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教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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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教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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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下达;
依法治校示范
行政复议(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出)
国家赔偿(先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条款
督导室
0515-85211237
东台市教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
)
18
校创建;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2
2、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
他处理的
仲裁(按仲裁协议约
定处理)
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复核(向有管辖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权的教育考试机构或
3
3、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不服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的
主管部门提出)
招办
0515-85213859
行政诉讼(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教育行政部门
特定类型的调解(向所在机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等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民事诉讼(向有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聘任制公务员、
第一百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
事业单位工作人
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员、教育社团组
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
4
织工作人员与所
在机关单位因履
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652号)
人事科
0515-85212748
行聘任(聘用)合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同、解除人事关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系等发生人事争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
议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2013年6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五)在乡镇(街道)、村
(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实施
《公务员法》的省级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
(二)省人民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军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
(五)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六)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申请复核(向原处理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12日人社部令第18号)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
。
5、教育行政部门
处分机关、单位提出)
公务员、事业单
5
位工作人员不服
涉及本人的有关
特定类型的申诉(向
有管辖权的原处理处
人事处理、处分
分决定机关、单位主
的
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
政府部门提出)
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6
6、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或认为有关政府部门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特定类型的申诉(向有管辖
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
有关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可以向该部门的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
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特定类型的申诉(向学校或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
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7、学生对学校给
予的处分或处理有
7
异议的,或认为学
校、教职员工侵犯
规财科
其人身权、财产权
0515-85225772
等合法权益的
职教科
0515-85228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
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
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代课教师
特定类型调解(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
及其他编外
民调解组织、专业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
聘用人员因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8
被辞退,要求经济补偿,或享受医疗、
组织等提出)
(向有管辖权的劳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
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人事处
养老保险待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
遇等有争议
会提出)
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
要求赔偿损
失的
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
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
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
号)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
9
9、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享受相应待遇的
行政确认(向有管辖权的社会
保险管理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可以向该部门的本
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10、劳动者与教育系统用人单位
特定类型调解(向有关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等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发生劳动争议(劳
动合同纠纷、追
索劳动报酬纠纷、
10
经济补偿金纠纷、
养老保险待遇纠
纷、工伤保险纠
纷、医疗保险待
遇纠纷、辞退争
议、聘用合同纠
纷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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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学生人身伤害及非正常死亡申请赔偿补偿的
特定类型的调解(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等提出)
仲裁(按仲裁协议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
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
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安全科
0515-85212895
行政处罚(向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行政监察(向有管辖权的
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部
门反映)
立案侦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反映)
B.揭发控告类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
(序号12-24)
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12
1、反映检举非法举
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揭发控告类是指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
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法违纪事
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
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行政处罚(向有管辖权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13
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
2、反映检举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
社教办
0515-85212003
惩处的行为。
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
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消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普教科
0515-85100505
3、反映检举违法颁
14
发学位、学历或者其
他学业证书的
4、反映检举民办学
校、民办高校、民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12日教育部令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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