出国(境)学习需要成绩单或学历证明者,需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2.自费出国(境)留学可以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自动取消学籍。
第二十八条公派出国(境)留学
1.凡属删除学校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留学的学生,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出国留学申报表》,附成绩单一份、申请人父母亲修改签字同意的原件删除,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移交学校国际合作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2.公派出国(境)留学生,需按协议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按期将学习成绩及学习情况反馈到所在学院。
公派出国(境)留学生,逾期不归超过二周以上时间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按期完成规定学分作试读或退学处理:
1.学生第1学年学习结束时当年所取得学分大于等于20学分但小于25学分,作试读处理;
当年取得的学分小于20学分作退学处理;
2.学生第2学年学习结束时当年取得的学分小于30学分,但累计学分大于等于50学分,作试读处理;
当年取得的学分小于30学分,且累计学分小于50学分者,作退学处理;
3.学生第3学年学习结束时当年取得的学分小于30学分,但累计学分大于等于80学分者,作试读处理;
当年取得的学分小于30学分,且累计学分小于80学分,作退学处理;
4.五年制专业学生第4学年学习结束时当年取得的学分小于30学分,但累计学分大于等于110学分者,作试读处理;
当年取得的学分小于30学分,且累计学分小于110学分,作退学处理;
5.学生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学生第十学期,专科学生第六学期删除)开学时,低于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达到25学分及以上者,作试读处理,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6.试读期一年,试读学生原则上转修改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7.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如第二次达到试读条件者删除,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参军除外),本科学生在籍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专科生在籍时间超过其学制一年者,视为超过了有效修业期删除;
2.休学的学生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3.已达到休学期限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复查不合格不予复学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7.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修改者;
8.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一经退学,应将退学通知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乡或抚养所在地修改落户。
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书。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毕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学生经鉴定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2.学生德、体合格,并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3.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提前毕业学生基本情况修改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并报教务处核准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毕业。
4、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标准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修改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在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2.凡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可在有效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重修(重考)。
3.结业生申请重修(重考)必须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查看课程安排表,办理重修(重考)手续。
4.重修(重考)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5.结业学生申请回校重修(重考),需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三十五条肄业
1.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2.开除学籍的学生,无论学习时间长短,均不能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补办证明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补办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6修改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对全校全日制本、专科修改学生有效。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辅修专业、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双学位制度,允许学生在学好一个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自愿参加本校或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另一个专业的辅修学习。
为了加强辅修管理,保证辅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条件
凡进校后前二个学期所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有余力,且学习能力较强,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者均可参加校内辅修学习;
符合以上条件,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达到70修改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校外辅修学习。
二、学分及学位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修读双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分别为不同的学科门类。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
辅修专业总学分为25学分以上。
修满规定课程的全部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毕业设计),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辅修学士学位;
修满25学分(含25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报名与交费
1.每年十二月份由教务处公布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和校外各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
2、学生辅修需按要求交纳辅修费。
校内辅修学生每学期按本学期所修学分交纳辅修费用,校外辅修学生每学年交纳一次辅修费用。
四、教学管理
(一)校内辅修教学管理
1.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定辅修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
教务处根据开课需要从开课学院择优聘用教师任课。
2.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同时进行,从学生进校后第四学期开始,到学生进校后第八学期为止。
3.为了加强辅修班的管理,每个辅修班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辅修班日常管理。
4.修读辅修课程不及格者,参加学校安排的重考。
每门课程最多只能重考两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如辅修课程累计三门不及格(重考及格算通过),终止其继续修读辅修专业。
5.辅修的学生,如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它实践环节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出现冲突,应服从主修的教学安排,并在开课前向辅修专业的任课教师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通过自学完成学习任务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取得成绩和学分。
6.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高于主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且学生所取得的该门辅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主修专业的该门课程,并附辅修专业出具的成绩证明和学分证明。
如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且学生所取得的该门主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学生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的该门课程,并附主修专业学院出具成绩证明和学分证明。
申请免修的课程每人不超过二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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