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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额定出水压力》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0.1MW的热水锅炉;
c) 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或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热锅炉。
该系列标准不适用于移动式水管锅炉和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冷却装置。
包括8个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GB/T16507.1-2013
水管锅炉
第1部分:
总则
GB/T16507.2-2013
第2部分:
材料
GB/T16507.3-2013
第3部分:
结构设计
GB/T16507.4-2013
第4部分: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16507.5-2013
第5部分:
制造
GB/T16507.6-2013
第6部分:
检验、试验和验收)
GB/T16507.7-2013
第7部分:
安全附件和仪表
GB/T16507.8-2013
第8部分:
安装与运行
(2)GB/T16508-2013《锅壳锅炉》
该标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蒸发受热面主要布置在锅壳或在锅壳内设有炉胆的固定式承压锅壳锅炉:
a)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
于0.1MPa(表压,下同)的蒸汽锅炉;
b)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IMPa,或者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热水锅炉
该系列标准不适用于移动式锅炉(如船用锅炉、铁路机车牵引用锅炉)、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冷却装置和军事用途锅炉。
包括8个分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GB/T16508.1-2013
锅壳锅炉
GB/T16508.2-2013
GB/T16508.3-2013
设计与强度计算
GB/T16508.4-2013
制造、检验与验收
GB/T16508.5-2013
GB/T16508.6-2013
燃烧系统
GB/T16508.7-2013
安装
GB/T16508.8-2013
运行
2.2、美国锅炉法规标准体系
2.2.1法规体系
美国政府对锅炉没有统一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没有管理全国锅炉标准化的专门政府机构,锅炉法规标准体系是以各州分散立法和标准自愿采用为特点。
美国共有23个联邦政府部门从事标准化工作,全国大约有3.3万个机构与标准化工作有关。
法规标准由各州自行制定,如加州劳动法第五篇第六部分"
锅炉与压力容器"
和加州行政规章工业安全法令第二分章"
锅炉与受火压力容器安全法令"
均对锅炉管理进行了规范。
美国有些技术法规虽也称为"
标准"
,但却是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强制力的技术法规,如OSHA规章(Regulation)也称OSHA标准(Standards)。
美国所有民间机构标准都是自愿性的, 包括经国家标准协会ANSI批准的美国国家
标准。
标准只有经法规指定才具有强制性。
2.2.2标准体系
美国锅炉标准基本上由学会、协会标准组成,主要包括:
a)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准,包括ASME尿炉压力容器规范(ASMEBPV规范)和ASME生能试验规范(ASMEPTC®
范);
b)AST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
c)ASNT美国无损检测协会标准,如SNT-TC1A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评定和取证推荐规程;
CP-189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评定和取证的ASNT标准等;
d)ABMA^国锅炉制造商协会标准。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锅炉系列标准等是美国各州通用标准,被大多数州部分或全部采用,或作为参考标准。
主要有:
ASMEBPV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I卷动力锅炉建造规则
ASMEBPM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U卷材料
ASMEBPW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W卷采暖锅炉
ASMEBPV锅炉和压力V容器规范第卷无损检测
ASMEPTC4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ASME3PVI《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I卷动力锅炉建造规则》适用于固定
式的动力锅炉、电热锅炉、特小型锅炉、高温热水锅炉、热回收蒸汽发生器以及某些受火压力容器的建造,也适用于机车锅炉以及可移动的或牵引用的动力锅炉,包括强制性要求、特殊禁用规定以及非强制性指南,其管辖范围限于锅炉本体和锅炉外部管道。
过热器、省煤器和其他与锅炉直接连接物中间阀门的受压部件均作为锅炉本体的一部分,按ASM田PVI的规则进行建造。
从锅炉本体或隔绝的过热器或隔绝预热器的以下接头开始,直至规范所要求装设的阀门并包括该阀门在内的管道,均作为锅炉外部管道,其材料、设计、制作、安装和试验方面的建造规则按ASMEB31.1《动力管道》的规定。
ASM關炉与压力容器委员会规定,ASMEBPV《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I卷动力锅炉建造规则》所采用的材料心须是已列入ASMEBPV《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U卷材料》规格中的那些材料,而能列入ASMEBPV的材料,又心须是ASTM标准已经采纳的。
美国的锅炉性能试验标准在1998年以前是ASM田TC4.1《锅炉机组性能试验规程》(1964版,1991年更新),1998年ASME隹出PTC4-1998,并于2008年更新为PTC4-2008《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ASM田TC4.1或ASM田TC4目前已是
国际上比较通用的锅炉性能测试标准。
2.3、欧盟锅炉法规标准体系
2.3.1法规体系
欧盟法规分为四种:
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
其中条例、指令、决定具有约束力,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条例:
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须变成本国立法。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总体的约束力,对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
条例规定现在和将来的所有事情,不只是规定所要达到的结果,在方式和手段上也要服从条例的规定。
条例不仅约束成员国,还约束国内的个人。
指令:
是对成员国要达到的目的具有约束力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
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执行,使其转化为成员国本国法律。
指令对所有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出的,而不是对个人发出的。
对成员国的约束也与条例不同,只要达到指令要求的目标,成员国在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方面可以自由选择。
决定:
对其涉及者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必须执行。
决定可以向个人发出,也可以向成员国发出。
其约束力的方式同条例一样,对所有条文具有实施义务,特别是对成员国发出的决定,其实施的方式和手段同指令不同,成员国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建议和意见:
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一经发布,对有关国家的公众舆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建议和意见不是法律,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通过。
为了提高法规的质量,防止各国用法规或技术标准设置技术壁垒,欧盟于1998年6月22日颁布了"
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制定程序指令"
(Directive98/34/ECofAProcedurefortheProvisionofInformationintheFieldofTechnicalStandardsandRegulations)。
规定了成员国制订技术法规的领域和程序,防止设置没有必要的技术壁垒。
在该指令中规定了以下概念:
a)技术要求(TechnicalSpecification ):
一种包括有关产品质量水平、
性能、安全要求、几何尺寸等内容的规范。
在技术规范中还应包括:
产品名称、符号、标志、包装和检测方法等内容。
b)其他要求(OtherRequirements):
技术要求以外涉及环境或消费者保护的要求,一般包括产品的使用条件、回收、回用、处置等内容。
这些要求会影响产品的成分或性质。
c)技术法规(TechnicalRegulations):
包含相关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或其他要求。
这些要求必须强制遵守。
技术法规还指某些成员国关于某些产品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的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规章或管理规定。
各成员国应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一份本国有权制定技术法规的机构名单(这些机构都是政府行政机构)。
d)标准(Standards):
由公认的标准化组织批准的技术要求。
其执行是非强制性的。
技术标准应是国际标准、欧洲标准或国家标准。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PED97/23/EG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
本指令适用于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承压设备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价。
为使指令得到有效实施,欧盟委员会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CEN等技术组织,制定协调标准,作为支持指令的技术文件。
协调标准前标有"
EN"
,这些标准贯彻欧盟指令中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制定具体的技术要求。
欧洲协调标准由企业自愿采取,若采用了协调标准,则被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在欧洲共同体的官方公报上,公布支持相应指令的协调标准的编号。
2.3.2标准体系
标准是欧盟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具体化。
符合标准,就符合指令要求。
与PED配套的协调标准大体分为三类:
一是产品类协调标准( Harmonized
ProductStandards),二是支持性协调标准(HarmonizedSupportingStandards),三是材料协调标准(HarmonizedMaterialStandards).
任何一份技术标准都必须有一个附录 Z。
用附录Z证明PED中每一个有关
的安全基本要求在这个标准里面都满足了。
欧盟CEN/TC269"
锅壳和水管锅炉"
技术委员会制定了EN1295《水管锅炉》和EN12953《锅壳锅炉》系列标准。
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采用此系列标准,与该系列标准相矛盾的国家标准应废弃。
(1)EN12952《水管锅炉》
该系列标准适用于大于2升蒸汽和/或热水,压力大于0.5BAR,温度大于110度的水管锅炉;
不适用非固定锅炉、锅壳(包括电炉)、核一次回路。
包括17个单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EN12952-1:
PART1总则
EN12952-2:
PART2锅炉及附件的受压部件的材料
EN12952-3:
PART3受压部件的设计和计算
EN129524PART4在役锅炉寿命计算
EN12952-5:
PART5锅炉受压部件的制造工艺和结构
EN12952-6:
PART6施工检验;
锅炉受压部件的文件编制和标志
EN12952-7:
PART7锅炉设备要求
EN12952-8:
PART8锅炉液气燃料点燃系统的要求
EN12952-9:
PART9锅炉粉状固体燃料的点燃系统要求
EN12952-10:
PART10超压防护要求
EN12952-11:
PART11锅炉和附件的限制设施和安全电流的要求
EN12952-12:
PART12锅炉给水和炉水品质的要求
EN12952-13:
PART13烟气净化系统的要求
EN12952-14:
PART14烟气除NO)系统的要求
EN12952-15:
PART15验收试验
EN12952-16:
PART16锅炉固体燃料炉排和流化床点燃系统的要求
EN12952-17:
PART17独立于制造商的检验单位的导则
(2)EN12953《锅壳锅炉》
该系列标准适用于烟气侧压力不大于0.5MPa圆筒形设计、采用碳钢或碳
锰钢以熔焊方式焊接成的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B勺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
炉。
包括直接燃烧锅炉、电加热锅炉、余热锅炉。
不适用于蒸发量不大于 2L、
最大允许压力不大于0.5MPa以及最大设计温度不大于110C的锅炉。
共由14个单项标准组成。
单项标准的结构一般为:
范围;
参考文献;
术语和/或定义;
具体内容;
附录;
文献目录。
EN12953-1:
PART1总则;
EN12953-2:
PART2锅炉及其附件的受压部件的材料;
EN12953-3:
PART3受压部件的设计和计算;
EN129534PART4锅炉受压部件的制造工艺和结构;
EN12953-5:
PART5施工检验、锅炉受压部件的文件编制和标志;
EN12953-6:
PART6锅炉设备要求;
EN12953-7:
PART7锅炉液气燃料点燃系统的要求;
EN12953-8:
PART8超压防护要求;
EN12953-9:
PART9锅炉和附件的限制设施和安全电流的要求;
EN12953-10:
PART10锅炉给水和炉水品质的要求;
EN12953-11:
PART11验收试验;
EN12953-12:
PART12锅炉固体燃料燃烧系统的要求;
EN12953-13:
PART13运行指导书;
EN12953-14:
PART14独立于制造商的检验方的介入导则。
2.4、日本锅炉法规标准体系
2.4.1法规体系
日本的锅炉法规标准体系由国会表决制定的法律(法令),内阁大臣制定的政令(大臣令),所管辖国务大臣制定的省令,所管辖国务大臣制定的告示,和由副部长、局长制定的通知(包括法令、省令及告示的解释和细则)组成。
已颁布并列入强制性的政令、省令和告示,均作为相关法令的基础。
日本的法律(法令)有1972年法律第57号《劳动安全卫生法》,包括了有关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灾害的必要产业安全及劳动卫生事项。
日本的政令有1972年政令第318号《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对《劳动安全卫生法》所适用的锅炉范围及种种手续进行规定;
1972年政令第345号《劳
动安全卫生法有关手续费令》,对《劳动安全卫生法》所适用的许可、许可证及检查等手续费进行规定。
日本的省令有1972年劳动省令第32号《劳动安全卫生规则》,规定了有关防止灾害的一般事项;
1972年劳动省令第33号《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为了顺利执行法令和省令,规定了详细手续方法、具体实施事项等。
日本的告示是为了防止工厂灾害,由劳动大臣公布、企业遵守具有法律效力的详细对策,主要有:
《锅炉及第一种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基准》
《锅炉结构规范》
《压力容器结构规范》
《小型锅炉及小型压力容器结构规范》
《简易锅炉等结构规范》
《司炉工、锅炉焊接工及锅炉维修保养人员许可证规程》
《锅炉安装工程作业主任技能讲习、锅炉操作技能讲习、化工设备用第一
种压力容器操作主任技能讲习及普通第一种压力容器操作主任技能讲习规程》
《小型锅炉操作管理业务特别教育规程》
《关于检查员资格等规程》
《有关指定的性能检查代行机构的告示》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所指定的个别检定代行机构及型式检定代
行机构等的告示》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所指定的试验机构的告示》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在所指定的试验机构所做试验实务的告示》
日本的通知(技术指南)是为了防止工厂灾害由劳动大臣公布、企业遵守具有法律效力的详细对策,主要有:
《防止锅炉低水位事故的技术指南》《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的燃烧设备结构和管理的技术指南》
《锅炉定期自主检查指南》
《提高技能教育指南》
《关于安全卫生的教育指南》
2.4.2标准体系锅炉技术规程已被列入工业标准法制中的,均称为日本工业标准(简称为
"
JIS"
)。
日本锅炉工业标准主要有:
JISB8201陆用钢制锅炉结构
JISB8203铸铁锅炉结构
JISS3021燃油热水锅炉
2.5、国内外锅炉主要法规标准比较
2.5.1概述
目前世界上的锅炉法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大体系:
(1)美国的ASM体系,覆盖于美洲、亚洲以至于世界范围内;
(2)欧盟的法规标准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应用于欧洲及个别其他国家和地区,并且影响日益扩大;
(3)中国的锅炉法规标准体系,目前应用还主要局限在中国境内和国外厂商对中国客户出口的产品和承担的工程项目中,尚不十分完善;
(4)日本的锅炉法规标准体系,目前应用主要局限在日本境内和日本出口的一些产品和承担的工程项目中;
(5)其他国家的锅炉法规标准体系,目前由于市场需求的因素及其锅炉法规标准体系自身的完整与完善程度的原因,在世界上影响还不是很大。
对于锅炉标准,世界上各国相互认可或等效、等同采用的还基本没有,只有欧盟针对其成员国颁布的EN12952《水管锅炉》和EN12953《锅壳锅炉》等标准,要求其成员国转换成各国标准使用;
ASM标准因其技术的先进性,被
美洲、亚洲许多国家或地区所自愿采用。
国际标准化组织IS0/TC11"
锅炉和压力容器技术委员会"
力图制定国际统一的承压设备标准ISO16528"
锅炉和压力容器"
。
该标准并非完整意义上的产品标准,只是对世界不同的锅炉和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统一要求,类似于商务标准。
该标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
性能要求"
,提出了锅炉和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原则;
第二部分为"
满足第一部分要求的标准"
,提出了对世界各国技术标准的认可模式和内容。
关于锅炉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验要求的规定,
各国法规和标准不尽相同,以下就锅炉法规和标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强度准则和安全系数、水压试验进行比较说明。
2.5.2性质和适用范围比较
2.5.2.1中国锅炉主要法规和标准
中国锅炉主要法规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作为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在中国境内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的锅炉均应符合TSGG0001-2012的规定。
主要标准GB/T16507-2013《水管锅炉》禾口GB/T16507-2013《锅壳锅炉》为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其中GB/T16507.4-2013《水管锅炉第4部分: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和GB/T16508.3-2013《锅壳锅炉第3部分:
结构和强度计算》分别替代了GB/T9222-200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和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且被替代的标准被 TSGG0001-2012中
3.3.2条所引用,因此也具有强制性。
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 (废)热
锅炉。
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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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 锅炉 法规 标准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