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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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3.2(由招标人确定资质要求,如:
具有专业级以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资质证书的企业等……
第一标段还应具备……
第二标段还应具备……)。
3.3各申请人只能对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3.4本项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4、公告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在政府采购网(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申请报名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申请人必须在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
7、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按照以下方式获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时间:
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
00至11:
30,下午13:
30至16:
30(北京时间,下同)。
地点:
(报名具体地址)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售价: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付,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延误不负责任)。
8、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起止时间及地点
20年月日时分起至20年月日时分止。
室。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9、联系方式
9.1招标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9.2采购代理机构: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20年月日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资格预审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依法真实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对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10、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1
招标人
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9.1款”
10.2
采购代理机构
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9.2款”
10.3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2条”
10.4
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
10.5
招标范围
10.6
网上注册与报名
1、购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前必须进行网上注册,网址:
2、注册完毕后,点击要参与的项目进行网上报名
3、 联系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并购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10.7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资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资质、相关许可证、认证等)
2、具有项已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
3、财务要求:
4、信誉要求:
(诉讼及仲裁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履约率等)
5、其他要求:
10.8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不接受
□接受,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0.9
申请人要求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
10.10
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
10.11
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10.12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10.13
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10.14
申请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10.15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0.16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10.17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10.18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申请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10.19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
正本壹套,副本套
10.20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
不分册装订。
装订要求:
将大小不一的文件(材料)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不得打钉)
10.21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第标段服务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10.22
申请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10.23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10.24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否□是
10.25
审查委员会人数
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壹人和专家人,共人构成
审查专家确定方式:
□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采用选择性抽取方式确定
10.26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10.27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
资格预审结束后24小时内,通知所有申请人
10.28
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
收到投标邀请书后24小时(以发出时间为准)内予以确认
10.29
监督
本次资格预审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本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11、有关定义
11.1资格预审文件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1.2招标人,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
11.4申请人,是指响应资格预审文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参加资格预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1.5审查委员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的以确定合格申请人的临时组织。
11.6合格制,是指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的,获得投标资格的所有申请人。
11.7类似项目,是指申请人已经完成的与本次招标资格预审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服务,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申请人,以相同或者类同部分的合同金额为准。
11.8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12、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7《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2.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2.9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3、申请人资格要求
13.1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本项目(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7款”。
13.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8款”。
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当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7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3.2.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13.2.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3.2.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1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13.3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3.1为本项目(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
13.3.2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13.3.3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13.3.4为本项目(标段)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13.3.5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3.3.6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3.3.7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3.3.8被责令停业的;
13.3.9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3.3.10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3.3.1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者无行贿犯罪记录。
1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申请参加本招标项目(标段)资格预审。
14、保密
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所有与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关的文件(材料)均使用中文。
文件(材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翻译件,并以中文翻译为准。
16、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
17、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17.1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7.1.1资格预审公告;
17.1.2申请人须知;
17.1.3资格预审文件;
17.1.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17.1.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7.1.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17.1.7通知和确认;
17.1.8申请人的资格改变、纪律与监督;
17.1.9质疑与投诉;
17.1.10项目建设概况;
17.1.11资格审查办法;
17.1.1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17.2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8、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8.1申请人应当仔细检查资格预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准确。
如有残缺、遗漏、错误(如打印错误、逻辑错误等)、前后矛盾或者不清楚的,应当在得到资格预审文件后24小时内,以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的书面形式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否则,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申请人如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存在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当在规定提交答疑时间内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全部提出,否则,申请人应当无条件接受资格预审文件所有条款。
18.2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三日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18.2.1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内容是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范围内对资格预审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
否则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必须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方可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18.3申请人应当在变更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以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签署确认日期的书面形式,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通知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18.4答疑、澄清联系方式,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9条”。
18.5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截止时间,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9款、第10.12款”。
18.6资格预审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内容较多或者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变动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更换资格预审文件,更换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19、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19.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9.1.1资格预审申请函;
19.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9.1.3授权委托书;
19.1.4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19.1.5联合体授权委托书(若有);
19.1.6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19.1.7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
19.1.8近年财务状况表;
19.1.9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9.1.10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9.1.11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9.1.12其他材料。
20、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20.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按照“第十一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第20.3款至第20.6款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当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20.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0.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当附申请人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20.4近年财务状况表,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具体要求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15款”。
20.5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应当附财政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项目验收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具体要求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16款”。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0.6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具体要求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17款”。
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21.1申请人应当按照第20条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当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签字或者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18款”。
21.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0.19款。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1.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当分别胶装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20款”。
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2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22.1申请人应当密封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个标段(或者未分标段项目)两个密封件,分别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件和证明材料密封件,并加贴封条。
22.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件应当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封套还应当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21款”。
22.3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密封件中,需要回收的原件应当单独密封,再与其他资格资质证明材料一起密封,并按照第22.2款要求密封、标示和加贴封条。
22.4不符合第22.1款、第22.2款规定的密封、盖章、签字和标记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23.1申请截止时间,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22款”。
23.2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23款”。
23.3除需要回收的原件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23.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5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处理决定认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当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无异议后,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拒绝签字确认的其资格申请文件无效。
第六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24、审查委员会
24.1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由依法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
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审查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只限壹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4.2审查专家确定以及人数,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25款”。
25、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26款”和“第十一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26、审查方法及审查标准
26.1本次资格预审方法,见“第十一章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第十一章资格审查办法”第42条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6.2审查标准包括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
26.2.1初步审查标准,见“第十一章资格审查办法第42.1款”。
26.2.2详细审查标准,见“第十一章资格审查办法第42.2款”。
27、审查程序
27.1宣布资格审查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7.2推荐资格审查委员会组长;
27.3初步审查;
27.4详细审查;
27.5澄清、说明或补正;
27.6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27.7编写审查报告;
27.8宣布审查结果。
28、审查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向审查委员会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各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经过申请人确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检查记录。
28.1初步审查
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现场见证的情况下,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组长检查各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情况并打开密封。
密封或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招标人作出说明。
必要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就此向相关申请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相关申请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应当附上由招标人签发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如果审查委员会与招标人提供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核对比较后,认定密封或者标识不符合要求系由于招标人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申请人对其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内容进行检查确认。
28.1.1审查委员会根据“第十一章资格审查办法第42.1款”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8.1.2提交和核验原件
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
对存在伪造嫌疑的原件,审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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