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关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附工作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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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巡视整改任务和被巡察地区(单位)是否按要求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对照检查、剖析原因、举一反三,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六条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整改方案是否及时出台,是否突出讲政治要求,是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
是否按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并定期梳理汇总;
是否抓住突出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因事制宜,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调度推进,逐项销号办结,确保每个问题都清仓见底、见人见事、处理到位;
是否向社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整改成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处置办理情况。
是否把核查处置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摆到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研究部署落实;
是否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对接收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及时分拨办理,加强跟踪督办;
是否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优先处置、快查快办、逐件落实、按时办结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确保案件质量。
第八条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是否认真分析总结整改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管长远、治根本的制度机制;
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视巡察整改成果;
是否对不科学、不健全的制度进行规范完善,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是否强化制度执行,把制度刚性约束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形成权力制约监督“长久立”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体制机制。
第九条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
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和“过关心态”;
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做表面文章,以出台制度代替整改,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
是否存在线索处置不严肃不及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问题,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铁的纪律推进整改工作。
第三章日常监督方式
第十条会议监督。
市纪委监委有关领导以及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适时列席市委听取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汇报会;
参加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巡察情况会议、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视巡察情况会议;
列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巡视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根据实际情况,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可参加或者列席上述会议。
第十一条审阅监督。
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审阅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集中整改结束后,审阅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逐一指出,进行
“再反馈”。
巡视巡察反馈3个月后,审阅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情况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审阅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报告监督。
按照省纪委监委和市委统一部署,督促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在向市委和市委巡察办报告整改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时,一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建立完善驻在部门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十三条信访监督。
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反映巡视巡察整改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及时妥善办理,防止线索流失和随意交办;
对巡视巡察移交信访件中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对巡视巡察发现的反映相关问题信访举报较多以及办理力度不够、进度缓慢的地区(单位),要约谈相关负责人,促进问题解决。
第十四条检查监督。
集中整改阶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监督工作组,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谈话了解、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集中整改结束后,开展集中整改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巡视巡察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回头看”检查和专项检查,或者结合其他工作检查同步进行。
每一轮市委巡察都要将上一轮中央、省委巡视和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让“再监督"
成为常态。
第十五条评估监督。
围绕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承担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党组织应逐项形成整改办结认定书,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抄报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
长期整改阶段(集中整改之后),销号一项报送一项。
巡视反馈第3个月后的三周内,各纪检监察室会同对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相关地区(单位)反馈问题整改办结情况、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综合研判整改的状况和尚存的问题。
评估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存档备查,并转送市委督查室、市委巡察办;
其后半年,根据深入整改和日常监督情况,再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六条联动监督。
市纪委监委应加强同市委督查室、市委巡察办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参加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
市委巡察办应组织各巡察组及时完善、汇总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专题报告、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在巡察反馈前3日内向市纪委监委移交;
问题线索应在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市委巡视综合情况汇报后一周内移交;
整改情况综合报告及整改台账,应在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后3日内移交。
移交资料及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接收,并分送对口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七条专项监督。
坚持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相统一,围绕巡视巡察整改落实主要任务,特别是对巡视巡察指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专项监督,前移监督关口,深入整改一线,实施重点精准监督,确保整改实效。
第十八条执纪监督。
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建立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专门台账,并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视巡察反馈3个月内问题线索应全部处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
案件监督管理室在集中整改期间每周通报一次线索处置和办结情况,对进展退缓的,专门督办。
各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联系地区(单位)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处置的督促办理和业务指导,同步建立台账,跟踪了解情况,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
“四风”方面问题线索,督促相关地区(单位)即转即办、快查快结。
有关地区(单位)对巡视巡察移交重点及疑难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在形成处理决定前,应同市纪委监委对口纪检监察室沟通。
第四章日常监督成果运用第十九条市纪委监委将巡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地区
(单位)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并根据巡视巡察整改评估情况,评定实绩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在集中整改期间,对整改迟缓的地区(单位)可发函督办或者现场督办,可依照省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办法》,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
在长期整改阶段,对需要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善制度规章、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监管风险等,可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在集中整改结束后,结合整改评估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整改职责、不落实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的,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县纪委监委参照执行。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巡察整改监督工作,推动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督促移交事项的办理,提高巡察成果运用成效,根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巡察工作管理办法》、《*********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聚焦问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在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巡查整改监督工作实行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统筹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问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参与,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条巡察整改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监督检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和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 发现和了解新的问题线索;
(三) 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巡察整改监督工作采取回访监督和日常监督两种方式。
回访监督由巡察组负责。
按照“谁巡察、谁回访"
的要求,相关巡察组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监督。
日常监督由巡察办负责。
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后,巡察办负责对巡察整改情况,特别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遗留问题、未办结的巡察移交事项及巡察组回访监督中新发现的问题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适时进行监督。
第六条巡查整改监督采取的方式方法
(一) 电话催办、函询;
(二) 召开会议;
(三) 个别谈话、约谈;
(四) 调阅复制相关资料;
(五) 问卷调查、民主测评;
(六) 实地调研、暗访;
(七)接受职工群众举报;
(八)经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方式方法。
第七条巡查整改监督的基本程序
(一) 建立日常监督台账。
巡察办对巡察组报送备案的巡查整改事项及巡察组回访监督中新发现问题和移交事项进行梳理分类、登记编号,建立日常监督台账。
(二) 立项报批。
根据日常监督事项,制定监督方案,明确监督方式、步骤和要求等,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 监督了解情况。
按照“一般事项催报监督、重要事项专项监督、重大事项联合监督”的要求,对一般性监督事项,可通过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等形式督促被巡察单位按期如实上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针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问题事项,可以采取专项监督的方式进行;
对一些涉及公司全局性、系统性的复杂事项,巡察办可以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监督。
(四) 对账销号。
对督办事项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动态,根据整改进度,认真对账销号。
(五) 报告监督结果。
监督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写出监督报告,全面准确及时地将监督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六) 反馈监督意见。
根据监督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向被巡察单位反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建议。
对监督建议提出的要求进行跟踪监督,直至事项办结。
第八条做好巡查整改监督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每次巡查整改监督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巡查整改监督情况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交公司党委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被巡察单位整改不力、拖拉推诿、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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