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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大纲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
表1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对比表
权利与义务
租赁
融资租赁
物件所有权
出租人
出租人
物件的购买选择权
出租人
承租人
租金的含义
使用物件的对价
使用资金的对价
维修责任
出租人
承租人
瑕疵责任
出租人
出租人不承担
租期结束后的物件归属
归还出租人
几乎是“留购”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在概念范畴和业务内容上并无实质差别,只因监管部门和市场准入等因素的不同,在我国存在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
显而易见,金融租赁公司从资本实力、业务范围等方面都要优于单纯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所受的监管要求也会相对严格。
1.1融资租赁的条件
任何一种融资方式都有其特定的应用空间,在实际利用项目融资租赁这种模式时,要结合项目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特征和项目融资特征,研究项目融资租赁对于租赁物(项目)的基本限定。
项目的租赁期较长,这是融资租赁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收益稳定并达到一定的收益率,出租人的融资成本是否能够收回并获得一定的利润完全依赖于项目本身收益,因此融租项目必须具有稳定而且可观的收益率;可独立核算,如果项目不能够独立核算,则无法确定项目收益的大小,也就无法保证项目的收益首先用于偿租等等。
1.2、融资租赁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
1.2.1、无余值全额清偿的典型“融资租赁”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
当企业需要购买添置设备时,不是以自有资金或者向金融机构借款购买,而是委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意愿和请求,通过出租人自有资金或者向金融机构融资购入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选择留购、退租、续租的一种交易活动。
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购买租赁物
支付货款
出租租赁物
②融资租赁合同交付租金租赁物交付与维护
典型融资租赁交易流程图
在同一宗融资租赁交易中,必定包含有标的物的买卖和以该标的物为租赁物的租赁这样两个互为条件、又互相独立的交易,它们分别由相关的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体现。
通常把融资租赁描述为包含至少“一个标的物、两类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和至少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交易,其业务形式主要表现为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等。
典型融资租赁法律形式为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按融资租赁核算,租赁物要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在税收上,出租人“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即按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包括残值在内的价外费用之和(主要是租金)减除租赁物实际成本(主要是租赁物购入价及有关税费、利息)后的余额(即“净差额”)为税基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承租人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计提。
1.2.2、有余值非全额清偿的特殊融资租赁即“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是指未实质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由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的非全额融资、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仍然涉及“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具备典型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特征,又称融资性经营租赁。
其交易流程如下图: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购买租赁物
支付货款
出租租赁物
交付租金租赁物交付与维护
按约定退租、续租或留购
租赁余值处理
承租人采取经营性租赁的目的仍是为了进行中长期融资,但是非全额融资,最多可融到接近租赁物成本的90%;租赁物件的选择由承租人决定,但出租人有否决权;租赁支付具有不完全性;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可由双方约定,既可由承租人也可由出租人负责;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中途不解约;租期结束,承租人可以退租、续租或留购;租赁物可不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承租人可实现表外融资。
经营性租赁的法律形式为“融资租赁”;在会计上按“经营租赁”核算;在税收上,出租人按“按差额缴纳营业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
2.1、融资和融物的双重职能
融资租赁是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它不同于一般借钱还钱,借物还物的信用形式,而是通过借物达到借钱,借物还钱,它使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租赁公司兼有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和贸易机构(提供设备)的双重职能,因此,融资租赁比银行信用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由于融资租赁将设备的生产厂商与设备的实际使用单位连接起来,有利于促进产销结合。
2.2、融资租赁具有三方当事人,并且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之间需签订并且履行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从而构成一笔租赁交易的整体。
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关系是:
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购货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前提,购货合同的履行是一笔租赁业务完成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以上述关系为前提,出租方有根据购货合同购买物件,并且支付货款的责任和义务,承租方则有根据租赁合同获得物件的使用权,并且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租金的责任和义务。
2.3、承租方有对租赁物及供货方进行选择的权利
出租方不能干涉承租方对租赁物的选择,承租方还有权选择供货方。
如果出租方是应承租方的要求,或是出于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可以向承租方推荐租赁物件或推荐供货方,但是其决定权仍是承租方。
因此,出租方也不对承租方的选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4、所有权归出租方,使用权归承租方
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呈分离状态。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摆脱了传统的财产占有观念,所有权因素被淡化,有利于确定现代化的经营方式,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2.5、租赁合同不可解约
出租方在一个较长的租赁时期内,通过收取租金来收回全部投资,即租金采用分期归流的形式。
租金的性质实为承租方对物件使用权的获得而按期所付出的代价。
由于租赁期是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期间,加之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的特定性和租赁物件的被指定性,决定了租赁合同不可节约。
三、融资租赁的功能
3.1、投融资功能
租赁公司具有比较强的融资能力,其风险资产可以是净资产的12.5倍,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要求资本充足率为8%。
强大的融资功能是一般的工商企业所不能比及的,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通过“融物”达到“融资”,改进企业装备;通过融资性的经营性租赁还可以实现表外融资。
以融资租赁带动的投资必然会带动该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增加就业。
3.2、促销功能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出租人要先购买设备后再出租,可以为供货人大部或全部回笼货款,因而融资租赁对制造商或经销商而言具有强劲的促销作用。
融资租赁是生产制造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促销工具。
由于融资租赁这种服务比直接销售具有更大的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大的制造厂商纷纷拿出部分专门资金用于开展以促进本企业销售为主旨的融资租赁服务,如IBM信贷公司、AT&T资本公司、美国考莫蒂斯克公司和贝尔太平洋三环租赁等都是世界著名的租赁公司。
3.3、节税功能
采用融资租赁,可以获得合理合法的节税效果。
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可享受与银行一致的“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优惠政策,而传统租赁的出租人则须按租金全额缴纳营业税。
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如果按会计融资租赁核算,则可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可获得在所得税之前提取折旧费用的好处;如果按会计上的经营租赁核算,则可在所得税前列支扣除租金全额,同样获得“加速折旧”的好处。
3.4、理财功能
对于高端客户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回租赁、经营性租赁保持或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改善财务指标、优化财务结构,进行有效的理财服务。
在为客户融资的同时辅以理财服务。
3.5、资产管理功能
租赁公司掌握着大量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和租金收取权,租赁公司具有明显的资产管理优势,能够使银行贷款化零为整,并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金融风险。
四、融资租赁的业务分类
4.1、直接融资租赁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承租设备,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4.2、回租
承租方与供应方为同一人,租赁物不是外购,而是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承租方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作为租赁物返租回来。
企业在不影响运营的同时,扩大了资金来源。
4.3、经营性租赁
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购进设备,通过不断出租给不同用户而逐步收回租赁投资并获得相应利润的一种租赁方式。
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特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由出租人计提折旧、负责维修保养。
承租人的应付租金作为财务费用进入成本。
4.4、杠杆租赁
由出租人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
出租人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只需投资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即可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
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4.5、委托租赁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方式。
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4.6、转租赁
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4.7、合成租赁
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方式。
4.8、联合租赁
由两家以上租赁公司共同对一个项目进行联合融资,提供租赁服务。
4.9、分成租赁
承租方向出租方所交纳的租金根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这种租赁方式全部或部分租金直接同承租方经营租赁社会的收入挂钩,以提高承租方积极性。
租期结束后,租赁设备可以优惠的价格转让给承租方。
4.10、结构共享租赁
一般运用于大型项目。
租赁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购置设备、运输、建筑安装、技术服务等资金。
除约定租金外,项目建成产生效益后,租赁公司分享项目效益。
在项目成本和预定收益收回后,租赁公司仍将按一定比例长期享有项目收益分配权。
五、购买与租赁方式的财务影响比较分析
许多企业在对一项资产投资进行决策时,会面临是采用购买方式还是租赁方式以及在租赁中是采用经营租赁方式还是融资租赁方式的选择问题。
企业在作出选择之前,应该对这几种方式进行多方面的权衡,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资金面上是否允许其购买该资产、租赁资产的租金如何、采用的方式对企业业绩和纳税等方面会造成什么影响等等。
不同的方式对企业财务的影响是不同的。
5.1、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比较
从租赁来看,如果一项租赁被界定为经营租赁,则承租方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属于期间费用,该费用虽然使企业的利润减少。
但由于该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其对成本的影响实际上是税后费用部分,即:
经营租赁税后费用=租赁费用(1-所得税率);如果一项租赁被界定为融资租赁,则根据我国租赁准则中的会计处理规定,对租入的资产应当视同企业购入的资产计提折旧。
另外,融资租赁产生的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由于这两个因素,融资租赁对企业损益和现金流的影响较大。
不同方案对投资第一年公司收益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单位:
元
不投资
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
购买
投资税息前利润
减:
租赁费用
-
500000
307228
-
折旧费用
-
-
307228
307228
EBIT
利息费用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利润总额
267500
减:
所得税
=净利润
现金
365243200
不同方式对企业财务比率的影响
财务比率
购买方式
经营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方式
流动比率
下降
没有影响
没有影响
资产负债率
没有影响
没有影响
上升
净资产收益率
下降较少
下降
下降较比
资产净利率
下降较多
下降较少
下降
产权比率
没有影响
没的影响
上升
六、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合格
不合格
融资租赁工作流程图说明
1、租赁部业务员发现客户,向客户介绍融资租赁业务和租赁、担保方案;
2、客户填写融资租赁申请书,业务员收集客户完整的个人资料和担保资料,对客户进行考察及初步的审核,业务员初审认为可行的,即填写《推荐函》,向信管经理提交资料,向公司推荐客户,信管经理将《推荐函》并附上租金计算表给公司;
3、风控部经理派资信调查人员与租赁部一起对客户进行实地考察,考察通过的就电子录入客户资料,向总经理提交客户资料:
考察不通过者则直接否决或建议业务员补充客户资料;
4、总经理审核资料,审核通过者即向晋工机械信用管理部提交资料;不同意的则直接否决;
5、租赁部对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后提交材料给公司进行复审;
5、公司对经销商提供的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批准,如不同意,则直接否决或建议补充客户资料;
6、融资经理接到公司的批准书,打印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附件材料;
7、业务员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材料交给融资租赁客户签字;并协助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
8、业务员、财务收取首付款(含机价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保险费),并协助客户办理还款专用卡,客户交付首付款及担保金;
9、公司收到首付款或收到已收到首付款证明,通知生产商发租赁标的物;
10、租赁部业务员发出通知单;
11、融资经理将客户资料、合同、合格证等材料归档公司;
12、公司将签署的合同返回经销商,业务员将其中一份融资合同交给客户(即承租人);
13、融资租赁公司、生产商公司、经销商对融资租赁业务归档管理;并将一份资料交给合同部备案、档案管理、进行台账登记;
14、资产部业务员、进行每月催收贷款,融资租赁手续完成;
15、公司每月月初对还款报表及客户逾期情况说明。
七、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7.1合同和财产法
合同与财产法主要是界定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规范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
7.1.1我国的立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其分则第十四章共14条即第237-250条列专章规范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在《合同法》中专门规范融资租赁合同,赋予融资租赁以独立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的颁布从根本上改善了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使融资租赁立法从无到有,极大地提高了融资租赁的认知度。
虽然《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租赁的发展形式如出售回租、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作出规定。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了立法不足的空白,解决了租赁业当时面临的诉讼难的状况。
另外,《物权法》颁布后,融资租赁的立法保障得到加强。
7.2会计和税务法规
7.2.1会计准则
中国会计法则
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第一章第三款中指出:
租赁业务对于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而言属于主营业务;而对一般企业而言,可能是特殊业务,企业应当在对租赁进行恰当分类的基础上,正确把握适用条款。
租赁会计准则已经考虑到国际惯例,对于专门从事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和采用租赁贸易完成交易的两类不同性质的会计处理进行区分。
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上已经允许作为特殊业务使用租赁。
与《合同法》不同的是:
租赁会计准则把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而合同法把租赁分为租赁和融资租赁。
如果融资租赁的定义是相同的,那么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应该属于同类。
只不过会计准则划分的更专业,更详细。
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经营性租赁的概念和中国的不同,有些国家把经营性租赁称为融资租赁最高阶段。
实际上在中国“经营性租赁”存在传统经营性租赁和经营性融资租赁的区别。
如果法律不严格,就会有许多企业打着经营性租赁(不需要特许经营)的牌子,经营融资性租赁(需要特许经营)。
届时可能出现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不符合税收要求,符合税收要求的又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悖论。
7.2.2税收法规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关键是靠税收,没有优惠政策的支持,在企业眼中,租赁就是变相放高利贷的企业。
而租赁公司的高利完全是因为资金来源高、和不合理的三重纳税造成的。
但是在我国税收法规中,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仅仅是零星的、个别的调整。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一些行政法规中零星提到融资租赁,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融资租赁税收法律,各地执行标准也存在差异,例如出售回租业务的增值税问题。
这些问题的不确定状态导致租赁公司特别是重视法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潜在投资者顾虑重重,不敢轻易决策。
例如,国家选择东北、中部等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八大行业试行扩大对投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范围、进口设备关税减免等税收优惠,以及新所得税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专门制定了“税收优惠”一章,这些都体现着国家对产业政策的调控,体现了国家对重点行业的扶持。
但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能否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予以明确。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本次税收体制改革,主要是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从不合理的营业税收制度,向合理的增值税制度转变。
在税制上是一次质的改变,进一步向盈利了要纳税,不盈利不用纳税的国际税制转变。
过去承租人采购的固定资产采购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销售收入的销项税。
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件采购环节的增值税发票没有什么要求。
现在可以抵扣了,那么承租人就要向出租人索要增值税发票,如果租赁公司拿不出来,通过融资租赁与直接采购相比,在采购环节就有差17%的差距。
这种竞争优势的缺失也会对于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积极性有所打击。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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