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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业务基础知识讲座
案件审理业务基础知识
各位领导:
今天,我结合案审工作多年来实践把案件审理业务基础知识讲一讲。
主要讲三个方面,一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及地位、作用;二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三是回访教育工作概念及要求。
一、案件审理工作概念及作用、地位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简单地说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展开来说,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从概念来说,审理主体是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目前,镇乡、街道虽有配有五个纪委办案人员,但实际工作中,是纪委副书记和一名专职纪委委员,办案力量比较弱,人员不够,为此,我们宁海纪委创造了审理选择方式的办案,简单地介绍一下,办案人员在调查结束后,由违纪人员选择其它镇乡、街道纪检办案人员来审理,这个作用解决了自查自审的违反办案程序规定,起到办案监督作用。
也就是说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审理人员要分开。
在这一点上,多数基层纪检干部把握还是比较好的,但个别基层纪检干部没有把握好,在主观上也不重视审理工作,错误地认为案件调查好就是案件办结了,没有审理概念,以致出现“自己调查自己审理”的现象,没有发挥案件审理的制约作用。
有的为了在审理上走过场,自己审理,叫他人签名,形式上符合案件调查人与案件审理人分开的规定,但实质还是起不到制约作用。
表现在相关文书中,案件审理文书上对违纪事实的表述与调查报告上对违纪事实的表述一模一样。
这种错误的想法和行为必须纠正。
可以说,审理人员既是法官,又是律师。
说是法官,在审理过程要求公正立场;说是律师,在审理过程要为违纪人员考虑从轻、减轻情节。
某种角度来说,这就是审理工作作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
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
(一)制约作用
案件审理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
根据纪检监察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以后要移送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方面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有三个特点:
1、这种制约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基础上的制约。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
分工是制约的基础,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中分别行使不同的职权,根据有关规定,检查部门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部门负责对调查结束的案件进行审核,程序本身就规定了这种制约机制。
但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这种制约必须是在配合基础上的制约,否则,就有可能影响到共同任务的完成。
2、这种制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办案程序方面的制约,保障办案的手续、步骤、方法符合规定的程序。
二是在实体处理方面的制约,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地处理。
3、这种制约是双向的制约。
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存在着制约和被制约,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不能看做仅仅是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的制约,检查部门对审理部门同样也有制约作用。
(二)参谋作用
案件审理部门的案件审理报告,是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之一。
案件审理部门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调查结束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进行补充调查,对手续不全的要求补办手续,最大限度的防止和避免调查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疏忽和差错,并提出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供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参考。
这样,可以使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在审定案件时能够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处理案件时能够更加全面、慎重。
(三)教育作用
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分清是非,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典型案例,或公开处理案件,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使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自觉地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
(四)保障作用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
(五)促进作用
审理部门通过正确审查处理各类违纪案件,使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理,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改革开放起着积极的作用。
概括来说,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就是审核。
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就是把关。
把好哪几关呢,主要是“严把三关”──把好事实证据关、把好定性处理关,把好手续程序关。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十四个字组成的六句话之间的辩证关系:
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
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
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
这二十四字,我们审理人员必须要牢记,并且在实践中,要严格践行,否则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
也是今天我所讲的重点内容。
(一)事实清楚。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的原因、造成的后果等,失职、渎职案件要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
还有个人的基本情况等等。
纪检机关处理的对象是中共正式党员,监察机关处理的对象是监察对象。
举一个案例说明,如果入党时间不完全正确,也会影响办案,甚至错案的,如果某人违纪发生在预备党员期间,他是预备党员,那么我们如果处理他,就是错案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如果违纪的时间在入党前,我们要分别情况处理。
如水利局某党员,他是在入党前发生违纪,但他入党已多年,我们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还有说明在处分决定的事实描述不能过细,如处理嫖娼案,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太精确到时间为分单位,反而怀疑其真实性。
要做到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
作为处理依据的错误事实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这些错误事实应具有社会危害性。
2、这些错误事实应是违犯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
3、这些错误事实应是已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的程度,应该追究的纪律责任。
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
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
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划分清楚。
分清责任,就是要分清在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主要有三种,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我讲两个案例,一是“1.3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以及“4.4”森林火灾案例,这个案例,我们分别责任追究了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要恰当展开说,案例情况。
(二)证据确凿。
是指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
1、证据必须真实;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联系,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3、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够将案件中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结论是惟一的;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证据种类及收集证据要注意哪些问题
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现场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我们办案经常遇见的证据主要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等四种,现在讲收集两类证据常见的问题,一是搜集证人证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二是收集书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1)必须把案件的时间、事件、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
(2)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般的也要一事一证;
(3)证人证言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
(4)证人证言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指派人索取。
二是收集书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收集书证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的,用摘录或复印方法提取的,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
提取书证时不能断章取义,要注意证据的连续性。
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
这个问题我们办案同志经常容易犯错误。
使用证据的规则:
(一)疑证不能定案。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三)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
(四)证据充分,结论惟一。
前童纪委曾办一件违反财经纪律案子,我们在审核中发现违纪人交代,有笔钱交给某工程承包人,但该承包人很难找到,另外举报人一直催快结案,镇纪委想结早案,我们认为证据不充分,不能定案,为此,拖了半年之多,最终找到了承包人,才了结此案。
(三)定性准确。
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
对照违纪构成四要件来认定,这四要件是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来认定。
违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某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违纪主观方面指违纪主体对于自已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违纪客体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而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违纪客观方面是指违纪人员所实施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在有些错误中还包括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常见的案例有贪污案、侵占案、挪用集体资金案、受贿案来分解违纪构成四要件。
其一贪污案,它的四要件,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占为己有。
其二侵占案件,它的四要件,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包括村干部;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企业(公司)的财产权和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其三挪用集体资金案,它的四要件,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包括村干部;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企业(公司)的资金的使用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其四受贿案,它的四要件,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其它从事公务人员,离退休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定性不仅要考虑违纪构成四要件,也要考虑定性情节,首先讲其概念。
1、定性情节概念
定性情节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共同要件以外的,影响定性的各种事实情况。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定性,是指由党纪处分条例所明文规定的。
二客观性,是指客观存在的是随着违纪错误的实施而产生,三层次性,是指定性情节具有轻重不同的层次,四综合性,是指具体内容由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综合构成的。
2、决定行为构成违纪行为的定性情节有三种:
a、情节较重,如第七十三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里“情节较重”就是决定行为构成违纪错误的定性。
b、较大损失。
失职、渎职行为,第127条、第128条、第130条、第131条。
第132条、第133条。
c、不良影响,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80条、第150条。
3、定性的步骤
可分以下三个步骤:
一筛选案件事实;二找出适用的条款,首先要确定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有几种违纪行为,后确定被调查人行为适用的准确条款。
三确定具体违纪行为名称。
4、违纪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十大类:
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三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是贪污贿赂行为。
五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六是违反财纪纪律的行为。
七是失职、渎职行为。
八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九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十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处理恰当。
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是量纪时要考虑1、从重(第18条)、从一重处理(第26条)、合并处理(第25条);2、从轻、从重、减轻、加重(举例说明);3、贪污、受贿数额不足20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何量纪,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处理恰当。
我们首先要知道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个档次必须掌握。
那么先谈量纪概念,量纪,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根据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衡量决定是否给予党纪处分以及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活动。
量纪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这是以量纪情节是否具有作为党内重要法规的党纪处分条例的明文规定为标准划分的。
法定情节,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明文规定的量纪时必须考虑的情节。
比如说,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主刑的,包括缓刑的;以及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嫖娼等等,都是一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没有余地,哪怕有重大立功情况,也是如此。
具体概括来说,有五种法定情节,加重处分、从重处分、从轻处分,减轻处分情节和免予处分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法定情节以外的影响对违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处分轻重的情节。
酌定情节有违纪动机、违纪手段、违纪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等。
1、法定情节五种情况的适用,主要讲三种情况:
(1)加重处分情节的适用
加重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的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所谓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指党纪处分条例分则条文规定的与犯所犯错误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
以如,党纪处分条例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按照上述条文规定,该错误应当有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所谓一档,是指一个等级或者一个阶梯。
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的处分种类一般是由轻到重排列起来,形成一个由低到高的阶梯,每一个阶梯就是一档。
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为五档,以上例来说,如有加重处分情节,就应当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即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从轻处分情节有以下六种,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3)减轻处分情节的适用
减轻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下,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2、量纪三项特别规定制度
党纪处分条例第18、21、25条分别规定了三项量纪制度,重复违纪从重处理制度,数错合并处理制度和主动交待从宽处理制度。
(1)重复违纪从重处理制度
重复违纪的概念和条件
重复违纪,是指犯故意违纪错误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错误。
构成重复违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a、以前曾因犯故意违纪错误而受到党纪处分。
属于过失违纪错误,或者虽属于故意违纪错误,但由于错误较轻并有免于处分条件而免于处分的,不构成重复违纪。
b、后次所犯的错误必须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错误。
对重复违纪的量纪原则应当给予从重处分。
(2)数错合并处理制度
一数错合并处理的概念和特征
数错合并处理,是指对违纪党员一人犯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分别定性量纪以后,按照规定的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
首先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定性、量纪,然后按照合并处理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
这是适用合并处理的程序规则。
数错合并处理的原则:
一是限制加重的原则,二是吸收的原则,
限制加重的原则,是指对违纪党员所犯的数种行为分别定性。
量纪后,以其中最高的处分为基础,加重一档,作为执行的处分。
比如,某党员犯了三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首先对三种错误分别定性、量纪,第一种是接受礼品错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第二种是受贿错误,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种是贪污错误,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即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注意的是只适用于最高处分为开除党籍以外的其他处分。
吸收的原则,是指党员有数种违纪行为,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主动交待从宽处理制度
主动交待,是指违纪党员在组织初核前,主动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已的问题,或者在组织检查期间,主动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的行为。
对主动交待的量纪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但是,对于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必须开除党籍的党员,即使有立功表现,也不能适用减轻处分。
(五)手续完备。
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
手续完备的作用调查处理案件的程序,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时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是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制度保证,它从办案程序方面保证纪检监察实体性法规的正确实施。
纪检监察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条规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忽视程序性的重要性,这种认识是十分有害的。
在审理工作中如何做到手续完备
一是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
不论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是违反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
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审理案件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集体审议、和受审查人人谈话等程序,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
(六)程序合法。
是指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我们要重视实体一样重视程序,有句话说的好,程序不到,推倒重来。
程序方面主要分两个方面,案件审理程序和案件审理的处分权限
一、案件审理程序及违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步骤和方法案件审理程序根据案件类别的不同,可分为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征求意见案件(我们习惯上称“协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本讲主要介绍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步骤和方法,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案件的受理、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议和处理、案件的执行。
第一步,案件的受理。
违纪案件的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或者案件审理小组接收属于本部门(组)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之后,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定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所谓是否符合审理条件,是指受理的违纪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二是材料齐全。
第二步,违纪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员谈话、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定性、处理、手续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这是一项极为细致的基础工作,也是专业性最强、工作量较大的工作。
通过审核,可以进一步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为集体审议案件,进而为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首先要审核案卷材料,俗称阅卷。
审核案卷材料的工作可分为两部分:
一是程序性审核,二是实体性审核。
所谓“程序性审核”,是指承办人在接受案件审理的任务后,经审核,案卷材料符合要求,即可进行正式审理。
若不符合条件,应及时报经领导同意,通知呈报或移送部门补办手续材料,待补齐后,再正式审理。
所谓“实体性审核”,就是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的要求,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核。
我结合本人几年来的审理工作的一点体会,谈一谈在审核材料时方法上应当注意的几点:
一是案件受理后,通过调查报告,了解这个案件的起因、发展以及调查认定事实的全过程,通过阅读调查报告对案件有个基本的了解,但不能先入为主。
二看被调查人有没有不同意见的陈述及检查材料。
三是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结合起来看,调查认定的事实有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
四全面的客观的辩证的分析案件。
五是遇到一些专业技术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把握不准的时候,还应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和具体业务部门请教,征求他们的意见。
如偷税、抗税的认定,涉及企业性质、单位性质的认定,要以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工商部门、社团管理部门的正式结论为准。
第二,与被检查人核对错误事实。
这是一项旨在保障党员、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规定。
见面时要做好见面谈话记录,如被检查人员对见面材料所认定的事实、性质或处分有异议的,负责见面的同志要耐心地听、认真地记,对明显不符合事实的申辩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对申辩有理的应予采纳。
第三,提出审理报告初稿或提纲。
案件材料审核后,承办人员应及时草拟审理报告或审理汇报提纲。
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违纪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承办人意见等。
审理报告初稿拟好后,应及时提请室务会或审理小组审议。
案件的审议和处理。
案件的审议,必须由组织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进行,这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性质所决定,并且以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
集体审议的意义在于:
一是可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证客观准确慎重地处理违纪案件,避免和防止因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案件处理可能造成错误的发生;二是有利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说情风的影响,有利于严肃执行党的纪律,保证案件质量。
集体审议,在案件审理阶段主要包括:
案件审理部门或者案件审理小组的集体审议;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的集体审议;案件批准处理机关的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的程序,一般是承办人根据事先准备好的审理报告初稿或提请审议的汇报提纲,就案件的来源、办案经过、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被检查人的认识态度、定性量纪的理由、依据,以及各种不同意见都应如实汇报,充分发挥民主,畅所欲言,结束时,主持人应根据大家的发言,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性总结。
如果一时不能形成集中意见的,可暂不作结论,等下次再议。
集体审议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及时进入处理程序。
执行,是案审工作最后一道工作程序,也是关键的环节。
如果不认真执行,处分决定的效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处分决定成了纸空文。
因此,我们要重视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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