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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法律条款(规范性、确定性)
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教育政策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
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原则性、导向性)
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5.正确处理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和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领导下执行。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
广义,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指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理解:
①是一种行为规范②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特征: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纵向型的、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
(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1)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①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②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公益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终身性原则。
◇作用:
(1)规范性作用:
①指引②评价③教育④预测⑤强制。
(2)社会作用:
①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教育和社会的关系、教育和人自身的发展关系、人的自身发展与社会的关系)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⑤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2.教育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特征:
①规范性②概括性。
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
◇区别:
不同
教育法VS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是一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属概念,它的外延全包含在教育法律外延之中。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律规范VS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各个具体的教育法律文件中,除了大量的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些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字,它们是非规范性的内容,不属于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VS教育法条文
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都是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VS教育法律文书
教育法律文书适用教育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范本身。
◇结构:
(构成要求)
(1)法定条件
(2)行为准则(3)法律后果(肯定式、否定式)。
3.教育法的渊源(效力,外部表现形式):
(1)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指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
①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②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教育法律
①教育基本法律
②教育单行法律(5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士、硕士、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教育法规
①教育行政法规(形式:
①条例②规定③办法或细则)。
②地方性教育法规(①执行性、补充性②自主性)(①与国家宪法、教育法律规范保持一致②只在本地区适用③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教育规章
①部门教育规章(规定、办法、规章、大纲、标准等)。
②地方性教育规章。
(5)其他(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
我国不存在>
等)。
4.教育法律关系:
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1)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4)以相应的现行教育法律为前提。
◇类型:
(1)纵向型(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横向型(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1)主体
☆含义: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包括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
个人捐资成立的以发展教育科技为宗旨的教育基金>
(受教育者在教育法律的权利能力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或者具备某种资格才能取得。
(2)客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及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内容:
(1)物(不动产<
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动产<
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
(2)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
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立法、执法)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③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3)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①法律上的权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
(法律视角上)(学校:
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其他教育机构:
实施非学历性教育机构。
<
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扫盲教育等>
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律有权干涉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模等。
◇特点:
(1)设立学校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者。
(2)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
(3)学校的调节手段实际上在国家宏观调控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法律地位:
(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①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③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3)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权利:
①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②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③听证的权利<
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特别是在损益性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必须保障学校有听证的权利。
>
◇设立的基本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必要前提)
(2)合格的教师(3)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等。
◇设立程序:
我国现行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反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学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课外活动的组织等)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义务教育:
免费;
义务教育后:
择优录取)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方式<
6种>
: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其他。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在义务教育中承担的职责:
(9年《义务教育法》;
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班)等)
(1)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
(5)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办法义务教育证书。
(学习成绩较差,只达到结业程度;
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但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义务教育程度,均发毕业证书。
(6)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7)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坚持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学生(法律意义上):
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者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权利:
(特殊学生群体:
①女生②经济困难学生③残疾人。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其他。
(人身权<
最基本、最重要>
◇学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学校内部管理欠缺应有的规范。
(2个极端:
专制——放任)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年龄特点
(2)心理特点(3)生理特点。
3.《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主要有:
(1)学校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民事平等:
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合同关系。
(3)学校与教师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
(4)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发。
2.教师:
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身份特征:
专业人员;
职业特征:
富有教育教学职责;
工作目的:
教育育人。
)(理解:
①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②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③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2)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自主权②学术自由权③管理学生权④获得报酬权⑤参与教育管理权⑥培训进修权⑦申诉权。
(教师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1)遵纪守法
(2)教育教学
(3)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4)尊重学生人格
(5)保护学生义务(①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②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
(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
3.教师资格:
◇分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等教师资格(4)高级中等教师资格(5)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6)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条件:
(1)国籍:
必须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
(3)学历: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
学历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或专业课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
按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
(5)身体素质:
有严重口齿、面部畸形、精神病和传染病等人,不能申请教师资格。
对已获得教师资格,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患上疾病的教师,应根据情况合理处置。
(6)心理素质。
◇认定:
认定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院校(本校)。
◇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自动丧失,今后不能再取得,由资格认定机构收缴。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4.教师职务制度:
根据岗位设定。
(教师职务不适用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时职务同时解聘。
◇设置:
(特级教师不是职务,是荣誉。
(1)高等学校教师职务(①助教②讲师③副教授④教授)
(2)中等专业教师职务(①教员②助教③讲师④高级讲师)
(3)中等教师职务(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初级:
三级、二级、小学一级;
中级: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
高级:
中学高级。
(4)小学教师职务
(5)技工学校教师职务(①教员②助理讲师③讲师④高级讲师。
◇教师任职条件: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5)身体健康等。
5.教师的聘任制度:
(我国中小学聘用教师,既存在任命制<
公务性质>
,又有聘任制,或者两种形式并存。
学校均依法对教师自主进行管理。
◇形式:
(1)招聘
(2)续聘(3)解聘(4)辞聘。
6.教师的培养:
(主要是通过教师教育渠道进行的<
三级示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中等师范)——二级师范教育(高师本科、高师专科)>
7.教师培训:
◇渠道: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高等教师培训:
岗前培训、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访问学者、国外进修等。
☆中小学教师培训:
考取合格证书培训、职务培训等。
8.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中最活跃、最广泛的主体。
(1)管理关系
(2)平等关系(①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③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9.怎样维护教育主义的合法权益:
(关键:
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1)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加强教育执法力度
(3)学校、教师、学生等各类教育主体,要勇于和善于运用《教育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与各种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
广义,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
狭义,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种类: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
可同时使用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最多)
☆承担方式:
①行政处罚
◎含义: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等。
②行政处分:
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
◎种类(8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
(2)民事法律责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典型:
(①侵权行为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
◎承担民事法律的主要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训诫;
责令具后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
罚款;
拘留。
(3)刑事法律责任:
(国家只能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
①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②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③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
④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⑤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⑥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过的。
(招生中徇私舞弊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
(1)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2)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
④驱逐出境>
◇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
(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不一定都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种类:
(1)刑事制裁:
(最严厉、属惩罚性制裁;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
承受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民事制裁:
(财产赔偿为主,包括十五日以下拘留;
既有惩罚性又有保护性制裁。
(3)行政制裁:
①行政处分(行政处分除开除外应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对行政处分不服,可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②行政处罚(一般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理权的单方意思的表示,不能调节或协商;
实施中遵循处罚法定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陈述、申辩>
◎教育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撤销教育资格;
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③对行政主体的制裁(制裁对象:
行政主体、公务员。
◇形式:
(1)制裁(是惩罚,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作用:
预防和矫正。
☆手段:
①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②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③剥夺财产(财产法)④申诫罚。
(2)补救:
①财产上的补救②精神补救③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3)强制
☆制裁和强制的区别:
①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制裁的实质是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②强制一般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实施的措施,而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处理和结论。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补救性;
赔偿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
◇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补救性,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
◇有关学校与校长的法律责任:
◇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
(形式:
①撤销或者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有关学生的法律责任:
纪律处分)
◇有关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3.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步骤:
①行为分析②法律责任主体<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③执法机关及处理<
根据情节严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
(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及后教育教学秩序的
(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二)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①行为分析: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属于犯罪行为,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司法实践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情形。
②法律责任主体:
该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教育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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