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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共享用工是原用人单位、缺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力的分配达成协商一致的一种用工形式,彼此均知悉对方的存在。
2
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这里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是指对于超出工伤治疗标准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譬如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3
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是指超出工伤治疗标准的治疗费用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之后,由用人单位承担。
譬如: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4
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是指在未征得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家属同意、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超出工伤治疗标准的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蚌埠市曾经有过类似的规定。
应当说,超过工伤治疗标准的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应当一概而论,并且最为关键的是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在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根据伤情的需要往往会存在超出治疗标准的项目和费用,所以全国各地对于抢救性的救治费用无论是否超出治疗标准,均是持鼓励态度,并明确规定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所以,超出工伤治疗标准的治疗费用到底由谁承担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成不变。
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一览表(2021年)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单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
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
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
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
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
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
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
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
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
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下同),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伤残津贴(1—6级)
1、一级为90%本人工资;
2、二级为85%本人工资;
3、三级为80%本人工资;
4、四级为75%本人工资;
5、五级为70%本人工资;
6、六级伤残为60%本人工资。
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至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六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七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八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九级伤残医疗补助金=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十级伤残医疗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
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4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八级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按月支付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5号)规定: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核定,即2846元、2276.8元、1707.6元。
1、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2、评残后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
25元/天/人;
2、其他地区:
24元/天/人。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食宿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1、市内交通补贴:
20元/天/人;
2、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
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3、食宿费用:
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0元/天/人。
4、市内交通补贴、外出治疗工伤的食宿费用报销日期为到达目的地至办理入院手续之日止,随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标准的,个人自付。
工亡标准
1、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
20=876680元)。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标准
1、生活费: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2、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一次性赔偿金: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因工死亡:
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1、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2、由用人单位全额赔偿。
未交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法追偿。
工伤索赔流程表一览表
一、工伤认定程序
申请时间
1.用人单位: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受伤害职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提交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受理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中止认定程序
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二、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劳动仲裁
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应首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审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调查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作出决定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送达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1.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诉讼
1.用人单位或职工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或职工也可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审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行政诉讼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作出结论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六、工伤赔偿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应首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工伤赔偿。
2.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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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 赔偿 项目 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