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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及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养护工作内容和资金来源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与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编制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三条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维护里程;
(二)维护标准;
(三)维护内容、工作量及质量目标;
(四)生产安全目标;
(五)维护费用;
(六)工作要求及说明等。
第十四条省级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国际(境、界)河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西江干线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其中,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根据管理范围分别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经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编制辖区范围内的航道养护年度计划,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中涉及维护里程、维护标准、维护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上述两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及时对外公布。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养护年度计划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对其他部门建设的通航建筑物,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行业管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通航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通航建筑物养护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通航建筑物养护年度计划应当报辖区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及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航道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质量和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例行养护作业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由省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航道例行养护作业的检查监督,例行养护作业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例行养护作业的历次检查结果、日常记录以及统计资料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进行设计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不大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可以简化工作程序,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航道管理实际,制定本省航道专项养护工程的管理程序。
其中西江干线航道中需要设计的、规模超过200万元的专项养护工程,其设计方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珠江航务管理局审批。
交通运输部所管辖航道专项养护工程设计方案,由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审批。
其中,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航道专项养护设计方案,由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等单位组织编制,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批;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审批其管辖范围内专项养护设计方案。
工程费用超过300万元的,其设计方案经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十九条从事专项养护工程的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专项养护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尺度。
第二十一条对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和发生碍航、断航事件,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航道管理部门,尽快组织改善、修复;
难以尽快改善、修复时,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
第二十二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保留航道应急抢通工程的相关的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航道及航道设施因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冰凌等自然灾害造成损毁,需进行恢复性应急抢通工程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应急抢通资金补助,申报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航道养护作业前,应当根据需要分别向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道通告(通电)和航行通(警)告。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养护船舶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确定航行路线和方向。
实施航道养护作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扰、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实施养护作业前,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将作业方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需要临时采取水上交通管制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过船建筑物停航检修前,应当按规定申请发布航道通告(通电)、航行通(警)告。
其中连续停航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经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报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连续停航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经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连续停航超过七十二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国际(界、境)河流航道过船建筑物停航检修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同意。
第二十七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航道养护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有关航道养护的年度计划、技术文件、考核验收文件、统计报表等资料,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出版发行电子或纸质航道航行参考图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会同海事局进行技术和保密审查。
审查合格后,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第二十九条从事航道养护工作重要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四章技术考核
第三十条航道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航道养护年度计划要求进行技术考核。
技术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
技术考核应当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技术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综合管理,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统计资料、廉政建设等;
(二)航道维护与观测,包括维护计划制定与实施、航道维护尺度达标情况、航道测量、航道疏浚、航道信息发布等;
(三)航标维护,包括标志配布与设置、日常养护、灯光质量、航标失常恢复、航标台账资料及航标器材质量等;
(四)整治建筑物维护,包括整治建筑物的检查、维修、保护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五)航运枢纽及船闸维护,包括运行管理规章的制定及执行,机电设备维护保养、水工建筑物的观测检查、运行调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六)船艇维护,包括工作船舶机电设备维护、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及相关的制度、技术资料等;
(七)航道场站、基地维护,包括各项制度的建立,场站、基地等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及资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技术考核工作按照辖区航道管理机构自查、省级航道管理机构检查、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抽查方式进行。
技术考核检查或抽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自查情况汇报及相关用户的意见;
(二)查看现场;
(三)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
(四)按照本办法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
(五)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六)形成并提交技术考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技术考核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包括辖区航道基本情况、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年度养护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分类和综合评价意见;
(三)问题与建议;
(四)《航道养护技术考核表》(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技术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优良:
圆满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良好;
合格:
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不合格:
未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各省年度技术考核工作总结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将年度技术考核工作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其中,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管辖的长江干线航道年度技术考核工作报告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抽查、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每年对全国航道养护年度技术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开展抽查,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养护工作监督检查。
对技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或省级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西江干线的,还应当报珠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长江干线航道,按照管辖职责,分别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部每五年组织对全国养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应急抢通、技术创新等航道养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为恢复或改善航道技术状况,提高航道维护装备水平,列入航道养护年度计划规模较大的养护项目。
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监测、修复、疏浚、清障、航道养护设备、航道设施备品备件的采购以及其他资金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
(二)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工程。
(三)技术考核,是指为改进航道养护管理,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航道养护管理计划目标的实现程度、效果性和可持续性所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与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表一、综合管理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100分)
考核标准
自评分
考核分
备注
一
执行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15分)
1、法规规章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船闸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制订实施办法
5分
宣传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未制定相关法规实施办法扣1分
2、技术规范
认真贯彻执行《内河通航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
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出现严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扣5分
3、管理办法
认真贯彻执行《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未制定管理制度扣3分
二
资金投入与管理(25分)
1、资金渠道
航道养护管理资金满足需要
12分
资金投入不能保障航道正常维护需要的,扣分4分;
不能全部用于航道养护的,扣6分
2、资金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
使用资金科学合理,专款专用
制度不健全扣1分,未执行预算管理扣1分,未专款专用扣2分
3、财经纪律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无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8分
发生违纪事件扣1分,严重违法违纪扣8分
三
安全生产(30分)
1、安全生产制度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分
贯彻执行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2、制度落实情况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明确,分工到位,落实到人和工作环节
9分
未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扣3分;
未落实到位,每项扣3分
3、责任事故
全年无等级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15分
重大责任事故扣15分,一般事故每项扣3分
四
廉政建设与养护质量(15分)
1、廉政建设
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未建立制度、实行责任制,每项扣1分
2、养护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4分
未按规定执行有关制度,每项扣1分
3、养护质量
养护质量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
养护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扣6分
五
规范化管理(15分)
1、管理制度
1、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制度不健全,每项扣1分
2、规范化管理
2、基层单位原始工作台帐记录齐全、规范、真实。
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5分
3、资料档案
3、各项统计资料齐全、准确、真实,上报及时;
档案管理规范
资料不齐全、上报不及时、档案管理不规范,扣1-2分
表二、航道维护与措施考核表
标准分
(100分)
贯彻落实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5分)
1、法规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
贯彻落实法规有漏项,每项扣1分
2、制度
建立健全航道维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不健全,每项扣1分
3、计划与实施
制定并实施年度航道维护计划
7分
未制度年度维护计划扣3分,未按计划实施扣4分
航道维护分类及标准(40分)
1、维护类别与范围
根据航道等级和通航要求确定航道维护类别和维护范围
未确定航道维护类别扣4分,未确定维护范围扣4分
2、维护尺度
航道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应满足航道维护标准的要求
水深、宽度、弯曲半径未达到维护标准要求的,一项扣3分
3、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天然径流航道一类维护:
Ⅰ、Ⅱ级航道达到98%以上,Ⅲ、Ⅳ级航道达到95%以上。
二类维护:
Ⅲ、Ⅳ级航道达到94%以上,Ⅴ-Ⅶ级航道达到88%以上;
潮汐河口航道一类维护:
无备淤航道达到90%以上,有备淤航道达到98%以上。
无备淤航道达到85%以上,有备淤航道达到95%以上,三类维护:
无备淤航道达到80%以上,有备淤航道达到90%以上
24分
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每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扣8分
维护措施(30分)
1、测量
维护测量的内容和工作量完成年度计划,其成果质量满足年度维护计划要求,长河段测量应定期更新
一项未做到,扣2分
2、水文观测
根据航道维护要求进行水位、流速和泥沙等水文观测
一项未观测,扣1分
3、工程措施
采取疏浚、清障、改槽等维护措施保证航道维护尺度
采取工程措施不力的,扣4分
3、信息发布
建立健全航道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航道信息、服务社会公众
未建立制度扣3分,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及时,扣3分
资料及档案管理(15分)
1、维护资料
航道维护工程资料完好、齐备,包括维护性疏浚、清障、改槽等。
资料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4分
2、养护记录
养护检查、测量、观测记录规范、齐全
记录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5分
3、统计资料
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并指制定能反映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航道养护成果数据统计全面准确,及时报送,并纳入成果资料中
无统计制度,扣2分,统计数件不全面扣3分,上报不及时扣1分
表三、航标维护考核表
考核目标
贯彻落实法规,建立健全制度(5分)
1、落实法规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等法规。
2
贯彻航标法规有漏项,每项扣1分。
2、各项制度
建立健全航标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3
航标维护数量和正常率(25分)
1、计划完成情况
河床稳定的航道,全年的航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
3%以内;
河床变化较大的航道,全年的航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
5%以内
5
河床稳定的航道,每超过规定范围1个百分点扣1分;
河床变化较大的航道,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2、航标维护正常率
一类维护航标正常率不小于99%;
二类维护航标正常率不小于95%;
潮汐河口航道航标维护正常率不小于99.8%
20
每类航道航标维护正常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5分。
航标配布、设置和调整(24分)
1、航标配布
航标配布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规定要求。
6
航标配布错误扣5分,航标配布不合理每座扣1分
2、航标设置
航标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一类维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一类或二类航标配布要求,条件优良的运河航道和水网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发光的航标。
二类维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二类或三类航标配布要求,运河航道和水网航道和通航条件较好的天然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发光或不发光的航标。
航标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没座标扣1分,扣完为止
3、航标调整
河床稳定的航道应按航标配布图设置航标,并根据水位或水深变化及时调整。
通航条件变化较大的滩险航道,应根据航道变化情况和船舶安全航行要求及时调整航标位置和数量。
未按规定及时调整航标每座扣1分
4、航标恢复
桥区、碍航礁石和滩嘴等关键位置的航标失常时,必须立即恢复,其他航标应及时恢复
未按规定及时恢复航标每座扣1分
航标养护质量(20分)
1、标位正确
航标的位置正确,结构良好,安装牢固,稳定可靠;
航标的位置不正确每座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每座扣1分
3、标志正常
航标外形尺寸符合规定,颜色鲜明,灯光明亮,灯质和视距符合要求
灯光熄灭或灯质错误每座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每座扣1分
4、通视及信号
航标通视有效范围内无遮掩物,通行信号和水深信号揭示及时、正确。
不符合要求每座或每处扣1分
5、航标设备
航标采用定型产品,灯器和能源应满足性能良好、质量可靠,使用维护方便、环保、节能等要求。
不符合要求每座扣或每处1分
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18分)
基本要求
应根据河流、航道特点、航标类型及材质确定航标检查、保养与维修的内容、技术要求和周期,并符合规范要求
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
常规检查
航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不符合要求每次扣1分
保养和维修
航标实施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周期等符合规范要求。
备品数量
航标备品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低于规定20%的扣1分,低于规定50%扣2分,严重不足扣3分
六
档案及统计资料(8分)
1、检查记录
航标检查记录准确、详细和规范;
记录不准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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